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是望城区境内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职务犯罪预防科、政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等12个局、科、室 、队。
机构概况
雷锋的故乡。全县总
面积1361平方公里,总人口72万,辖19个乡镇,从南、西、北三面环绕湖南省会长沙市,全境已列入省会长沙市2020年城区规划范围,是长沙市新城区重要功能组团。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8月,望城区设立人民检察署。1955年7月,改称望城县
人民检察院。1959年1月望城县、长沙县合并为长沙县,望城县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并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1975年望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7月重建,与县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98年1月,搬迁至县城高塘岭镇郭亮南路3号新址办公。2011年7月,望城撤县设区,改称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现设办公室、政治工作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司法警察大队、监所检察科、纪检组(监察室)共12个科(局、室、队);现共有干警77人。
现任领导
黄中玮,现任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内设机构
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职务犯罪预防科、政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等12个局、科、室 、队。检察委员会及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职能如下:
1、办公室
主要负责本院办公、办文、会议、接待、行装、财务、档案、统计等工作。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院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公文起草,处理机要文电,编发情况反映、检察工作简报、信息、大事记等内部材料;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和保密、密码传真,编撰龙游检察年鉴;维持机关办公秩序、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检察机关执法检查、本院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对本院的财务、房产、固定资产、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等管理;基建、接待及检察业务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2、政治工作办公室
主要负责本院干部培养、报考选拔、任免、表彰、人事管理工作。
负责全院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协助县委组织部门考核、考察干部,办理有关任免事项;对新录用人员和调入人员进行审核,检察官等级评定、变动的报批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党风廉政监督员联系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教育、岗位目标责任制督查和表彰奖励工作;承担理论中心组秘书;负责本院检察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干部的在职培训、学历教育和业务学习、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及警衔的报批工作。
3、侦查监督科
主要负责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工作。
负责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指导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
4、公诉科
主要负责审查起诉工作。
负责全县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承办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上诉、抗诉的案件。
5、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受理举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负责全县贪污赌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指挥、指导工作;参与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掌握全县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全县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协调和办理侦查协作、协查有关事项,组织专项侦查活动;负责对全县有影响的大要案组织指挥;负责对上级院交办案件的侦查。
6、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承担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权、渎职犯罪的侦查工作。
受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传染病防治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放纵走私,商检徇私舞弊,动植物检疫失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案件的侦查。
7、控告申诉检察科
主要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事务。
(1)受理公民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2)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承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追缴财物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控告申诉案件。
(3)依法行使立案前的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本院提出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说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控申部门有权将案件移送批捕部门审查,审查结果由控申部门答复被害人。
(4)受理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审查是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并做出赔偿或不赔偿决定。
(5)通过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民事行政检察科
主要工作是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
负责对全县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奋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县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正确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做好息诉工作;负责对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初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县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9、职务犯罪预防科
主要负责开展对职务犯罪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对全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10、司法警察大队
主要工作是安全防范以及对特殊过程的控制。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1、监所检察科
主要负责监管场所的检察工作。
负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督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督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研究提出本辖区监所检察业务的有关规章制度。
12、纪检监察室
主要负责对全院干警执纪执法行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本院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本院及其所属内设机构、检察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本院及其所属内设机构、检察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和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获得荣誉
2023年6月,入选“2022届长沙市文明标兵单位”候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