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政府的组成部门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法规草案、政策和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负责省级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党建日常工作。
(四)统筹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全省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承担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七)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全省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 职能转变。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陕西省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新闻宣传、综合调研、政务公开、深化改革、督办督查、安全保卫、计划生育、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拟定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事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省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党的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提高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做好所属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承担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统筹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拟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居)务公开;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社区工作人员培训。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域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省内革命老区的审核;承担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八)社会事务和殡葬管理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殡仪馆、火葬场、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建设管理;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和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拟定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全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拟订全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养老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考核奖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派驻机构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省纪委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责任的日常工作。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等2家单位,内设2个室。
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马红梅
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袁建民
直属单位
1.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陕西省民政厅所属的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福利彩票的管理、发行等工作;筹集社会公益金,为社会福利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2.陕西省救助家庭核对服务中心为陕西省民政厅所属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统计分析等工作;承办全省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查询工作。
3.陕西省行政区划编图资料馆为陕西省民政厅所属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地名类图集(书)的编制及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备案工作;承担全省地名工作研究论证及地名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及维护工作;承办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与地名档案、革命英烈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工作;搜集整理地名档案及革命英烈史料等相关信息资料。
4.陕西省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为陕西省民政厅所属的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为伤残退伍军人、优抚对象、贫困残障人提供辅助器具加工配置等服务;承办荣军优抚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的服务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厅长:李智远
党组成员、副厅长:戈养年
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平
一级巡视员:郭惠敏
二级巡视员:张可春
二级巡视员:杨爱萍
二级巡视员:王永泉
二级巡视员:曹天刚
二级巡视员:康苏芳
(更新于2025年1月)
历史沿革
民政,作为国家内部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国几千年来各个朝代都有管理民政事务的官员或机构。
西周时期由地官司徒掌管民政事务。秦代的民政事务由丞相统管。汉代主管民政事务的官员是丞相(司徒)和民曹尚书。两晋的中书令及所辖的屯田尚书,左民、右民郎官都管理民政事务。隋代在中央设民部掌管民政事务。唐代将民部改为户部,仍掌管民政事务。宋、元、明、清各代都设户部掌管民政事务。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设置了民政部,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置民政部管理国家民政事务,民政部门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到清末,民政机构掌管的业务十分广泛,包含现代民政、人事、公安、卫生、土地、工程修建、宗教事务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成为综合管理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设置内政部管理民政事务。1935年,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设司法内务部主管民政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1969年撤销,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延续至今。
陕西是中华民族的最早发祥地之一,从西周时代起,陕西就有赈济、移民、行政区划等项民政工作的行政管理事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陕西的民政机构曾用过布政使司、内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陕西省革委会生产组民政劳动组、陕西省革委会民政局、陕西省民政局等名称。1983年,改为“陕西省民政厅”延续至今。从建国起,由于业务发展和政府部门职能分工趋于专业化,省上先后成立了近十个厅局级单位承担原来民政部门业务。陕西省民政厅的主要业务可分为四个部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工作、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工作、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共30大项68小项业务。尽管民政业务范围在不断调整,但“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变。陕西民政系统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实效,狠抓落实,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落实民权、维护民力、解决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调节了社会效益,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稳定。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民政事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所获荣誉
联系地址
单位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东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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