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国罗斯科·庞德创作法学著作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创作的法学著作,1942年在美国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分4章。第1章“文明和社会控制”,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造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庞德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而垄断不仅没能消除或减缓竞争,反而使竞争更加激烈、破坏性更大,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如公害日益严重,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道德沦落、社会风气衰退、文化生活腐朽,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充分反映出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大转变,即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个性和个人权利到限制个人人权和重视社会利益的转变。
此时,美国的法学领域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更好地为垄断资本服务。如果当时的法理学家和法官们再用旧的自然法所宣扬的“雇主的法律便是自然的法律”的观点来论证现行法的正义及其合理性,对于迅速成长的产业大军以及种种矛盾、社会危机而言已显得不合时宜了,而且自然法所倡导的“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学说,对于垄断资本家的既得权利和实际利益也有无法解释的不利影响。而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认为法仅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正是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庞德以“革新”传统法律和法学理论以适应美国社会的变化为目标,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派,写出了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
作品思想
法律社会控制论
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与一般控制论(通过信息的社会控制)不同,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不论人们把文明看作是事实还是观念,文明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也就是说,文明既是对客观世界的控制,又是对人类自身的控制。这两个方面互相依赖,一方面,如果不能实现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人类就难以征服自然界;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对自然界的征服,人类自身也难以生存,也就无所谓文明了。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根据庞德的观点,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种手段在社会控制中的地位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三者是很难分开的,甚至在文明已相当发达的希腊城邦中,人们常常用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和城邦法律。后来人们又试图把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道德戒律变成法律。宗教也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承担了大部分社会控制的责任。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主要依赖政治组织社会而不是血案组织社会的强力,力图通过有秩序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此时,人们最坚持的就是法律这一方面,即法律对强力的依赖。而其他控制手段的地位则下降了。庞德认为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有两个原因:(1)国家已经取代社会而居于整个社会生活的主导地位,这是法律成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最重要原因。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法律代替了宗教,“社会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就被视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2)人类文明的历史显示出一种趋势,要求由受过正规训练和司法官系统地运用国家强力,这些司法官在运用强力时所依据的是一套权威性规则。也就是要求由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排除个人的武断和专横。另外,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几种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
法律的概念
庞德认为,自从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的哲人们开始思考法律问题以来,究竟什么是法律就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从总体上说,法律一词至少被人们在三种意义上去使用:(1)法即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政冶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2)法即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财产法、契约法等;(3)法即司法和行政过程,指为维护法律秩序而根据权威性指示来解决各种争端的过程。
在法学史上,很多人都试图把法律的概念统一起来,但都没有成功,因为他们都力图用其中一个为根据来解释法律。庞德说,要克服达个困难,只能从社会控制论角度着手,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理解法的概念,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在三个部分中,庞德特别重视其中的第二个部分,也就是权威性资料。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包括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而法令又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的。(1)规则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这是法令的最初形式。(2)原则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发展与变迁而出现的法令的第二种形式,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出发点。这是法律工作者在某一领域内长期发展起来的判决经验的总结。原则一经确定,就可以由此出发,应付生活中不断出现的类似问题。如过错责任原则。(3)概念是一种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如买卖、信托、保释。其特征在于具有抽象性、伸缩性和确定性;其作用在于可以根据概念来制定法律规则,为立法和执法活动带来了很大方便。(4)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度,背离了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庞德在分析法律概念的过程中,还明确否定了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法律即权力的命题。他认为,与其说法律乃是权力,不如说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他也不同意自然法学派把法律设想为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的理论,同时对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也不以为然。但这并不意味着庞德绝对地排斥各法学派别所提出的法律概念。恰好相反,他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图在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起来。
法律的任务
庞德在阐述法律的任务时,接受了耶林的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思想,并加以发挥。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为了说明这一问题,庞德在第3章“法律的任务”一开始,就举了日常生活中的事例加以分析,庞德得出结论: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在不能满足人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为此,他对利益进行了分类,并对利益平衡时涉及到的价值问题加以探求。
按照庞德的分类方法,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1)个人利益,即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个人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主要有人格的利益(意志自由、荣誉和名誉、私人秘密、信仰言论自由等)、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父母、子女、夫妻的利益等)和物质利益(财产、契约自由、结社自由等)。(2)公共利益,即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主要有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国家人格的完整、行动自由和荣誉、债务方面的利益等)和国家作为政治组织的利益(国家的尊严、效率等)。(3)社会利益,即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主要有公共安全、和平与秩序的保障;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安全;道德方面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进步;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庞德强调,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对利益进行分类是为了有效地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利益,首先用法律确认社会利益的范围,可称之为立法保护;然后再寻找保护的方法,可称之为司法保护。
在庞德看来,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为法律权利。庞德指出,权利这个词有广泛的含义,人们曾在六种意义上加以使用。(1)权利指利益。在此意义上,权利可以解释为某一特定作者认为或感到基于伦理的理由应当加以承认或保障的东西,也可以解释为被承认的、被划定范围的和被保障的利益。(2)广义的法律权利。即权利指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被划定范围并受法律保障的利益。(3)狭义的法律权利。在此意义上,权利一词指一种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强制另一个人或所有其他人去从事某一行为或不从事某一行为的能力。(4)权利即法律权力。权利一词被用来指一种设立、改变或剥夺各种狭义法律权利从而设立或改变各种义务的能力。(5)权利指特权。在此意义上,权利一词被用来指某些可以说是法律上不过问的情况,也就是某些对自然能力在法律上不加限制的情况。(6)权利即正义。庞德不同意“个人没有权利、集体也没有权利而只有义务的说法”,也反对“不存在权利、只存在不法行为问题”的观点,他明确指出,这些说法“忽视了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即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而实现社会控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既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遭到破坏。
法律的价值
庞德在第四章提出了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庞德宣称:“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法律的价值问题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又是法学不能回避的问题。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者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一定准则。在法制史的各个时期,无论在古代还是近代,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庞德列举了法学史上出现过的种种价值理论,如神学的、理性的、历史的、自由的、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从阶级斗争理论中推论出来的价值尺度。
在当代社会,有三种价值论。(1)经验论,主张从经验中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和重迭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2)理性论,即依照一定的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社会的法律假设来进行评价,当某一权利主张要求得到承认时,就用这些假设予以衡量。这些假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不故意侵犯、所有权、善意行为、安全、约束或限制五个方面。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价值尺度。(3)权威论,即用某些关于法律秩序的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理想的法律秩序模式作为价值准则去评价各种利益。如柏拉图的《理想国》等。
庞德指出,在上述三种可供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采用的评价利益的价值论中,第二、三种曾经是法学家们所坚持的,在19世纪也很为人们所主张,但这两者现在已很少用了,而且在实际运用时还遇到了困难。这是由于人们已经从一种社会秩序过渡到另一种社会秩序。可是,法院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实际工作,必须不断进行,法律秩序不能停顿下来,去等待哲学家同意一种理想,也不能停顿下来去等待法律职业和法院能被吸引或教导接受它作为权威性的理想。于是,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应是经验论,即通过经验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以最大的效果。“经验论”具有“工程学的价值”,人们可以从中找到一条消除或减少阻碍或浪费以实现最大社会利益效果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承认个人自我精神的社会合作——庞德称之为文明的合作。
作品影响
1923年,庞德在《法制史解释》一书中,第一次明确使用了“社会工程”概念,为其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石。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工程法学理论的则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贯穿于庞德法学思想的一条主线,是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学法理学的核心思想之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虽然篇幅不长,但它生动而鲜明地阐明了“法是什么”和“法为什么”这两个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同庞德的其他著述一起,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的官方学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社会学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版本信息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是庞德担任法学院院长后所作的专题讲座讲义。这两个讲座的中译本合为一册,由商务印书馆于1984年出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由沈宗灵翻译,共71页。
作者简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出生于内布拉斯加州,最初攻读植物学,曾经获得博士学位。后来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之后回到内布拉斯加州当律师。1910年,担任该州最高法院助理法官。1903年以后,先后担任内布拉斯加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的教授,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的学术成果很多,《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年)、《法制史解释》(1923年)、《法与道德》(1926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法理学》(1959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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