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交售制

通过不等价的交换

义务交售制特点是国家半无偿或近乎无偿地占有集体农庄的大量农产品,方法是通过不等价的交换。这种收购实际上带有课税性质,斯大林曾公开称之为农业“贡税”,即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化而向农民征收的一种额外税。这种剥夺农民、积累资金发展工业的做法,在工业化取得成就的同时,加重了农民负担,造成了工农业比例失调等不良后果,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引起农民的不满。

制度简介
20世纪30年代上半期开始实行的苏联农产品收购的主要形式,是国家从农业取得资金和粮食的重要手段。1933年1月,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发布《关于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向国家义务交售谷物的决议》,以义务交售制代替预购合同制,起先仅限于谷物,1940年4月以后推广到油料作物、蔬菜和畜产品,同时把按计划播种面积计算交售额的方法改为按耕地面积计算交售额(包括畜产品)的方法。30年代上半期,义务交售制约占农产品收购量的80%,到1936—1937年,它的比重下降为40%,1953年,又进一步下降为25.9%。
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和畜产品的义务交售制在长期的执行过程中表明,这种制度使集体农庄庄员的生产积极性和他们所得到的物质利益严重脱节,到了50年代,这种制度就愈来愈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集体农庄的产品传统上有4个流向。第一,部分是向国家义务交售。这部分是自上而下以计划的数字下达的。是硬性的,一般情况下不以集体农庄收获的好坏而发生变化。这对国家来说,叫收购。作为报偿,国家以极低的价格计算返给集体农庄以各种工业品和部分货币。然而,国家的收购价格远不能补偿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尤其是在谷物、马铃薯和畜产品方面。赫鲁晓夫在1953年苏共中央九月全会上就指出了这种价格与生产成本之间的大额差距。当时,许多集体农庄生产一公担马铃薯要花40卢布的费用,而国家的收购价格却是每公担只有3卢布。因此,直到50年代初,集体农庄的谷物、牛肉、猪肉和牛奶的生产都是赔本的。
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国家的这种收购价格还是20年代末—30年代初规定的,二十年来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所以,在50年代初,集体农庄仍以这种过时的低价(如谷物每公斤4—8个戈比、马铃薯5个戈比、蔬菜20戈比、牛肉20戈比、猪肉70戈比、牛奶25戈比、蛋每4个2卢布左右)向国家交售。
集体农庄产品的第二个流向是采购。所谓采购,是国家获取集体农庄粮食的另一种渠道。国家以比收购价格较高的价格来购买集体农庄庄员手中剩余的粮食,即除去收购等流向后归自己支配的粮食。在1953年以前,采购价格与收购价格的差距为:谷物为11倍,马铃薯为5倍,牛肉为13倍,等等。从原则上讲,采购对集体农庄庄员来说是自愿的,但往往它又是硬性的(有硬性的采购量,硬性的采购价格和硬性的采购期限),是以行政命令来完成的。在流通渠道上,不存在商业关系。私人之间的买卖是被禁止的、集体农庄庄员不可能自愿地将自己手中为数不多的余粮而售给任何人。由于集体农庄庄员不可能自由地转入城市居住,至于转到其他的集体农庄也是受严格控制,即使能转,其行政手续也十分复杂,因此采购成了集体农庄庄员出售余粮的途径。
第三个流向是,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支付耕作费、收获费、技术设备使用费及其他劳务费。直至50年代初,集体农庄都要将收获量的三分之一支付给农业机器拖拉机站。1953年中央九月全会虽然决定要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但直至1958年,无论是国家的采购价格,还是集体农庄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缴纳,都抵偿不了农业的生产成本。随着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技术设备已经归属集体农庄,因此将这些技术设备的费用转入集体农庄的生产成本,就是势在必行的事。
在这三种流向之外,集体农庄庄员还要向国家缴纳其他各种税收。因而,在大多数地区,在大多数情况下,集体农庄庄员只能依靠自留地上的粮食、瓜菜来维持生活,生活水平是低下的。多年来实行的这种农产品义务交售制不仅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集体农庄庄员的生活得不到改善,而且严重影响了工业的发展,尤其是九月全会以后,随着国家执行一种新的农业政策,随着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不从实质上改变这种义务交售制已是不行的了。
变革与取消
第一阶段
(1953—1956年):改革阶段,即改变计算标准和减少交售范围与定额的阶段。
1953年九月中央全会后,开始陆续实行按每公顷耕地或土地面积计算交售农产品或畜产品的制度。最初实行这一制度的考虑是,在原先的义务交售制的情况下,先进的集体农庄和落后的集体农庄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这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这种改革首先在畜产品和农产品的马铃薯与蔬菜方面执行。有关决议和法令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按公顷计算义务交售数额的原则,不允许提高先进集体农庄的交售定额,并且在一个区内只实行一种交售定额标准。与此同时,还免去了集体农庄庄员户、工人户和职员户历年来(截止到1953年1月1日)的欠缴义务交售额。作为一种保证措施,还提高了义务交售的畜类和家禽(提高4.5倍以上)、奶类和肉类(提高2倍)、马铃薯(提高1.5倍)、蔬菜(提高25—40%)的价格,规定了肉类、牛奶、禽蛋和奶酪的平均采购价格(肉类平均提高30%,奶类——50%,平均提高了11%)。国家向集体农庄采购这些产品时,采取预先订立合同的形式。还修定了集体农庄因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以肉类和牛奶支付费用的新的定额标准,比原来的降低10%。
从1953年起,完全取消义务交售定额的只有畜产品中的绵羊奶、干酪和绵羊肉。国家将以采购价格采购这些产品,并准予集体农庄以这些产品代替牛奶的义务交售额。
1954年3月初中央全会又决定在谷物的征购中实行按每公顷耕地计算义务交售定额的制度。规定在相同条件的地区内这种定额不应有大的差距,在同一行政区内只实行一种义务交售定额。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级机关由于习惯于多年的义务交售制,而对采购工作不重视,结果采购计划完成得相当差。
1954年6月中央全会决定从1954年收获后再次降低现行的集体农庄义务交售谷物和油料作物种子的定额,同时以提高了的采购价格增加对这些作物的采购量。还决定从1954年起实行硬性的、各区不同的向机器拖拉机站交纳的谷物和油料作物种子的实物报酬标准。中央要求把所有这些措施贯彻到各集体农庄。六月全会的决议还决定,从1954年收获后开始免除集体农庄庄员、工人、职员的生产单位,以及渔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义务谷物交售。同时还免除了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庄员及其他个体缴粮者的义务交售和向拖拉机站交纳的实物报酬的全部积欠。
总起来说,这一时期义务交售制的变革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义务交售的计算标准——按每公顷耕地或土地面积计算;二是不断扩大减少义务交售的范围和降低义务交售的定额。其发展趋势是从降低集体农庄庄员和其他个体缴纳者的义务交售定额到降低集体农庄的义务交售定额。
根据1957年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到1956年底,改革义务交售制就对农业生产产生了明显的促进作用。集体农庄庄员的义务交售量大幅度下降。若与1952年相比,1957年,集体农庄庄员等的个人义务交售量:肉类下降到只占全国收购和采购总量的10.2%,牛奶—从31%下降到7.1%。①与此同时,国家的采购量却明显增加:谷物增加22%,小麦—44%,油料作物种子—34%,马铃薯—28%,皮棉—12%,甜菜—36%,亚麻纤维—约一倍,肉类—51%,牛奶—62%,禽蛋—42%,羊毛—41%。②
第二阶段
(1957—1958年):取消义务交售制的阶段。1957年7月4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决议,规定从1958年1月1日起,完全取消集体农庄庄员等个人义务向国家交售一切农产品的制度。今后,国家将通过国营和集体农庄合作社商业系统来购买集体农庄庄员等个人手中多余的农产品,决议要求集体农庄应全力帮助庄员出售农产品,组织产品收购站和集体农庄市场来从事这项工作。
随着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作为集体农庄向机器拖拉机站交纳的实物报酬就不复存在了。集体农庄通过收购方式向国家上交的粮食也就必须由别的途径来加以解决。1958年6月,苏共中央全会就这一问题再次作出决议:从1958年起,取消集体农庄向国家义务交售农产品的制度和向机器拖拉机站、技术修理站和集体农庄中的专业站因所完成的工作支付实物报酬的制度。也是从这一年起,国家对集体农庄农产品的收购形式统一为以采购方式来进行。
为了确保新的农产品采购制度的顺利执行,六月全会决议还要求:第一,要继续贯彻按公顷计算农产品,尤其是谷物、土豆、肉类、牛奶、羊毛和禽蛋的采购量原则;第二,对各集体农庄不能实行统一的标准,要根据专业化程度来分别确定;第三,要正确制定采购价格,要在经济上有依据,要能补偿集体农庄的生产费用,即要从各地区的中等生产条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品成本的降低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所必需的积累出发。一种在正常年景下没有变化,但在好坏年景略有差异的既稳定又灵活的价格政策将使国家和集体农庄双方受益;第四,要注意节约采购费用,压缩采购环节。
到此为止,苏联的采购政策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自有集体农庄以来,采购政策就经历了一个从义务交售、征购和采购并行(对机器拖拉机站工作的实物报酬、合同定购和采购)的发展阶段,到最终形成了一个以市场为主要渠道的统一的采购政策,这就不能不对农业生产发生重大影响。
义务交售制取消的后果 农产品的采购实质上是涉及社会主义城乡关系、工农经济联盟的关键问题。在集体农庄制度下,更远一些,从十月革命后的农业发展起,农产品的收购政策,就一直是国家政策的重点,受到党政最高领导人的密切关注。20年代,列宁所实施的新经济政策就是以调整粮食的收购政策为出发点和主线的。他期望通过一种使农民和国家都获益的政策,使农民的经济和国家的经济都获得发展,从而通过商业的结合、经济的结合,在新的条件下调整工农业间、城乡间的关系,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
20年代末,30年代初,斯大林改变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实行一种新的经济政策。这个被人们称之为新经济政策的核心也是国家收购农产品的政策。斯大林所期望的就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排除市场关系的计划经济,以国家的力量来无所不包地解决农产品的供应和工业品的销售问题,从而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商业结合实质上是使市场渠道在农产品的采购上发挥更大作用的最初的,也是有效的尝试。斯大林干扰和中止了这种政策的执行。因而,几十年来,这种尝试在苏联的经济发展中历经了种种曲折和斗争。然而,历史事实表明,在以小农为主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有两个重要的问题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地加以解决的。一是国家不可能一下就拥有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一切力量。农业的发展不仅要靠国家的力量和社会主义工业的力量,而尤其是要依靠解放农业生产力后农业经济(国营的和合作社营的)自身所迸发出的力量来加以解决。二是排除了市场和商业关系的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既不可能从经济上,也更不可能从政治上来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
赫鲁晓夫远没有列宁理论上的正确性和预见性,以及使坚定与灵活相统一的政策远见性。他也没有斯大林在实施一项新政策时总要提出一个他自己经过考虑的理论的实用能力。但赫鲁晓夫在具体工作中却是很敏感的,往往善于抓住政策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从变革义务交售制,到实施征购和采购并行的政策,并最终实行统一的采购制,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最好的说明。赫鲁晓夫更多地是凭直觉来决定政策和采取哪些措施的。他实施和推进了义务交售制的变革,但却未能从理论上来说明这种变革的意义。事实上,赫鲁晓夫并未预见到义务交售制的废除会把市场和商业关系最终地引进到苏联农业发展的机制中来,但他的改革实践使人们对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怀疑因素,使人们开始想到实行了几十年的传统的斯大林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式并不是正确的。赫鲁晓夫决策的直觉是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废除义务交售制)得以取得某些成功的基础,而他在理论上的贫弱却为他的改革措施埋下了不能功成圆满的因素。
不管怎么讲,义务交售制的废除是把市场和商业关系引进苏联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来了。以后,苏联的农业发展有起有落,多起多落,但这种关系却始终没有退出农村这一广大的国内市场。
和发展农业的其他措施相比较,义务交售制的废除是立即使集体农庄庄员受到实惠的措施,因而得到广泛的支持,使得这一措施的实施过程也就顺利得多。在义务交售制变革的进程中,国家不仅多次提高采购价格,而且逐步放宽了对个人从事农付业生产的限制。从1953年9月起,政府就作出新的规定:“……每一个集体农庄的农户都有权经营规模不大的个人副业以满足消费需要,而这些需要目前都靠公有经济尚无法完全得到满足”。那种违反这一原则,对宅旁园地经营的产品采购定额定得过高的做法受到了批评,被认为是“不但损害了庄员的利益,而且歪曲了集体农庄劳动组合形式的本质。”在以后的两年中,还采取措施免除了庄员等个人宅旁园地交售谷物的义务,同时免除了历年的拖欠。但这一措施在1956年有所反复。在关于修订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的决议中,认为个人副业的经营只能是辅助性的,“主要满足庄员个人对新鲜蔬菜、水果和浆果的需要”,因而提出“要力求缩小宅旁园地”对于集体农户私人使用的牲畜,决议认为“未必还需要保留过去规定的集体农户占有牲畜的数量”。1957年下半年后,随着义务交售制的废除,集体农户的个人宅旁园地经济及其他副业又获得发展。到了1964年,这种宅旁园地(包括集体农户、工人户和职员户)的总面积为七百万公顷。虽然这在耕地总面积中是个微不足道的数字(当时,集体农庄的耕地面积全国为四亿八千二百七十万公顷,国营农场为五亿七千一百一十万公顷),但其生产率却是很高的。同一时期,私人所拥有的牲畜数量也占相当的比例:牛为全国总头数的百分之五十,猪为百分之二十八,羊为百分之二十一。这种比例表明了个人副业在畜产品的供应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统一采购制的确立及其相应措施的贯彻,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集体农庄庄员的收入明显增加。就全国而言,农产品和畜产品的生产量和收购量均有大幅度增长。谷物:1960年的产量为八十一亿多普特,收购量为二十八亿五千多万普特(分别比1953年增长百分之六十一和百分之五十);肉类:1960年的产量为八百七十二万多吨,收购量为七百九十万吨(分别比1953年增长了百分之五十和一倍以上);奶类:1960年的产量为六千一百五十三万多吨,收购量为一千零六十万吨(分别比1953年增长了百分之七十和一点五倍)。而以俄罗斯联邦为例,仅在 1959年,集体农庄向国家出售了牛奶八百九十万吨(和1953年相比,增加两倍多),肉二百三十万吨(增加一倍多),蛋十二亿只(增长一倍多)。在这一年,集体农庄庄员从参加集体农庄劳动和经营个人副业所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8%,其中来自经营个人副业的收入为30%。而在1953—1959年的6年中,集体农庄庄员的货币收入从174亿卢布增加到620亿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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