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民政局

高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高邮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村(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
2、主管拥军优属和烈士褒扬,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3、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指导军干所的管理服务工作;
4、负责农村救灾工作,查核灾情, 发放救灾款物, 监督检查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5、主管城乡社会困难户临时救济、定期救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社会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
6、负责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7、负责社区服务和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
8、负责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管理,落实扶持保护政策;
9、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调处边界争议纠纷;
10、负责地名更名、命名、资料补查更新工作;
11、主管社团审批登记管理;
12、主管婚姻登记,办理协议离婚;
13、主管收养登记;
14、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
15、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
16、主管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
17、负责民政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8、指导双拥办的工作;
19、指导市残联的工作;
20、指导市老龄办的工作;
21、负责民政部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2、配合、参与市中心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民政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的管理,拟定全市民政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民政干部、职工的培训、表彰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管理市民政干部培训学校;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计划财务工作,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民政事业经费,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主管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批办的其他事项。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和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及军队离退干部的死亡抚恤工作,办理因公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评残报批工作;指导制定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定,完善抚恤优待制度,负责革命烈士的呈报、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和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工作。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军供站和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救灾低保科
主管农村救灾工作,组织了解、检查并上报灾情,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国际援助及社会捐助的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指导敬老院建设和五保统筹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扶贫工作,负责市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
建立、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县(市、区)规范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各地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得到救助;积极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及时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剂金”的分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央、省、市属企业特困职工的低保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0%的救济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指导村(居)委会主任培训和乡(镇)长相关业务培训,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负责先进乡(镇)和村(居)委会的表彰活动。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办理涉台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姻习俗改革。开展社区建设的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向党委、政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参与中心城市的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五)区划地名科
研究制订全市行政区域划分、调整和城镇发展规划;承办县(市、区)乡(镇)、街道区划的划分、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更名、命名,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规范地名设置管理;指导各地制定、修订地方性地名管理规定,管理地名档案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
(六)行政审批科(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敬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依法对社团重大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审计,查处违法社团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指导、监督县级以下社团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团的行政复议工作,发挥社团的积极作用。
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制定我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福利生产及其技术改造和质量管理;负责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管理与建设,指导直属福利企事业单位工作。负责《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指导各殡仪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推行丧葬习俗改革。
挂靠机构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性双拥政策、规定和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性双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地方重点工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军民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入我市部队的“安居”工作。协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开展双拥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双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老龄工作的部署和指示。宣传人口老龄化问题、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老龄事业。推动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推动和协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老年服务体系。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推动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全市老年教育,重点是乡镇、村老年教育。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老龄工作。组织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指导老年群众性组织的工作。加强与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做好服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老龄委、市民政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现任领导
局长:居育明
办事指南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接收指南
一、接收捐赠款物类别
1、物品类
棉衣类:棉衣裤、皮大衣、皮衣裤、羽绒服,棉、呢大衣等。
棉被类:棉被、棉褥、棉毛毯等。
毛绒衣类:纯毛混纺毛衣裤、绒衣裤等。
外衣类:西服、夹克衫;风衣、各类夹衣裤、棉运动衫等。
单衣类:衬衣、裙装、背心(不含内衣裤)T恤等,秋衣裤、棉毛运动衫等。
童装类:各种儿童服装。
床上物品类:床单、床罩、枕头、枕巾、枕套、毛巾被、蚊帐、电褥子等。
鞋类:一定数量的新鞋,含旅游鞋、皮棉鞋、单鞋、运动鞋、胶鞋及适于农村地区穿用鞋。
学习用品:书包、各类笔、文具盒等及教学用具。各类教参书(中小学用书分类包装)各种文学、科普读物。适应学校使用的各种乐器、体育器材。
电器类:各种电器(电脑;电视机、收音机、音响、电冰箱等)
家具类:衣柜、桌椅及各种具有使用价值的家具。
玩具类:毛绒玩具、机械电动玩具、手工制作及游戏机等。
其他类:帽子、围巾、手套、布匹、毛线、雨衣、帐篷等各类有使用价值的生活用品。
2、食品类:批量的保质期内的饼干、方便面等各种食品及各种规格的饮料、饮用水。
3、资金类:人民币、外币的现金和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
二、接收捐赠的时间
每天上午8:00-下午17:00,全年天天接待,节假日不休息,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上门接收。
三、物品、资金接收账号及联系
物品接受地址:中山路362号
资金接受地址:民政局内
开户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民间组织管理
民间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愈期未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三)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地理位置
地址:中山路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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