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工作部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职能转变
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优化交通运输服务方式,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强化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工作政策;参与编制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涉及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参与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全区公路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参与编制城乡建设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城乡建设资金使用;参与城乡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所承担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区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拟订全区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负责建筑业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上级管理范围之外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管项目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公路道路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配合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六)参与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七)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拟订全区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
(九)加强统筹城乡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负责组织统筹推进全区各类停车场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依法治区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十三)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十四)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区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市和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和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等相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十六)承担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质量、工程定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和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指导农村公路网的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十八)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九)拟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二十)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协调铁路、航空、邮政等涉及地方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定期组织辖区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指导全区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负责全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员备案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及时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其他行政职能。
(二十三)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征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行政职能。
(二十四)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重要请示报告和情况汇报等综合文稿;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会务办理、信息报送、工作督查、建议提案办理、公车管理、年鉴史志编纂、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机关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做好内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等工作;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及配合好上级单位审计工作;负责局承建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地方性债务的动态申报工作。
(二)人事教育管理科。负责局党组主体责任落实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奖励、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人事调配、技术职称、人员招录、退役军人安置、出国(境)管理、驻村帮扶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做好局党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负责职工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理论学习、意识形态、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公共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等工作;负责舆情处置工作;参与行业公众听证、社会调查、统战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拟订行政审批有关制度、办法和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权责清单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信访法制室。负责局平安建设、综合治理、扫黄打非、信访稳定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办、交办、督办、上报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法律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综合性政策问题研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委托工作;负责普法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重大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指导所属单位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五)应急管理科(消防验收科)。负责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负责组织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防灾减灾、行业反恐、消防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安全信息统计、分析、报送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区管项目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公路道路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工作。
(七)建管科。贯彻执行上级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参与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组织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治理、劳务市场专项治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建筑业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业绩核查工作;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配合建筑业统计工作;会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使用及退还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建筑行业评优评先工作;负责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实施监督;参与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安全文明工地评比工作;负责全区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现场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拟订全区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承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配合上级拟订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配合上级完成建设科研工作;配合上级完成城建科技项目的申报、研发、论证和资助工作,配合上级完成指导城建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配合上级完成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配合上级完成科技信息化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完成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负责绿色建筑工作,推进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及对全区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建筑业产业现代化;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核查;配合上级完成墙材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资料审核等工作;配合上级完成装配式建筑推广及发展的政策研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上级管理范围之外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上级管理范围之外建筑装修市场秩序;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八)城建科。负责城市建设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性建议;负责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的收支计划;负责城市建设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建立市政工程项目库;负责承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的道路、桥梁、雨水、污水等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移交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附城市道路的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负责组织统筹推进全区各类停车场建设工作。
(九)公路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参与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区域综合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负责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并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准入、定额和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基础设施管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拟订公路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公路路政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负责公路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运输管理科。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水路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船舶检验工作;负责全区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路枢纽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对接铁路、航空、邮政等领域涉及地方有关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春运工作;负责公众出行路况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按规定负责道路、水路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安全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子政务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负责全区物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行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负责国防动员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
行政编制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旭东
工作指南
办公地址
机构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号6楼。
办公时间
(冬季)08:30-12:00,14:00-17:30
(夏季)08:30-12:00,14:30-18:00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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