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长治市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为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制订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市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落实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三)依法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市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九)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长治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长治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长治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长治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长治海关通报,由长治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查处其他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7.与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档案、信访、安全、值班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督查督办。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编制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制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队伍建设、人才管理、职称评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聘任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评选表彰活动。
(三)综合研究科。承担协调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政策研究和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与评估。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四)法规科。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工作。承担市局内设机构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执法稽查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重大复杂案件、跨区域案件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或者交办的案件。负责全市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登记注册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依规承担应由市局办理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指导全市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全市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承担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行政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九)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不正当竞争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十)直销监督管理科。拟订直销市场监管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研究直销监管工作,规范直销市场健康发展。依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经营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重大复杂传销案件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络商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监测平台建设及应用工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科。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全市公益广告发展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全市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全市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防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指导全市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食盐专营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八)餐饮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药品生产安全协调科。监督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监管工作。
(二十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强化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药品经营企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三)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四)药械化妆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二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全市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计量科。拟订全市计量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全市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承担全市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七)标准化协调推进科。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市标准化综合改革工作,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承担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工作。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基层标准化工作。协调管理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推进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担市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标准管理科。承担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市地方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全市的通报和咨询工作。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九)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落实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检验检测市场,监督检验检测活动。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三十)价格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三十一)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科。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承担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及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及专利奖补、奖励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三十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拟订和规范全市知识产权交易的制度措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依法监督和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组织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划。指导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工作。
(三十三)行政审批管理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编制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减证便民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改革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三十四)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预决算,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查扣及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十五)科技与信息化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科学普及、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制装配备管理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十六)宣传与应急管理科。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修)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落实有关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协同相关部门和科室开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指导本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三十七)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科。在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领导指导下,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经济组织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各项工作。
机关党办。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宋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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