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2014年新疆政府发布的文件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是2014年新疆政府发布的文件。

文件内容
2014年4月30日,新疆正式公布《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春林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实质是通道经济带。道路交通的互联互通是首要的。
(修改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 33号)精神,根据国家批准的《喀什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和《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要求,鼓励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经济开发区”)“先行先试’’,加快体制、机制、政策创新,举全区之力,促使优势产业、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努力将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经济增长极和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两个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
(一)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两个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形成高效的管理体制。
1.按照“统一规划、自主开发、高效运作”的原则,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整个经济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报审工作;
2.两个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自主开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做好招商引资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3.各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土地、建设、工商、财政、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环保、旅游等各项管理工作;
4.各区管委会协调配合公安、消防、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税务、金融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其它驻区单位的工作。(责任单位: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各区管委会主体作用。
1.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向两个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简政放权。自治区各部门应当重点围绕投资及项目建设全过程,将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等管理重心下移。
2.要给予各区管委会同等管理权限,“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理委员会”、“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理委员会’’授权;“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管理委员会”、“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各区管理委员会职权原则上等同于相应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各部门对各区管理委员会要视为相应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等对待。(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现优质高效服务。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招商主体”,各区管委会严格落实“首闻责任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对企业入驻、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服务;要积极引入金融、电信、邮政等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应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加强信息公开和服务。要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设立工商、税务、质检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海关、边检、检验检疫“一单多报”平台,大幅度增加口岸通行时间。帮助在阿图什市设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管理及监督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部门向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摊派或者违法收费、罚款。(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尽早形成重大问题“协调机制”,重要审批事项“催办机制”,重大事项“通报机制”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一)加大专项发展资金支持力度。1.加紧设立中国一亚欧经济合作基金、农业合作基金。坚持“园区钱园区用”,自治区、兵团和两个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州)要进一步加大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自201 4年起1 0年内,自治区争取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各筹措基础设施补助资金3000-5000万元,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2.两个经济开发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专项发展资金,不断扩大资金规模,用于产业扶持、人才服务、科研资助、创业扶持、有关人员津贴补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方面。3.各区管委会应及时制定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涉及两个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自治区根据财力和相关项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立初期,自治区每年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等)
(三)全额留存两个经济歼发区范围内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对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开发、经营的企业,园区应予以特别扶持并做好服务,自治区上下要着力培育我国唯一的跨境自由贸易区又好又快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伊犁州人民政府,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经济开发区内市场销售、消费,各园区可予以税费补贴。(责任单位: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一)落实有关金融支持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自治区金融办和一行三局要协助两个经济开发区,加强与“一行三会”的衔接,进一步将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
(二)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1.通过注入资本金、资产注入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两个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开发公司等开发主体的融资能力;
2.鼓励两个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开发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募集资金;
3.通过融资担保、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投贷保珙动等政策,为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融资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不断开拓创新,加大与周边国家金融合作力度,促进两个经济开发区对外贸易发展。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签署“货币交换协议”,降低购物旅游成本。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扶持体系,把新疆建设成中亚地区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努力打造资本市场区域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扶持企业融资上市。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扶持企业通过挂牌、上市等方式融资;对挂牌、上市等企业融资给予绿色通道并扶持;对挂牌、企业上市过程中产生的改制和中介费用予以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一)试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增商业用地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出让年限届满,经出让人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续期,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与原来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40年。(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逵设厅、发展改革委,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推行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允许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的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实行带方案出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各区管委会可按照项目用地的总需求,以建设用地分批次方式报批用地,按照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依法有序供地。加强土地出让后的后续监管,促进项目功能真正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
(三)允许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五、加强产业集聚政策支持
(一)加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向两个经济开发区倾斜力度。自治区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厅等)
(二)推动重大功能性政策在两个经济开发区尽快实施。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中亚科技合作平台,推进进出口加工和贸易基地建设,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开展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推动落实两个经济开发区成为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综合试验区。推进两个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建设,落卖免税购物政策,支持设立免税店,实行免税购物游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交通厅、财政厅、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等)
(三)鼓励援疆省市引进产业项目。在经济指标统计、财政收入等方面与其对口受援地、县成果分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援疆办)、招商发展局、统计局,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人才集聚和发展政策支持
(一)创新人才引进政策。结合“人才特区’’建设,鼓励两个经济开发区重点机构和企业自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加大从对口援疆省市和社会团体引进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高品质人才公寓,用于吸引高端人才来两个经济开发区创业兴业。对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参照“人才引进计划”人选的政策,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以租代售等方式进行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
(三)实施人才财政奖励和津贴。
1.根据人才个人综合贡献等情况,实施人才财政奖励政策(或所得税补贴政策)。
2.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对科技人员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让,可补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应用科技成果予以扶持。在高级人才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
3.对从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相关人员,每月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开发区津贴。
4.给予重大贡献者物质和精神的特别奖励或破格聘任。
5.对在两个经济开发区有稳定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给予交通补贴。(责任单位: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其它人才保障政策。两个经济开发区重点机构和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在两个经济开发区内工作满1年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经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其子女参加高考,争取由相应对口支援省市采取定向招生等方式给予照顾。(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各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园区内处级及其以下中方人员短期因公出国、园区内企业员工因公出国,可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外(侨)办,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开展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吸引当地和周边地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具备一定技术能力的农村户籍人员进入两个经济开发区,实现农转非,成为企业职工。(责住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大配套服务力度
(一)加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国际运输大通道建设,加大现有铁路、公路、航空和管道等交通设施通达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喀什铁路枢纽建设,中吉乌、中巴铁路及伴行高等级公路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等)
(二)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信息化建设。1.自治区信息化管理部门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给予帮助和支持,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倾斜和技术支持。2.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注重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实现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不断加快货物周转速度,努力降低综合费用。3.充分发挥我国通信领域在中亚、南亚各国的技术优势,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扩展新疆到中亚、南亚等国的国际直达数据专用通道,扩大两个经济开发区区域网络出口带宽,提高国际通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乌鲁木齐海关、检验检疫局等)
(三)在两个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商品(武器、毒品及有污染的物品除外)可无限期保税存放或展示,海关不征收任何监督费用。经海关同意,保税货物、物品(在交纳保证金后)允许在海关特殊监菅区域外短期展示。(责任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四)加快建设和完善公共配套设施。1.喀什经济开发区主体园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口岸园区和伊宁园区可依据所在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高质量的教育、卫生设施。2.自治区属国有大型商业集团应率先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商业配套建设,率先入驻两个经济开发区经营。3.大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商业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两个经济开发区商业发展和城市商业配套开发。4.根据国家批准的两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继续争取中央部委和援疆省市的支持,加快喀什大学建设进程。(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提高人员往来查验效率。允许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凭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大陆人员(包括本地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直接并免费进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及海关监管区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乌鲁木齐海关等)
(六)充分发挥辐射联动作用。通过不断创新,鼓励优质企业和要素向两个经济开发区集中。同时通过自治区政府(备案),授权两个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创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与其它地区特别是产业园区联动发展。(责任单位: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大两介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举办重大活动。凡适合在两个经济开发区举办的重大赛事、会展等大型活动,自治区和相关地州优先安排在两个开发区举办。(责任到位:自治区相关部门,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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