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5年8月1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代表王世杰苏联代表莫洛托夫莫斯科签订。计有条约文本8条,中苏关系换文1件,关于外蒙古问题换文1件,关于长春铁路协定18条,关于大连协定7款,关于旅顺协定9条,关于苏军进入东三省后苏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协定8款,关于苏军从东北撤离期限的记录1件。主要内容有:双方联合对日作战、不单独媾和;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苏联将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外蒙古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前途;中东路与南满铁路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由中苏共管;大连辟为国际贸易自由港行政权属于中国;旅顺为共用海军基地日本投降后,苏军最迟三个月撤出东三省。1950年2月14日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订立,根据同日发表的《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此约及其附属协定失效。

签订背景
根据美﹑英﹑苏三国于1945年2月达成的《雅尔塔协定》,1945年6月27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偕外交次长胡士泽以及沈鸿烈、钱昌照、张福运卜道明刘泽荣等人和蒋介石特派随员蒋经国,由重庆前往苏联首都莫斯科,为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苏共领导人斯大林进行谈判。双方经过十次会谈,8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宋子文已辞去外交部长职务)和苏联政府外交部长莫洛托夫莫斯科正式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等附件,并互换了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照会等。
主要内容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是:两国在对日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或“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战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同时,苏联政府声明,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并重申尊重中国在东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的完整。中国国民党政府声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的愿望,中国政府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另外,此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三十年,旅顺为共享海军基地三十年,大连自由港,苏军进入东北后,收复区内由中华民国派员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军事代表和苏联联系。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
条约全文
全文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轴心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全文二
第七条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签字)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一)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中国新疆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莫洛托夫(签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全文三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签字)
换文(二)
(甲)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签字)
(乙)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国国民党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条约废除
1950年,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日于莫斯科发表的《中苏两国关于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宣布“由于签订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与维辛斯基外长互换照会,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间所缔结之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失去其效力”。
1952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在撤退台湾后,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
1953年2月25日,台湾当局“外交部”宣布正式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否认外蒙古的独立。中国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声明指出:
基于中国国民党政府所提出之事实及证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常会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过决议案谴责苏联,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此种背信违约之举,已使中国及中国人民受有严重之损害与不堪言状之痛苦。由于苏联不顾其在中苏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下之义务,继续对中国进行侵夺、敌对之行动,意图完全剥夺中国人民为一自由独立民族之权利。苏联此种行动,迄今尚在进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与日俱增,从而严重威胁东亚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种情形下,中国国民党政府认为该约及其它有关文件既因苏联之行动而归于无效,中国自有权解除其所受该约及其它有关之文件约束,并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有关文件为无效。中国国民党政府并保留中国及其他国家人民对于因苏联违反该约及其他有关文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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