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8日,是由长春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吉林省内第一家专业担保机构。
简介
长春担保凭借科学的决策、规范的管理和精细化运营,经营规模不断壮大。注册资本金已由最初的1500万元增加到3亿元,年担保能力超过30亿元。
连续5年,长春担保不断增加担保扶持力度:2005年为5亿元,2006年为8亿元,2007年为16亿元,2008年为21亿元,2009年为29亿元。
长春担保累计为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提供了2115笔贷款担保,累计担保金额近95亿元。在长春担保的倾力支持下,1744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功取得融资,这些企业在担保期内预计销售收入增加了150亿元,新增利税20亿元,新增加就业机会3万余个。
2005年9月,长春担保当选首批“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006、2007、2008和2009年,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中,长春担保连续四年被评为吉林省内的最高级别——“AA级”,2010年被评为“AA+级”。
2008年4月被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指定为其在长春市内的唯一助贷机构。
2008年9月,长春担保戴君董事长被评为“全国十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领军人物”。
2009年9月,长春担保被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授予“应对金融危机中支持中小企业表现突出的担保机构”荣誉称号。
2009年12月,长春担保被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吉林省信用担保协会评为2009年度全省小
企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贡献单位”;戴君董事长被评为2009年度融资担保工作“先进工作者”。
2010年9月,长春担保被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评为“2009年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英文译名:ChangChu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缩写:CCCG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长春市区域范围内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地方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建立共同目标,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823号,邮政编码:13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二)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四)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六)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长春市担保行业信息;
(八)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协作和交流;
(九)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及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信用担保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 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个人会员应具有个人身份证明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缴交入会费用;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 有权向本协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等有关情况;
(七) 有权向本协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本协会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八) 向本协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 通过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 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工信局审查并经
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工信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长春市工信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长春市工信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长春市民政局和长春市工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长春市工信局审查同意,并报长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春市工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长春市工信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长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春市工信局和长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