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7号)制定。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含重点国有林区,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有关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和荒漠化防治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承担森林、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省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起草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省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草原管理处。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五)湿地管理处。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省各类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及调整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改革发展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防灾减灾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监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规划处。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预算内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
(十二)财务处。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投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和对外合作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重要交流活动和履约工作。承担有关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的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承担亚太森林组织相关工作。
(十四)审计稽查处。负责财务审计稽查工作。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监督稽查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保护林业和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破坏林业和草原资源案件的稽查和督办。
(十五)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构简介
据了解,按照国家批复的《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原省林业厅的职责,原省森林工业总局和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职责,省畜牧兽医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原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再保留省林业厅,省森林工业总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侯绪珉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建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国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邵伟庚
党组成员,省林业科学院党组书记:伍跃辉
一级巡视员:时永录
更新于2025年2月
所获荣誉
2023年11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和荒漠化防治处被授予“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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