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政府工作部门

青岛市民政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执法、监督,承担中共青岛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措施、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六)负责殡葬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仪馆的设立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省级财政拨付和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市)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承担民政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措施,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健全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七)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青岛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牵头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综合性文稿起草、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安全应急、值班管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对口支援和扶贫相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并指导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综合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民政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意见。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
(五)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挂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中共青岛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区(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青岛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并配合实施。承担中央以及省、市拨付的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区(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报批。承担区(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担行政区划名称、城市道路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区(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负责权限内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审定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九)社会事务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殡仪馆的设立管理,承办设立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十一)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办公地址
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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