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1986年成立的研究会

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陕西省政研会)成立于1986年,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75个。是组织和推动陕西省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推广的全省性群众组织。 陕西省政研会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活动和经验、成果的交流活动。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将力争成为合格的智库,为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简介
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陕西省政研会)成立于1986年,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75个。是组织和推动陕西省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推广的全省性群众组织。 陕西省政研会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活动和经验、成果的交流活动。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将力争成为合格的智库,为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陕西省政研会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和论著,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论著和研究资料,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工队伍建设。
章程
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推广的全省性群众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围绕中央和省委中心工作,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是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活动和经验、成果的交流活动。
(二)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
(四)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和论著。
(五)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政工队伍建设。
(六)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论著和研究资料。
(七)参加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与其他地区在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有突出贡献的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工作者,可聘为本会特约研究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与年会同时举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产生;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视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4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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