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茶叶商会位于北碚区天生路81号西南大学校内。办事机构地址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16号。
商会介绍
重庆市茶叶商会成立于1990年11月9日。由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重庆市供销合作联社等四家单位联合发起,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会下设茶文化促进工作委员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公共关系协调委员会三个分支机构,现有会员单位50家,个人会员41名;会长司辉清,秘书长王敏,会长助理王剑涛,办公室主任谭从凯。法定注册地在西南大学校内,2012年3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重庆石生国际茶城设立“重庆市茶叶商会办公室”,并成立《重庆茶叶》编辑部,负责人袁瑞棠;茶叶质量检测中心、培训中心,负责人徐茂。
在重庆市技术监督局的支持下,完成了重庆市“茉莉花茶”、“特种茉莉花茶”、“特种绿茶”等一系列的茶叶地方标准及其实物标准样的制(修)定工作;开办了评茶师培训班、成功举办了重庆十大名茶评选活动、重庆茶业十强企业评选活动、中国(重庆)茶叶博览会、健康重庆全民饮茶月活动等;并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重庆市十佳茶楼(庄)评比活动;
重庆市茶叶商会以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重庆市农垦局、重庆市供销合作社、重庆市乡镇管理局四家联合签署立项获准。正式成立于1990年11月9日,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具有经营权的企业、个人和相关单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自2006年以来,重庆市茶叶商会充发挥自身优势,整合重庆茶业资源,加强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增强了我市茶叶行业的凝聚力。全体会员在理事会的带领下,围绕“加强自身建设”、“推动重庆茶业发展”两个工作重点。本着“依托会员,服务会员”的宗旨,以“振兴渝茶”为目标,实实在在的开展各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重庆茶叶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本会自筹资金开办了重庆市茶叶网站;开办了评茶师培训班、成功举办了重庆十大名茶评选活动、重庆茶业十强企业评选活动、中国(重庆)茶叶博览会、健康重庆全民饮茶月活动等;这些活动我们将常态化、制度化的开展,为全面推动重庆茶叶产业的快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茶叶商会Chongqing Tea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CT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重庆茶叶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茶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技术交流具有组织、协调作用,并具有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或转移的职能督促作用,是依法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服务会员的宗旨,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内部交流与合作,壮大重庆茶业产业;另一方面,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茶业行业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扩大行业影响力。团结进取,振兴渝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重庆北碚天生路81号西南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落实茶叶政策、法规,协调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市场流通体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
(二) 制定、实施行规、行约。
(三) 对本行业新办企业进行申报前的技术咨询。
(四) 参与制定、修改各类茶叶标准,承担本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五) 行业内调价。
(六) 收集、整理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七) 对行业内投资、改造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在项目改造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在项目验收过程中组织成果鉴定等。
(八) 协助主管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在茶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团体内部都是平等的,同样享受章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团体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有权要求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 有获得本团体优先推荐权;
(六) 有申请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权利;
(七) 及时免费获得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 按本团体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社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审议会员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上表通过方事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工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联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查本团体经费来源、运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和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