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和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园林和林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园林和林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园林和林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政策、地方标准、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园林和林业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培育、引导、扶持园林和林业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园林和林业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三)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和公益林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和草原(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建设施工、验收备案和维护养护全流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绿线和园林资源,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城乡绿化美化重点工程,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和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园林和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管。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园林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八)负责推动园林和林业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园林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相关市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园林和林业信息化建设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园林和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园林和林业系统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一)承担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领导小组、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林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的便民高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统筹城乡园林林业一体化管理,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园林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等职责,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强化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部署落实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职责分工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等火灾防救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市园林和林业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市园林和林业局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等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使用。
4、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
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值班管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园林和林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综合性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重大林业园林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推进园林和林业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园林和林业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培育、引导、扶持园林和林业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三)财务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林和林业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
(四)规划和科技处。拟订园林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园林和林业科技队伍建设。
(五)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牌子)。承担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公益林管理,监管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工作。承担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承担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监管工作。负责落实园林和林业资源督察制度。
(六)园林和林业建设处(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订园林绿化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养护基数测算并组织实施。组织园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园林绿化建设施工、验收备案和维护养护全流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区(市)绿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绿化美化重点工程。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和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监督管理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负责绿色生态村庄建设和乡村绿化等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园林绿化管理处。拟订城市园林、公园管理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规范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参与审核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绿化比例和布局等。指导监督市属公园的养护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和意见。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的具体工作。
(九)市场配置促进和改革发展处(挂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牌子)。研究拟订园林和林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并协调落实。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承担青岛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园林和林业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园林和林业领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防灾减灾工作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园林和林业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园林和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
市园林和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园林和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森林公安工作按照上级部署推进。
现任领导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党组成员:耿以龙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殷保家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登军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丛锦松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海宁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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