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环境保护局

金山区政府工作部门

金山区环境保护局是一个政府机构,隶属金山区,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主要职责
金山区环境保护局是金山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参与审核本辖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统一监督本辖区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本辖区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和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本辖区外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意见,调查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人民信访。
(五)监督管理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珍稀涉危物种保护工作,指导本辖区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本辖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负责本辖区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组织本辖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科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负责环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本辖区环境监测工作,发布环境质量报告,监督本辖区环境监测制度、计划、规范的实施,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指导本辖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化学救援、抗灾中的化学侦察工作。
(十)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核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干部培训、(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队伍和网络的建设工作,组织本辖区环境保护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
(十二)负责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和行政诉讼的应诉讼的应讼工作。
(十三)承办市环保局和区政府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经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刘雪峰(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区环保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负责组织人事工作。
黄永辉(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分管环境影响评价科、水源办,负责党组纪检和党总支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王宝明(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法制信访科,协管办公室,联系环境监测站,负责党组宣传工作。
汪爱军(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污染控制科、综合管理科,联系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党组统战工作。
沈锋(副局长):分管环境应急和辐射安全管理科,联系环境监察支队。
内设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
1、负责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局各部门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2、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接待、人事、劳动保障、保密、保卫、财务、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
3、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4、负责编写环境年鉴、局网站编辑、信息化管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5、协助局领导处理行政事务和机关日常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科:
1、负责除放射源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2、负责夜间施工的审批工作;
3、负责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批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本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
7、负责案件审查小组的组织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管理科:
1、负责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或审核本区各项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以及本区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计划;
2、负责本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起草、协调、推进和督察;
3、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4、负责本区污染减排工作;
5、负责乡镇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6、负责本区内生态村、环境优美镇、绿色小区创建的指导工作;
7、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8、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10、配合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国家卫生镇、文明城区、建设健康镇试点工作;
11、环保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污染控制科:
1、负责制定辖区污染控制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2、负责本区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并对超标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源达标排放限期治理;
3、负责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4、负责本区内噪声达标镇、安静居住小区、烟尘控制区、基本无燃煤区、扬尘控制区等环境功能区的创建工作;
5、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危险废物普查和环保专项调查工作;
6、负责餐饮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推进工作;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四大行业生产达标证换证验收工作;
9、负责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禽畜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环保守法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
13、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有毒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的监管工作;
1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劣势淘汰企业关、停、并、转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宣传科:
1、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法律文书的制作、陈述申辩、听证和结案工作;
2、负责本区的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工作;
3、负责环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标准的培训和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案件审查小组的组织工作;
5、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6、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7、负责本科室业务档案的预立卷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应急和辐射安全管理科:
1、负责本区的环境安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牵头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和风险源的排查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案。
2、负责本区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
3、对企业的应急设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本区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区辐射安全防范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放射源出入的登记备案工作。
5、对辖区内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属地化管理,负责对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的监督管理以及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探伤作业活动、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6、负责本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废物收贮的监督;在现场监督时,掌握辖区内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产生情况,发现相关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需要处置时及时报告市环保局。
7、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放射事故和恐怖事件进行先期调查,配合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
8、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与信访处理工作。
9、协同市环保局做好对其它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上述其它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环保局。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监察支队:
1、负责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
2、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负责对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限期治理项目、排污许可证等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
4、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
5、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
6、负责对申请“环保证明”单位的现场核查工作。
7、负责对违法单位的立案、调查、拟处理、法律文书的送达及结案工作。
8、负责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及立标工作。
9、承担各类专项工作的现场检查(绿色护考、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禽畜牧场现场监察、餐饮及娱乐业现场监察等)。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监测站:
1、负责本区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
2、负责污染源突击检查监测;
3、负责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监测;
4、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环境保护限期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环境污染的鉴定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6、负责环保产品和环境样品的委托监测;
7、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8、负责编制本区环境质量报告;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1、负责全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设项目中有关放射性的本底调查和“三同时”监测;
2、负责开展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和现场检查;
3、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监管工作和现场检查;
4、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单位和经营许可证单位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进口废物管理
5、负责对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
6、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转移)备案表和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弃物转移联单、产生申报管理;
7、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工业土壤统计、课题调查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源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张泾河、紫石泾水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内有液体废弃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堆场、畜牧场的污染实施监督;
2、编制水源保护区规划,根据《张泾河、紫石泾水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定水源保护区内年度工作要点及计划;
3、对各企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如发现污染事故应及时制止并查清污染源,迅速反馈至上级有关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开展综合治理,对由区人民政府、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确定的限期治理项目,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开展污染源调查,建立健全污染调查档案及工作档案;
6、负责在水源保护区内推行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逐步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7、开展对水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工作。积极推行环保技术进步,推广防治水污染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8、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竣工验收,对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项目选址提出建议,监督“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9、开展水域整治工程,建立取水口卫生防护带;
10、协同金山区规划、水利、卫生、航运、港监、土地等部门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和引水渠保护工作;
11、建立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网络,进行定期、不定期水质监测,统计分析监测数据,研究评价水源水质现状,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12、负责向金山区人民政府上海石化股份公司水源保护联合委员会进行年度工作汇报;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理位置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临桂路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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