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

设立依据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4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21号),设立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上级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的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公开信息,2015年9月5日更新)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六)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和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建设。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规定,协助管理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成员
(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公开信息,2015年9月5日更新)
内设机构
(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公开信息,2015年9月5日更新)
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协调本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应急、管理、信息、政务公开、信访、督查督办、提案和议案办复、对外联络和接待等工作;负责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承办协管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贯彻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处
拟订本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负责本机关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综合调研和起草工作;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科技标准处(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监督管理;组织考核各区市总量控制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七)行政审批处(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牌子) 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行政审批处(加挂环境影响评价处牌子)
承担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所需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批决定送达和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工作。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污染防治处
拟订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稽查。
流域环境管理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制度;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河流监控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建设,承担青岛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拟订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局属单位
环境监察支队
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环境信息中心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派出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李沧分局、崂山分局、城阳分局、黄岛分局和高新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拟订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辖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辖区污染物排放许可。
3.协助辖区政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农村、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负责监督管理辖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
6.负责或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辖区环境信访工作。
7.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和宣教等工作,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8.承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李沧分局、崂山分局、城阳分局、黄岛分局和高新区分局均内设:综合业务科、环境管理科。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市南分局行政编制7名,市北分局行政编制6名,四方分局行政编制9名,李沧分局行政编制8名,崂山分局行政编制8名,城阳分局行政编制15名,黄岛分局行政编制7名。以上各分局均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
高新区分局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长2名。干部管理按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编字[2008]3号)执行。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邮编:26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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