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是在黑龙江省建设厅指导下,为全省建设教育工作服务的群众团体,是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助手,具有法人资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全省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培训、工作咨询和服务,充分体现协会的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地方性、专业性特点,积极推动全省建设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为培养高质量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 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黑龙江省建设厅直接领导,在省民政厅进行社团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在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行业的业务指导下同时接受
黑龙江省成人教育学会的地方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60号院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从我省建设系统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制订研究规划,开展学术研究;
(二)对建设教育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协作交流。向领导机关提供咨询建议;
(三)与有关方面配合,积极开展教育改革试验和建设业各类培训及如何搞好各类培训的研究。教育咨询工作;接受国家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和服务活动;
(四)指导各级各类建设教育单位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评价;
(五)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编辑、出版有关建设教育的各种书籍和资料;
(七)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和其它社会服务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主要由团体会员组成,凡从事建设教育事业的部门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填报理事候选人,经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吸收有关部门及团体、单位的代表和个人参加。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编印的书籍、信息指导和有关资料;
4、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并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有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外使用本团体会员的名义权。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议活动经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事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及会员单位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