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定义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二、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明确打击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按照《解释》的规定要求,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行为表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地说,本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有如下三种:(1)举行集合、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2)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3)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提出申请并获许可,但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现在各国对于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一般采取既承认又限制的政策。所谓限制,内容之一就是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主要环节是审查批准制度、活动时间和路线的确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等。因此,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主要发生在上述环节,具体表现为前述的基本行为方式。只要实施上述三种基本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另外,依照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人员。
尽管上述三种基本行为有区别,但本罪的犯罪本质及其危害程度决定了三种基本行为方式的共同点,即:(1)都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节,拒不服从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出的解散命令,是本罪一个重要的客观表现。如果虽然实施上了上述违法行为,但听从解散命令,服从管理,就不构成本罪。(2)都必须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就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一般是指严重阻塞交通,使车辆较长时间无法正常通行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的;影响机关、单位、团体正常活动秩序,造成政治影响的等等。
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而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如果行为人并不知自己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活动是非法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常见问题
本罪的认定
本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只要未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便成立本罪。但从刑法条文的表述来看,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成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如果是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但在有关机关发布解散命令后解散集会、游行、示威的,其法益侵害性并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再者,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即使在程序等方面存在轻微违法,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辨析
(一)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显然都是聚众型犯罪,但它们的犯罪构成是有明显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而后两罪的行为没有特定的模式,并不一定以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表现。(2)犯罪保护的法益不同。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的秩序;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场所或交通线路的秩序。(3)处罚对象不同。本罪处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后两罪处罚首要分子。
(二)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都扰乱公共秩序,而且本罪也可能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而应注意其区别之处。主要是:(1)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暴力性的,有时只使用轻微暴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所使用的则是暴力性扰乱方式。(2)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相关词条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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