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历史机构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是随州市政府正处级工作部门,现已更名为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历程
根据《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9年3月25日,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
2024年6月12日,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挂牌成立,根据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和安排,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名为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加挂随州市林业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专项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古树名树保护。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规划。指导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竣工核实。办理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承担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前期论证、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并监督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应由国家、省、市批准的征(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负责国家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十七)组织全市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权利。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落实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林业、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科技发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林业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林业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全系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承担市相关议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开展重大问题调查、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调查研究等有关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建设。承担“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事项。履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咨询、协调办理、公开公示、复查复核等工作。
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直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承担协调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建设。
(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科。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水、森林、湿地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实施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措施,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指导实施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林业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负责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工作。组织划定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协助参与市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的行业管理。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国务院和省批准、核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实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措施。负责控规动态维护,研究拟定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划定规划实施范围,拟订规划条件。
(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及占补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
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指导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国土绿化科。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林木种苗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和生产经营,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森林资源科。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和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管理。监督管理林木采伐和运输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场、石漠化、沙化土地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
(十)建设工程科。研究拟定编制、审定、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编制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负责审核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核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公开;指导村、社区私房改造、年度指标核定和私房审核办证工作。
(十一)矿业权和地质灾害防治科。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依法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局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科技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科。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十四)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科。负责指导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和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发展。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森林保险和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林业产业扶贫、林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开展林业行业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工作。承担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根据授权承担本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本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林业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县(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土地批后核查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六)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
(十七)人事教育科。负责抓好市局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规定的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要求,实施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他市局管理干部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职称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职能转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
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行政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副局长3名;专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副督察1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老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
地图信息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