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安徽商会

镇江市社会团体

镇江安徽商会,是由安徽籍人士在镇江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商会简介
镇江安徽商会在多位于镇江创业、工作的安徽籍老同志的倡导下,由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镇江金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共同发起筹备。经镇江市民政局批准注册,于2010年4月18日正式揭牌成立。
镇江安徽商会,是会员企业沟通感情、交流合作、分享商机、互助共进的有效平台;是会员在市场开发、对外拓展、融资合作等过程中的品牌依托;是促进苏皖两地经贸往来的助推器。
镇江安徽商会以“团结、交流、协作、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打造品牌商会、和谐商会,更具实力的商会”为目标,致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镇江安徽商会。
英文名称:Anhui Chanber of Commerce ZhengJiang,缩写:ACCZ.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组织在镇创办企业实体的安徽籍人士以及从事其它工商活动的安徽籍职业经纪人和企业实际掌控人,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团结协作、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本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安徽籍人士从事的在镇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本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苏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影响、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本商会同时接受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镇江安徽商会地址:镇江市润州区民营开发区润兴路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不定期开展培训、联谊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行共同发展,树立安徽籍人士在镇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刊物,报道工作动态,介绍苏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相关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安徽、镇江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成功经验,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四)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考察学习活动,拓宽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相关商会、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五)加强安徽籍人士在镇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等各项服务;
(七)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徽籍人士在镇江地区经政府部门登记的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会长会议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有关情况;
(六)参与本商会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一年。如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或拖延半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如退会时不交会员证及授牌的将在本商会网站及会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处理会员违纪问题;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临时通知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三)热爱商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交际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任职。会长任职期满后,不在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名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增减机构,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提议聘请名义会长、提名秘书长;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请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在所辖县级市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会长可以选入本商会的常务副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本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资助。
(四)境外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性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办公室工作会议,以及以本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本商会举办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六)与本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要是安徽籍且有在安徽生活、学习或工作的经历,实行聘用制。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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