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马鞍山市政府部门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任领导是马作兵。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市地方性政策和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2、承担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住宅和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及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内审工作。
3、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年度住房廉租计划安排并监督实施。
4、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研究拟定本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直管公房经营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5、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置换担保、房屋征收拆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6、承担全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市政设施、雕塑、园林、风景名胜区工作;管理市规划区绿化工作;负责城建监察、城市排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7、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制定和发布全市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8、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装饰装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9、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10、承担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科技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制定村镇工程技术标准,指导重点镇、中心镇规划建设。
11、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落实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组织重大技术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参与编制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12、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3、承担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14、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15、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主任:马作兵。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
1、负责管理委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
3、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及行政后勤、计划生育等工作;
4、负责系统来信来访及提案、议案办理工作;
5、负责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6、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
7、承担机关主要事项的监督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
(二)法规宣传科
1、负责综合调研、宣传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2、组织研究分析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3、拟订委管各行业政策和改革方案;
4、拟订地方建设法规和计划;
5、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委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统一战线、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1、负责统一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法定行政许可、非许可事项;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
3、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4、办理市管道路占破路的审批手续;
5、负责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6、办理占用城市绿化的审批手续,以及城市树木砍伐、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批手续;
7、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
8、审批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9、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资格初审;
10、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年审和一、二级物业企业资质初审上报;
11、负责白蚁预防核准;
12、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审批。
(四)计划财务科
1、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的发展规划;
2、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
4、管理和监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5、管理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及财会工作;
6、管理行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7、负责建设系统审计管理工作;
8、负责社会低收入者住宅建设中的财务审核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节水、燃气管理办公室)
1、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
2、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建设、园林、雕塑、风景名胜区工作;
3、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4、负责城市排涝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工作;
5、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6、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7、负责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审查。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1、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监督管理建设系统的生产安全;
5、研究和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拟订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承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
1、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
2、研究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研究拟订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4、引导和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型,承担建设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5、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抗震办公室)
1、组织编制住房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2、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建筑项目;
4、组织实施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前期工作;
5、指导建设行业的技术研发、引进技术项目的转化;
6、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7、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8、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
9、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和资质审查工作;
10、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行业管理;
11、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12、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推广和应用;
1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14、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15、指导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
1、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
2、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
3、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
4、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科技服务;
5、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
6、指导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
7、拟订村镇工程技术标准,指导重点镇、中心镇规划建设。
(十)住房发展与保障科
1、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拟订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3、负责编制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廉租房和危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5、配合做好有关政策性资金监管工作;
6、负责住房保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7、建立单位和个人的住房档案及货币化补贴档案;
8、参与全市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房改指导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1、拟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3、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负责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资质、职业资格以及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4、负责对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实施监督管理;
5、参与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和各类房屋的竣工验收并负责组织移交,指导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工作;
6、负责小区内服务性配套公用房屋的权属管理和使用监督
7;对维修资金实施监督,审核管理收费标准;
8、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和使用管理。
(十二)房地产综合管理科(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1、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负责编制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
4、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调和监督管理;
5、拟订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
6、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评定全市各类房屋安全鉴定等级;
7、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1、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2、拟订房地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和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
3、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租赁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4、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
5、负责房地产统计工作;
6、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定期公布房地产交易情况和市场动态;
7、负责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人事科
1、负责委系统党组织建设、班子建设、队伍管理工作;
2、负责干部考察、任免、培训、奖惩工作的办理;
3、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编制管理工作;
4、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5、负责行业的技术职称评审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工作;
6、指导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7、指导建设行业劳动工资工作;
8、归口管理对外合作交流;
9、负责出国(境)团组织和有关合作项目的报批工作;
10、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委属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获得荣誉
2014年12月,获得“安徽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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