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

郑州市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正式成立于2012年7月,是由郑州市信息办、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旨在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化“产学研用”交流合作平台,推动郑州市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升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ZZIPA Zhengzhou Informatization Promote Association)在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本着贯彻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精神,致力于加强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推动郑州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至2012年12月,促进会已发展会员80余家。其中包括计算机高新技术企业、通信硬件设备制造商、电子电气硬件设备制造商、移动通讯运营商及科研院所,涵盖了电子商务(EB Electronic Business or EC Electronic Commerce)、物联网(IOT Internet of Things)、云计算(cloud computing)、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化医疗信息化教育信息化工业信息化、农业信息化、影视动漫动画等多个计算机技术创新应用领域。
业务范围
(一)开展政策咨询。广泛联系信息化领域单位和专家,研究信息化发展趋势,对信息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协助政府制定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提供国家、省、市在信息化方面的扶持政策咨询,辅导会员单位开展申报立项等工作。
(二)加强推广应用。进行信息化宣传普及,开展信息化领域的会展、论坛,提升信息化整体意识,发布信息化相关资讯和供求信息,积极推广信息化优秀产品和服务,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开展交流研讨。组织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论坛、讲座、考察、进修以及信息化相关产品、技术展览会等,编辑、出版相关刊物,提高会员信息技术水平。
(四)组织人才培训。组织各类信息化相关人才培训,促进知识更新,扩充人才基数,提高信息化相关人员的业务和服务素质。
(五)促进技术研发。组织会员间开展技术转让和合作研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成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优秀科技与实际应用的有效结合。
(六)进行产业服务。制定信息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开展信息化行业评优,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资质认证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七)做好宣传交流。进行我市信息化相关宣传载体建设,做好郑州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的推介工作;建立协会信息网络,加强同国家、其它省市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
组织机构
促进会下设秘书处及会员代表大会。
秘书处由会员发展部、信息编辑部、行政人事部及咨询培训部四个部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理事会。
现设立有专家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英文译名为Zhengzhou Informatization Promote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ZIPA。
第二条本团体由与信息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郑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推动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秘书处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政策咨询。广泛联系信息化领域单位和专家,研究信息化发展趋势,对信息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协助政府制定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提供国家、省、市在信息化方面的扶持政策咨询,辅导会员单位开展申报立项等工作。
(二)加强推广应用。进行信息化宣传普及,开展信息化领域的会展、论坛,提升信息化整体意识,发布信息化相关资讯和供求信息,积极推广信息化优秀产品和服务,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开展交流研讨。组织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论坛、讲座、考察、进修以及信息化相关产品、技术展览会等,编辑、出版相关刊物,提高会员信息技术水平。
(四)组织人才培训。组织各类信息化相关人才培训,促进知识更新,扩充人才基数,提高信息化相关人员的业务和服务素质。
(五)促进技术研发。组织会员间开展技术转让和合作研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成新技术、新产品,推动优秀科技与实际应用的有效结合。
(六)进行产业服务。制定信息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开展信息化行业评优,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资质认证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七)做好宣传交流。进行我市信息化相关宣传载体建设,做好郑州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的推介工作;建立协会信息网络,加强同国家、其它省市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与信息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团体会员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表出任团体会员的代表。
(二)个人会员:在信息化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
(三)名誉会员:在信息化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较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团体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团体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团体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对于初创企业经理事会同意后可免交;
(五)会员之间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作共赢,不能出现相互诋毁、拆台的行为;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未经正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团体章程;
(二)确定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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