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由市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安全生产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配合国家和省调查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
(八)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承担小煤矿的整顿关闭职责;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为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文电、政务信息、督查、保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备组织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规划科技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承担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和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负责组织市政府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责任制的组织拟订及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按规定范围依法监督非煤矿矿山、石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对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指导全市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并监督全市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监督全市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较大事故,协助配合国家和省调查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下级报请、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承担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较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十一)培训处
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责的分工,按照《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长府发〔2004〕48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与卫生局按照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长编办〔2005〕65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三)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参与或组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
联系市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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