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抗战连坐法

蒋介石所著书籍

《国军抗战连坐法》是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军事刑法。1928年4月7日公布。适用于战时临阵退却的官兵。共5条。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针对长官,另一方面针对下属和士兵。规定在作战时,如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师长直至军长皆如此办理;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齐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师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亦皆如此办理,班长不退而全班齐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士兵。国民党在军中的各级党代表也适用这一连坐法。该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部特殊的军事刑法,是严密控制国民党军队和残酷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法条全文
前言
现在军队,不知节制,所以上下不相连系,以致进前者徒死而无赏,虽欲赏之,无从查考;退后者偷生而无罚,虽欲罚之,亦无从查考。今定有节制矣!如一班同退,只杀班长。一排同退,只杀排长。一连同退,只杀连长。一营同退,只杀营长。一团同退只杀团长。一师同退,只杀师长。以上皆然。如此看之,所杀不过三五人,似与士兵无涉,还可退走,然你们要仔细思忖,此法一行,便是百万士兵,一时进前退后,也都有查考。所杀虽只几个人,不怕你百万人,都退不得。听我说这个缘故,比方一团人齐退,必杀团长,团长但见他一团人退时,他决不退。若是他团长一个人不退,必不能够支敌,必要阵亡在前方,我便将他部下三个营长都杀了,来偿你团长之命。营长见团长不退,恐阵亡了团长,就该他自己偿命,便是营长亦不敢退。他的部下连长,见营长不退,恐阵亡了营长,他的连长怕要偿命,就护着营长,亦不敢退。连长不退,若被阵亡,他部下的排长都该杀,排长怕杀,便不敢退。他的部下班长,怕阵亡了排长,必被司令官拿问枪毙,他亦不敢退,就护着排长站住了。班下士兵,恐怕阵亡班长,其全士兵都该枪毙,便都护着班长,站住不退。如此不是所死的,止于阵亡的部下三五个人。便是百万人也要同心,那个还敢轻先退走?这个连坐法一行,就是全军之中,人人似刀架在头上,似绳子缚着脚跟,一节一节互相顾瞻,连坐牵扯,谁亦不能脱身。兵法云,强者不得独进,弱者不得独退。又云“万人一心”“万人齐力”。真是要得这个成效,非实行此连坐法不可!从今以后,革命军即实行此连坐法,仰各将士奉行无违,勿视此为普通具文也。
甲、纵的连坐法
第 一 条 国军以遵守总理遗嘱,完成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目的。各官兵应具牺牲精神,与敌交战时,无论若何危险,不得临阵退却。
第 二 条 本连坐法即适用于战时临阵退却之各官兵。
第 三 条 连坐法之规定如左:
一、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二、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
三、连长同全连退则杀连长。
四、营长同全营退则杀营长。
五、团长同全团退则杀团长。
六、旅长同全旅退则杀旅长。
七、师长同全师退则杀师长。
八、军长亦如之。
九、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齐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十、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齐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旅长。
十一、旅长不退而全旅官兵齐退以致旅长阵亡,则杀旅长所属之团长。
十二、团长不退而全团官兵齐退以致团长阵亡,则杀团长所属之营长。
十三、营长不退而全营官兵齐退以致营长阵亡,则杀营长所属之连长。
十四、连长不退而全连官兵齐退以致连长阵亡,则杀连长所属之排长。
十五、排长不退而全排齐退以致排长阵亡,则杀排长所属之班长。
十六、班长不退而全班齐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第 四 条 各级政治工作人员亦适用本连坐法。
第 五 条 本连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乙、横的连坐法
第 一 条 国军各部队应具同舟共济唇亡齿寒之精神,与敌作战时,极力与友军确保连系,互相策应,以收协同动作之效,不得存苟且偷安观望不前与保存实力之心理。
第 二 条 本连坐法适用于师(独立旅)以上各单位之指挥官。
第 三 条 横的连坐法之规定如左:
一、在同一战线上,或同一战场内之师(独立旅),与敌战斗时,无论攻防,倘某一师(独立旅)所受牺牲甚大,师长(独立旅长)殉职,而左右邻接或在该敌侧翼之师(独立旅),如不全力增援,积极击敌,而仅存实力,安全无恙者,除因战略关系或有特别命令外,该安全之师长(独立旅长)撤职交军法裁判。
二、在同一战线上,或同一战场内之军,与敌战斗时,无论攻防,倘某一军牺牲甚大,军长殉职,而左右邻接或在该敌侧翼之军,不全力增援,积极击敌,而保全实力,安全无恙者,除因战略关系或有特别命令外,该安全军长撤职交军法裁判。
三、在同一战线上或同一战场内之集团军亦如之。
第四条 在两个战区作战地境附近之战斗,则对战区司令长官,亦适用本连坐法。
第五条 本连坐法自公布日施行。
补充条例
抗战后期,为提高抗战连坐法的执行效率,军事委员会又颁布了蒋介石手启的《国军抗战连坐法补充各点》赋予各级军官直接处置下级的生杀大权,只需报请上级核准,而不必经过军法审判。其具体条文如下:
一、连长未奉命令擅自退却者,其营长可报告团长核准,立即将其连长军法从事。
二、营长未奉命令擅自退却者,其团长可报告师长核准,立即将其营长军法从事。
三、团长未奉命令擅自退却者,其师长可报告军长核准,立即将其团长军法从事。
四、师长未奉命令擅自退却者,其军长可报告总司令或司令长官核准,立即将其师长军法从事。
五、军长未奉命令擅自退却者,其总司令或司令长官可报告本委员长核准,立即将其军长军法从事。
背景缘起
中国是连带责任实施的历史最悠久、手段最严厉的国家之一,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出现了连坐制度,至中华民国时期仍有成文连坐法律。明代军事家戚继光制订军事连坐法记载于《练兵实纪·申连坐》和《纪效新书·临阵连坐军法篇》两部文献,是蒋介石制订《国军抗战连坐法》的主要思想来源。 1925年1月16日,《革命军连坐法》颁布,曾经对严肃军纪、激励士气起到过显著作用。北伐战争后,该法效用日渐衰微,形同废置。抗战爆发后,蒋介石将该法修改扩充为《国军抗战连坐法》,作为其中“纵的连坐法”部分,另增加“横的连坐法”。
“纵的连坐法”取材于戚继光《练兵实记》,戚法中有“若一哨下各队长兵俱退走者,斩其哨长。如哨长不走,致被阵亡,而队兵弃之退走者,斩其各队长”,“由是而上,至把总、领兵将领等官,皆照此一体连坐行之”等规定。“横的连坐法”取材于戚继光《纪效新书》,戚法中有“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失陷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等规定。不难看出蒋介石对戚法的明显借鉴,基本只是将古代的军队指挥单位、职务换成现代名称而已。
应用情况
八年抗战期间,高级将领往往在战前重申厉行军事连坐法以严肃军纪,在有些战役中连坐法体现了一定的效用。如淞沪会战,中国军队投入75个师又9个旅,共75万人,苦战三个月,阵亡军长1人、师长及副师长4人、团长28人的代价,未闻有将领轻弃阵地、逃跑投降之事。忻口会战中,卫立煌亲临前线督战,严令各军师旅团长须亲往前线指挥,重申连坐法,此令一下,军心一振,是役殉国的将级军官便有郝梦龄、刘家麒、梁鉴堂、姜玉贞、郑廷珍5人。第三次长沙会战期间,薛岳下令:总司令、军、师、团、营、连长倘有作战不力、贻误战机者,即按连坐法议处,中国军队表现出了高昂的士气和顽强的斗志,大量杀伤日方有生力量,粉碎了日军攻占长沙的战略意图。
然而,虽然抗战期间军事连坐法一直执行着,后期还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正面战场弃守阵地、不战而逃、互不援救等现象屡见不鲜。豫湘桂战役期间,日军用短短八个月时间,占领国土20余万平方千米、城市146座,打通了陆上交通线。尽管有多名高级将领因作战不力而遭极刑:第九十七师师长傅维藩因灵宝战役失利于6月25日在西安被处决;第四军军长张德能因长沙失守于1944年8月25日被处死;第九十三军军长陈牧农因丢失全州于9月20日被处死。但不战而退的事情还是一次又一次地发生,而且抗战后期还有大量国军投日,沦为伪军、汉奸。著名记者白修德指出:“中国军队的士气早已十分低落,绝不是军法从事所能重新建立起来的”。
全面内战时期,大多数战役都以国民党军队失败告终,其军队或被歼灭,或溃散,或主动投降。国民政府国防部为加强军纪,于1947年10月将其下军法司扩编成局,并成立上海、沈阳、天津、徐州、广州5个军法区。尽管采取了这样的措施,此时的《国军抗战连坐法》依然形同虚设,既不废止、又不施行,非但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反而加剧了人心瓦解,丧师失地。
研究情况
关于《国军抗战连坐法》的回忆、日记文献主要有:李默庵口述、高建中记录的《话说国民党军队的“连坐法”——访黄埔一期生李默庵》,曾任军法执行总监的何成濬所著《何成濬将军战时日记》,曾任军令部长的徐永昌所著《徐永昌日记》等。军事法学专著主要有周健的《周健军事法文集》 。论文主要有陈舒颜的《国民党军事连坐法的发展及其效用分析》,许泽丰的《军法审判与抗战时期国民党的军事派系斗争》,李重华的《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的风纪问题》,张豫豫的《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的措施及评价》,赵晓冬的《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事法制概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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