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法制和审判》是法国政治家马克西米利昂·罗伯斯比尔(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创作的政治法律著作。中译本于1965年由商务印书馆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该书是马克西米利昂·罗伯斯比尔发表的一部分重要论文和演说的汇编,共有23篇。他推崇天赋人权论,认为人有5项基本权利;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批判了封建等级制度,主张建立道德民主共和国,并实行三权分立;要求建立革命法制,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主张进行暴力革命,对敌人实行恐怖统治,用“美德”来管理人民;坚持小私有制,反对大私有制。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1792年,法国巴黎群众发动起义,废除1791年宪法,结束了大资产阶级统治。罗伯斯比尔受这次起义的影响很深,他放弃君主立宪的幻想,而成为坚定的共和主义者。1793年5月底,巴黎人民在以马克西米利昂·罗伯斯比尔为首的雅各宾派领导下再次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了吉伦特派的统治,使法国革命达到了高峰。1793年6月—1794年7月,为雅各宾专政时期。罗伯斯比尔自称是卢梭的学生,政治法律思想直接来源于卢梭。他领导雅各宾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新的政策,维护了农民和城市贫民的利益,打击了各种敌对势力,使雅各宾政权得到稳固。1793—1794年,罗伯斯比尔发表了大批论文和演说,其中主要的23篇已编辑成册,即《革命法制和审判》一书。
作品思想
建立实行陪审制度的论述
作者提出建立革命法制其势必然,必须进行法院改革,建立陪审制度。实行陪审制度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反对暴君压迫的一种手段。所有政权机关要遵循以下原则:①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选举并被授权代表人民意志。②立法组织和政府会议对群众公开的原则。使其工作处于群众监督之下。③三权分立原则。特别强调立法机关制订和解释法律的重要意义,只有具有立法权的人才对法律有解释权。④法官、陪审官和证人意见一致原则。如不一致,案件不能做最后判决。诉讼程序必须遵守书面审理的原则。没有法定证据不能定罪。
专制制度与宪法思想的论述
《革命法制和审判》中从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出发,首先对专制制度及其法律进行了尖锐的批判。罗伯斯比尔认为,专制制度是以贵族为基础而同时又服务于贵族的一种制度,它所追求的只是贵族的“优遇”和“奖赏”,而不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至于专制法律,他指出:“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当他施行惩罚的时候,他的公正性本身总是与暴力和压迫没有区别”。其次,罗伯斯比尔在继承法国启蒙学者尤其是卢梭的思想的基础上,阐述了法律的概念及其目的。他说:“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表现”。并进一步解释道:“法律是什么?这是按照它与理智、正义和自然界的永恒法则所具有的相同程度,自由表达或多或少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每个公民在这种共同意志中都有自己的一份,都和自己有利害关系;从而他甚至应当运用自己的全部知识和精力,来阐明改变和改善这种意志”。既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那么实在法的目的便理应是为了保护社会和个人自由不受当权者的侵犯。“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
该书中,罗伯斯比尔还记述了自己的宪法思想。在《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关于宪法》这两个文献中,他阐明了天赋权利思想和自由权利等人权学说。(1)关于天赋权利,他认为大自然赋予人类一系列与生俱来的权利。但在专制制度下没有人权可言,“专制制度为了使人们谨小慎微和安分守己,认为较好的手段,是使他们成为被动的工具或卑鄙的傀儡”。在革命后的新制度下,应该全面恢复人的天赋权。(2)关于自由权利,他认为自由权主要指人身、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在书中,罗纳斯比尔也对平等权(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罢免权等)和社会权(生存、劳动、受教育和获得帮助等权利)作了阐释。
资产阶级革命法制的论述
《革命法制和审判》中对资产阶级革命法制论述的主要内容:(1)关于立法。他从人民主权学说出发,坚持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一切公民都有权参加制定法律和评论法律,立宪议会一切法定政权机关的辩论要公开进行,立法议会议员在议会发表意见不受任何法庭的追究;立法议会的议员和行政机关的一切成员,在任期届满后2年,必须提出自己财产状况的报告。(2)关于司法。罗伯斯比尔提出了一系列革命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民主司法原则,即由受公民委托的公民来担任司法工作,司法活动受人民监督,建立陪审制度,法庭对案件的判决须在法官、陪审员和证人三者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作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即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依法追究,特别是必须使法律对执行法律的人特别严格”。罪责自负原则,即反对株连;另外还有注重证据和发挥法官能动性相结合原则,人道主义与铁的手腕相统一原则。(3)关于诉讼制度。他认为刑事诉讼程序是重要的、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说来,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应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重大特点,就是公民是由与他们平等的人们来审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公正和无私的审判,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法院专制作风的打击。罗伯斯比尔还论述了公诉人和由公诉人组成的公诉陪审团的职能、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刑事法庭的组成与改组革命法庭等问题。
反对株连问题的论述
作者认为实行株连,一人犯罪祸及全家、全族和其他无辜者,至少会有以下恶果:第一,株连会迫使违法犯罪者的亲属破坏法律来力求从法律手中救出违法犯罪者,决不会出现检举自己犯罪亲属的事情;也会迫使有势力、有特权的家庭利用全部权势和影响来挽救该伏法者,结果使恶棍免受惩罚,使法律效力受到破坏。第二,株连会引起整个社会的惊恐不安。惩罚一个罪犯总要断送几个无辜者,就会使每个人都感到恐惧:不知哪一天会成为株连的悲惨对象。第三,株连会使被株连者失去为社会贡献力量的机会,使那些不幸同罪犯有亲属关系的清白公民成为对国家毫无用处的人。株连也会迫使不幸的人们往往决定逃出本国,把他们的财富、技能、才干和对使他们受迫害的祖国的憎恨带给别的民族,使本国受损失。第四,株连如果没有使被株连者丧失生命,“他会变得更加危险,他的精力会转化为仇恨和绝望,他的心灵会起来反对那种使他成为牺牲品的残酷的不公道的事物,他将成为压迫他的那个社会的隐蔽的敌人。”第五,株连助长不道义、不正义之风。一个公民为另一个公民的犯罪行为担负责任、受到凌辱;子女要承担他们无权干涉的父亲的犯罪带来的后果;温柔、羞怯、善良的妻子没能制止法律要她服从的丈夫所犯的罪行也变成有罪;一个成员犯罪使全家受到轻蔑、鄙视、冷眼,使美满的良缘折散....所有这些都极不公道、极不正义。由于这些原因,罗伯斯比尔坚决反对株连,主张实行罪责自负原则。
作品影响
《革命法制和审判》中关于自由、平等、博爱的论述,关于参政权,社会权的分析,在实践上为人民提供了摧毁专横、残暴的专制制度的强大武器,为革命资产阶级建设理想社会指明了具体的道路,因而比同时代的理论和学说更有实际价值,书中所阐述的人权观是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表现,所倡导的法律思想是革命资产阶级的法制宣言。
罗伯斯比尔主张“借助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在对抗性势力猖狂之时,恐怖就是“迅速的、严厉的、坚决的正义”。罗伯斯比尔的这种思想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
罗伯斯比尔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代表提出了使法国大革命能够彻底进行的激进主张,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也表现出他作为资产阶级代表的局限性。
出版信息
作者简介
马克西米利昂·
罗伯斯比尔(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1758—1794)是
法国革命家、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领袖人物、
雅各宾派政府的领导人。他被列宁誉为十八世纪
法国大革命时期“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也是西方历史上经常被提起的人物之一。
1758年5月6日,罗伯斯比尔生于法国北部阿尔土瓦省阿腊斯城的一个律师家庭里。在中学读书期间,他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卢梭的思想的影响。大学毕业后,他参加检察工作,做过律师。1789年,被选为三级会议的代表,先后担任过阿腊斯科学艺术研究院的院士和院长、国民会议议员、制宪会议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