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1963年5月在亚的斯亚贝巴发布的协约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缔约国根据本宪章建立一个名为非洲统一组织的组织。

我们,集会于埃寨俄比亚的斯亚贝巴城的非洲国家与政府的首脑们,
深信掌握自己的命运是各国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意识到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标这一事实,
意识到我们在利用我们大陆的自然与人力资源以全面促进我们各国人民在人类努力方面的责任,
为促进我们各国人民之音的了解与国家音的合作,以符合我们各国人民在超越种族与民族差别的更大规模的统一中加强兄弟情谊和团结的愿望的共同决心所鼓舞,
确信为了把这个决心变心人类进步事业中的强大力量,就必须创造与维护实现和平与安全的条件,
决心保卫和巩固艰苦赢得我们各国的独立以及主权与领土完整,并同一切形式的新殖民主义作斗争,
献身于非洲总的进步事业,
相信我们重申信奉其原则的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为各国之间进行和平与积极合作提供了牢固的基础,
极愿一切非洲国家从此统一起来,使它们各国人民的繁荣与福利得以保证,
决心通过建立与加强共同机构的方法以增强我们各国之间的联系,一致同意本宪章。
体制
第一条
一、缔约国根据本宪章建立一个名为非洲统一组织的组织。
二、本组织包括非洲大陆的国家、马达加斯加以及与非洲毗邻的岛屿。
宗旨
第二条
一、本组织的宗旨如下:
(一) 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与团结、
(二) 协调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
(三) 保卫它们的主权、领土完整与独立;
(四) 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并
(五) 在对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给予应有的尊重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
二、为了实现这些目的,各成员国应直辖市和高速其总的政策,特别是在以下各个方面:
(一) 政治与外交方面的合作;
(二) 经济合作,其中包括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
(三) 教育与文化方面的合作;
(四) 卫生保健与营养方面的合作;
(五) 科学与技术方面的合作;和
(六) 防务与安全方面的合作。
原则
第三条 为了实现第二条中所述的宗旨,成员国庄严地确认和申明它们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各成员国的主权一律平等;
二、 不干涉各国内政;
三、 尊重各个成员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和独立生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四、 通过谈判、调解、和解或仲裁,和平解决争端;
五、 无保留地谴责一切形式的政治暗杀及邻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所进行的颠覆活动;
六、 彻底献身于完全解决仍未独立的非洲领土;
七、 重申对一切集团的不结盟政策。
成员国资格
第四条 每一独立的非洲主权国家都有权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所有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
第六条 成员国保证认真遵守本宪章第三条所列举的原则。
机构
第七条 本组织应通过以下主要机构实现其宗旨:
一、 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
二、 部长理事会,
三、 秘书长,
四、 调解、和解和仲裁委员会。
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
第八条 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为本组织的最高机构。首脑会议应根据本宪章的规定讨论非洲共同关心的问题,以直辖市和调整本组织总的政策。此外,首脑会议得审议根据本宪章建立的一切机关和任何专门机构的组织结构、职权及行动。
第九条 首脑会议由国家和政府首脑或其经过适当任命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在任何成员国提出要求并得到成员国三分这二多数赞同时,首脑会议得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条
一、每一成员国均有一标表决权。
二、一切决议均由本组织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
三、程序问题应由简单多数决定。一个问题是否属于程序问题,应由本组织任何成员国的简单多数决定。
四、 本组织任何成员国的三分之二的多数为首脑会议举行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十一条 首脑会议有权决定其本身的程序规则。
部长理事会
第十二条
一、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的外长或其政府指派的其他部长组成。
二、部长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在任何成员国抽出要求并得到全体成员国三分之二的赞同时,部长理事会得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一、部长理事会向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负责,并负责筹备首脑会议。
二、它受理首脑会议交给它的任何问题。它受托执行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作出的决定。它根据首脑会议的批示和本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协调非洲内部的合作。
第十四条
一、每一成员国有一标表决权。
二、一切决议均由部长理事会成员的简单多数决定。
三、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为理事会举行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 理事会有权决定其本身的程序规则。
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组织设一行政秘书长,由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任命。行政秘书长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组织设助理秘书长一人或数人,由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任命。
第十八条 秘书长、助理秘书长以及秘书处的其他职员的职权和服务条件,由本宪章各条款及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所批准的条例规定。
一、 书长及其所属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得向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当局请示或接受指示。他们不得采取可能影响其作为仅向本组织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任何行动
二、 本组织全体成员国均保证尊重行政秘书长及其所属人员的职责的专属性质,在他们履行职责时不谋求对他们施加影响。
调解、和解与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成员国保证以和平手段解决它们之间的一切争端,并为此决定建立调解、和解与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条件由首脑会议另行通过的议定书规定。此项决定书应视为本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首脑会议将视需要建立专门委员会,包括:
一、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二、 教育和文化委员会;
三、 卫生、保健和营养委员会;
四、 防务委员会;
五、 科学、技术和研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中所述的专门委员会由会员国的有关部长或其政府所指派的其他部长或全权代表所组成。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应根据本宪章及部长理事会所通过的条例的规定履行之。
预算
第二十三条 由行政秘书长拟定的本组织的预算须经部长理事会通过。预算由成员国依照其对联合国应缴会费的比例筹集,但任何成员国应缴的会费均不得超过本组织正常年度预算的百分之二十。成员国同意按期交纳会费。
宪章的签字与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一、本宪章向一切独立的非洲主权国家开放签字,并由签字国按照其本国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二、章原件用非洲语文(如有可能)、英文与法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此项原件由埃塞俄比亚政府保存,埃塞俄比亚政府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非洲各独立主权国家。
三、 批准书应交存于埃塞俄比亚政府。由埃塞俄比亚政府在每次收存此种文件时通知所有签字国。
宪章的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埃塞俄比亚政府收到三分之二的签字国的批准书时,本宪章即行生效。
宪章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宪章在得到正式批准后,应由埃塞俄比亚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宪章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有关本宪章的解释方面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本组织的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
参加和加入
第二十八条
一、任何独立的非洲主权国家随时都可将其参加或加入本宪章的意图通知行政秘书长。
二、行政秘书长收到这种通知后,应将通知的副本分发给所有成员国。接纳入会应由成员国的简单大多数作出决定。每一成员国应将决定通知行政秘书长,行政秘书长在收到必要的票数时应将决定通知有关的国家。
杂项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及其一切机构的工作语文为非洲语文(如有可能)、英语与法语。
第三十条 行政秘书长经部长理事会批准,可代表本组织接受给予本组织的礼物、赠品以及其他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 部长理事会应决定秘书处人员在各成员国领土上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
停止成员国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凡希望放弃成员国资格的国家均须向行政秘书长提出书面通知。在提出此项通知届满一年时,如不予撤回,本宪章即停止适用于该退出国,该退出国也即不再属于本组织。
宪章的修正
第三十三条 任何成员国如向行政秘书长提出书面要求,本宪章即可修正或修订,但提出的修正案须经正式通知所有成员国并经过一年的期限后始能提交大会考虑。此项修正案经全体成员国至少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生效。
我们,非洲国家和政府首脑们,本着忠诚的精神,在本宪章上签字。
一九六三年二十五日于埃塞俄比亚的斯亚贝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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