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前身为陕西省物资流通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全省性物流行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陕西省商务厅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在陕西省交通厅和西安市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工作。随着中国现代物流业的崛起,联合会迅速发展壮大。
联合会简介
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成立早、规模大、功能全、服务优、权威强、专业精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会员由物流业、生产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产业、法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组成。会员以西安市及陕西省为主。
陕西是中国发展现代物流业的重要节点区域;陕西现代物流业是中国西部的物流业重要组成。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政企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企业家群体的精神家园与沟通交流平台,汇集了强大的思想力、凝聚力、盟友力与辐射力、感召力和行动力。联合会作为陕西省唯一一个覆盖全省的综合性物流行业协会,在发展现代物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推动现代物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4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在西安召开,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国际陆港工作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
合作交流
2023年11月,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西安市国际陆港(中欧班列)物流产教联盟。
联合会章程
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简称陕物联),英文译名:LOGISTICS&PURCHASING FEDERATION OF SHAANXI,缩写:LPFS。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省境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省物流、采购分销事业和生产资料流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
陕西省商务厅及省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推进物流与采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
(五)推进本行业企业的改革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促进企业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六)组织现代物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企业现代物流与采购理论水平的提高。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与采购业及生产资料流通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境内外考察学习等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九)在行业内开展企业评估和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引导会员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推动物流配送、连锁经营、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的现代化。
(十二)编辑发行会刊及有关资料,向会员单位提供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动态、经营策略和市场信息等,促进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业健康发展。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是由我省境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省内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员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通知其拥有会员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按时间定期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经营状况、统计报表和物流供求预测分析资料,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并交回会员证方可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议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影响本会工作和声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联合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终止前,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6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