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科学内涵
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基本概念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管理活动。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最终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所谓依法执政能力是执政党以国家机器为杠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持续获得人民拥护,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引导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它是执政党为履行职责、强化效能、保障地位而进行构造、创新的系统行为过程。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是随环境、任务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系统过程,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
时代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领导方式,在执政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执政方式,包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党自身的状况等都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碰到的第一个新情况,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现代中国走向经济繁荣的必然选择,2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对党的执政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它不仅促使经济发展的结构、经济活动的主体、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而且对文化、人的价值观念等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是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国内来看,体制改革造成利益关系的新变化,提出了许多紧迫的新任务。比如,如何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东西部差距,都是非常重要而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国际来看,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对中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特别是强权政治和西方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对中国的压力,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新的考验。这些都需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三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比较直接,其中政策在执政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党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执政方式的改变,使党在执政问题上直接面对的问题是:党的执政观念能否及时改变,党的执政能力能否适应这一要求而提高。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中国共产党提出要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进步、对国家发展的高度责任感。这不仅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而且关系到能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复兴。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正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呼之而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过去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这反映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党的执政活动的内在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方位所发生的变化,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出发,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基本要求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才能够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一过程是民主的过程,是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定型化的过程。因此,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方面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又要适应立法工作的特点不断改善党的领导。
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正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要求都充分表明,任何削弱宪法和法律权威、损害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行为是坚决不能容许的。
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不仅表现在党自身遵守宪法和法律上,而且还表现在党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上。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使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裁判,监督机关要严格依法监督。
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理顺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三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
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这是党中央依据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依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历史课题。
党的十六大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即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在这五方面的能力建设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同时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显著特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在于党必须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因此,坚持依法执政,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依法执政,体现在政府工作中,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的目标,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内在需要。如果党的目标不是建设法治国家,那么依法执政作为一种手段就是需要的时候用一下,不需要的时候便放弃。当然,依法执政也是一种途径、手段,执政党治理国家,处理各种问题,必须通过法治的途径和手段。如果连手段的合法性都不具备,就没有法治可言。这实际上是目的与手段统一问题。正是由于这一点,给党的建设带来了新的考验、新的任务。
一是在党的自身建设上,需要把树立科学领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作为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问题上,通行的观点是,只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目的与动机是正确的,其手段与方法即使出现问题,也是可以谅解的。但是,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在法治时代,离开了手段的合法性,只强调目的合法性,其决策的实施必然会受阻,并最终导致目的本身不可能实现。在党的制度建设上也是如此,党内的制度规定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应是相容的,否则就会引起操作的冲突。
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政治动员,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
党的奋斗目标,单靠党内的力量是不能实现的,有赖于党对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动员。党组织可以在行政权力不能达到或不能干预的领域进行活动,但是,对于非党群众,对于各种新兴的经济组织、民间团体等等,可以以党的名义、声望去做组织、动员工作,但不能以强制性手段迫使其服从党的指示。国家法律则不同,法律的特点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因此可行的方式就是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的政令和法规,来调动、利用方方面面的社会资源,实现为人民群众所认同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因此,法律所允许的强制性手段,并不影响党与群众的关系。
三是党的活动方式法制化。党的活动方式是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各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党在政权系统、经济组织、社会生活中的行为,除了受到党章和党的各种纪律制约外,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能够允许政党组织有某些行为,也可以禁止某些行为,可以构筑起党的行为的基本模式,维持党与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基本秩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政治前提下,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党员和各级组织的行为,使之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建设途径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必须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当前尤其要真正树立以下三个观念:
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理应承担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对人民负责。政府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违法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
法律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至关重要。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或者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依程序行政的观念。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当前情况下,依法行政特别要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做到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应当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二是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
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中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依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为人民谋福利。没有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就不可能真正依法行政。
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永恒的政治理念和行为准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和唯一选择。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50多年来,为谁执政的问题一直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十分严肃的课题。权力是人民给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在于人民,执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只有做到执政为民,才能真正巩固执政地位。而巩固执政地位的目的,又在于更好地执政为民。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一论断进一步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执政为民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执政为民的关键在于努力实践,抓好落实。誓言要履行,承诺要兑现。推进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不仅是听干部说些什么,更重要的是看干部做些什么;不仅看能否一时做到,更重要的是看能否始终做到。因此,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和一般要求上,而是要落实到政府的决策中,落实到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中,从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事情抓起,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履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三是要大力倡导和培育亲民作风。
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和积极培育亲民作风。作风是人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体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一个领导干部的作风,总是受其内在的政治素养的影响和支配的。作风背后有理念,作风之中有感情,正是由于有不同的理念和感情,才有不同的作风。要在广大干部中真正树立起亲民作风,一是取决于正确的群众观念,二是取决于深厚的群众感情。要真正树立亲民作风,必须对人民群众做到“三真”:
真正尊重。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中国的主人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亲民,首先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自觉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尊重群众,要真心实意,不能虚情假意,切忌流于形式,力戒变成“做秀”,真正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是否正确、是否有成效的最高标准。
真情交往。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其前提是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始终同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亲民,顾名思义就是亲近群众,同群众多接触、多交往、多联系。干群界限分明,老死不相往来,只会造成隔阂,难免产生误解。倡导亲民作风,应当是把群众当亲人、当朋友,多走动、多交往,特别是要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最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把党的关怀带给群众,倾注深情帮助群众。
真诚服务。亲民为民,最终都要落实到关爱群众,服务群众,不断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离开服务,谈何为民、亲民?“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都要看成大事、要事、急事,以真诚的态度抓紧研究解决,竭尽全力地去办。服务群众,不是听言辞,而是看行动。关键是要抓住为群众“谋利”和“解忧”这两个主要环节,真抓实干,使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对那些困难群众,更要体现深情,真诚关爱,倾情抚慰,鼎力救助,使其尽快摆脱困难处境。
四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领导干部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根本观点。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个人,领导干部获得的权力,固然与本人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有关,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其先锋模范作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人民公仆,领导干部的权力从本质上说是责任、是奉献、是服务,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和行为准则。如果一个领导干部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民所用,那就是忘本,就是背叛,就不配作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因此,每一位领导干部一定要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越是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越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越要经常认真思考权力是谁给的,应该怎样使用,一定要在权为谁用这个根本问题上自省、自重、自警、自励自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重大意义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建国以来执政理论与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领导核心。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充满活力、与时俱进、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执政党,是一个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从中国共产党多年的执政方式看,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基本上沿袭了民主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直接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权威,以至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致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教训极为深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认真反思了党的执政失误,充分认识到忽视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高度重视并及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议程。2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国家政权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国家政治制度日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在不断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等要求。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依法执政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都是中国共产党对正反两方面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科学认识。
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客观要求,是自觉运用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重要体现。从当今世界看,可以说,依法执政是当今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和基本的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法律是党领导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人民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更应当总结一些国家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方式及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善于运用法律和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宗旨。从法治的规律和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律看,也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治就是按照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政党的意志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因此,执政党必须崇尚宪法和法律,要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去制定政策和做出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善于把成熟的决定和政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使社会矛盾和政治经济关系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正确、及时的协调和处理。党依法执政体现了执政规律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和领导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的执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最大优势是始终代表全国人民,密切联系全国人民,全力服务于全国人民。正因为党执政后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才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实现长期执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问题,如何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执政方式问题,二者密不可分。如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停留在政策和理念层面,而没有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实施机制,不仅实现不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还可能好心办坏事,损害人民的利益。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予以实现,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要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要依法开展工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精神,都是为了实现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都是为了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践主体不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掌权力的共产党员。第二、内容要求不同。依法治国是对全社会的要求,一切社会组织和成员都必须服从这一治国基本方略,都有义务践行这一治国基本方略,都必须把法律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依法执政则是对中国共产党及其被选举任命和委派到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们的要求,他们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第三、直接目标不同。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是在中国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的直接目的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长期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联系和区别,要求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用依法治国排斥依法执政,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把依法执政等同于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的执 政地位和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现实,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成为能否在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党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只有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级顺利推进;中国共产党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中国最终实现。
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需要。
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也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显著特点。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和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才能大大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既是重要环节,又是必要条件。一个国家,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机构能否依法运转,从而决定着能否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只有通过依法执政,才能切实保障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真正统一起来。
依法执政是中共执政方式中的基本方式:
科学地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纵揽全局、协助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