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协会

从事全市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团体

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简称市标协),英文译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Standardization,成立于1981年4月,是从事全市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标协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培训中心、咨询中心、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

协会简介
市标协具有专业性、群众性、综合性的特点。多年来,协会坚持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经济为宗旨,依托各行各业,团结和组织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者,努力创新、扎实工作,积极搭建政府和企业间的平台,着力推进本市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工作,为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服务,现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多方位从事标准化学术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培训、科普宣传、技术交流、编辑出版、在线网站、合作交往、公益性社会服务等业务的综合性社会团体。
市标协设有组织、科普学术、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等工作委员会,并拥有纺织、汽车、机电、轻工、化工、船舶、仪电、航空、宇航、有色、能源、信息、情报、包装、粮油、花卉苗木、蔬菜、饲料、种植、水产、医药和服务等22个标准化专业分支机构,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50余家,个人会员1000余名。
市标协下属的技术咨询和企业服务中心是专门从事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标准化水平评价的部门,拥有一支涉及各专业领域的高级标准化专家队伍,可承担各领域的标准化业务服务。
市标协下属的培训中心是专门从事标准宣贯、标准化人才培训的部门,集权威性、政策性、技术性为一体,拥有一支优秀的标准化教师队伍,至今,已对数十万人开展了标准化人员岗位培训、各类标准的宣贯培训及标准化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学员遍及华东乃至中南地区。
热诚欢迎您成为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的会员!
协会章程
上海市标准化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市标协)是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者自愿组织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工作者的纽带,又是发展标准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市标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推广应用标准化成果,提高产业技术的基础水平,为加速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市标协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挂靠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上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化协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四条 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标准化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科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
(三)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和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标准化科技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委托,承担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鉴定,对标准化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价性意见等;
(六)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与标准化有关的业务工作;
(七)编辑出版标准化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等;
(八)同其他标准化团体和专家进行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九)评选或推荐标准化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协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组织企业制定“联合企业标准”;
(十一)兴办技术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业务范围:学术研讨、科普活动、人员培训、“四技”服务、出版刊物。
第六条 活动原则
(一)按照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市标协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会员分一般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市标协的章程;
(三)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年以上;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标准化工作四年以上,并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的。
第十一条 高级会员的条件
从事标准化技术和管理工作,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有较深的造诣,并具有高级(标准化)工程师技术职务,热心市标协工作。
第十条 荣誉会员的条件
在标准化领域中享有较高声望,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实践活动有一定贡献的会员;长期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积极支持上海市标协工作,对市标协的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由申请人向市标协或市标协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一名会员介绍,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由市标协发给会员证,即为市标协个人会员。荣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由市标协秘书处提出,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市标协发给荣誉会员证,即为市标协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承认市标协章程,支持市标协工作,在上海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由申请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市标协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由市标协发给团体会员证,即为市标协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指派代表参与市标协的有关活动。
团体会员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自愿加入市标协时,按本章程第三章第十、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市标协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市标协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市标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市标协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市标协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市标协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市标协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市标协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优惠取得市标协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五)有对市标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市标协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市标协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市标协交办的工作;
(四) 协助市标协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市标协秘书处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市标协,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市标协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二十一条 市标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变动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标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五) 决定市标协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市标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候选人须征得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当选者得票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理事人选须报市科协批准。
(二)理事人选应由学术上有成就、能参加市标协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市标协工作的标准化工作者出任。
(三) 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女理事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市社团局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制定市标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领导市标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第三十条 市标协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会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市标协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以及顾问若干人。市标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是市标协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 具有较高的标准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市标协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后聘任。市标协设秘书处,为秘书长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标协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并聘任。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专业委员会活动应取得其挂靠单位的支持。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消应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报市社团局审核备案。
经市社团局同意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由市标协统一刻制其印章。撤消的专业委员会,由市标协收回其印章。
第三十七条 市标协的专业委员会是市标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标协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市标协对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市标协的专业委员会不得另立章程,不设理事会、秘书处,但可制定工作制度,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标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市标协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市标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科协和市社团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市标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市标协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市标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标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须接受换届或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市标协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市标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标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出终止活动的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市标协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向市科协、市社团局提交有关终止文件,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第四十九条 市标协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市标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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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605室
邮 编: 2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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