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辽宁省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各项活动得到国家友协、省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赞助,已设立3个国别友好协会,与世界上30个国家的近百个民间团体和组织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对外交往的方针政策,通过民间交往,推动和发展我省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友好合作关系。
·负责联系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友好人士,通过多种形式,发展我省人民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人民之间的友谊,增进相互了解。
·通过民间渠道,开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贸易、科技、教育、人才、体育、卫生、会展等领域的交流,为省内有关单位和企业牵线搭桥,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开展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交流团组、文化界人士,推动我省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事业。
·利用同各国的友好团体、友好商社以及友好城市的关系,组织由国外或省内外资助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主办或协办各种民间国际性或区域性国际活动,推动国际民间多边合作交流,扩大辽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负责我省国际友人荣誉资格的审查和荣誉称号的颁发、管理工作。
·开展纪念有关国际名人和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国际友人的活动。
·负责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11年8月30日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辽宁对外友协或省友协。英文译名为LIAONING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缩写:LP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辽宁省的人民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增进辽宁省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友谊;积极拓展国际交流渠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交流和合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实现中国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和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辽宁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 促进民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推动国内外的人才交流,为辽宁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举办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国际民间交流活动,注重开展青少年之间的国际交往,派出和接待民间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各种形式的演出和展览,开展民间对外交流,为把辽宁建设成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服务。
第七条 按照民间外交的工作布局,倡议并组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团体,友好个人、知名人士等开展民间性质的友好往来,向著名国际友好人士授予人民友好使者称号、辽宁省荣誉省民称号,或以不同方式表达敬意,为辽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奠定良好的国际社会基础。
第八条充分利用好全国友协的联合国咨商地位平台,积极参加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辽宁省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开展其他有关辽宁省人民同各国人民及友好组织的交流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和特邀理事、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团体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由单位推举代表担任。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由其继任者担任。
第十三条 特邀理事和会员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民间对外友好工作的人士担任。特邀理事或会员即为本会个人理事或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称号,授予对辽宁民间对外友好交流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友好人士。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员应该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对外交流活动,并享有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坏本会名誉的行为,经本会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理事、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理事、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届期五年。本会由有关方面研究推荐,产生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邀请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邀请名誉会长;
(二) 决定个别组成人员和理事调整;
(三) 决定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四)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和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五) 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 根据需要决定召集常务理事、理事或会员代表会议;
(七)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所决定的事项,需向全体理事和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驻会成员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支持各市建立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本会共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
(二) 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 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中国书法 “辽” 字、郁金香花蕾,及两只并肩齐飞的写意和平鸽图案和 “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LPPAFFC英文译名缩写” 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刷,也可以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沈阳。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主任:金菊花
副主任:韩 丽 田秋菊
主要职责: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会议、行政事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负责省友协机关人事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医疗保健、
住房改革、基本建设;负责物业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信息与综合处
处长:李士英
主要职责: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信息的采集和编发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辽宁省友协网站建设;负责拟定年度民间对外交流合作规划。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长:李承志
主要职责:负责省友协理事、会员的发展并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并帮助理事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组织理事会员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国(境)内外项目培训;组织理事会员参与民间国际性或区域性交流活动;指导各市友协开展民间对外交流与合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员:李承志(处长)孙静 郭擎 吴迪。
城市联络处
主要职责:为辽宁省及各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与外国城市(包括省、州、县、大区)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牵线搭桥;在友城间开展民间友好交流,建立多种形式的友好合作关系;与外国友好城市组织或外国地方政府联合机构(组织)进行合作,推动并促进与外国友好城市组织或外国地方政府联合机构(组织)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和指导辽宁省各国别友好协会开展对外民间交往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际交流合作处
处长:庞琳娜
副处长:王晓欢
主要职责:负责与世界各国对华友好团体、友好人士以及其他民间或半官方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等友好交流;配合官方外交,举办有关纪念活动;组织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开展多边合作与交流;负责礼宾工作;开展荣誉市民的授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党总支
专职副书记:周长海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
荣誉奖项
亚欧杰出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