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导条约

1972年苏联和美国签署的一项双边条约

反导条约全称《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Treaty on the Limitation of Anti-Ballistic Missile Systems -- ABM) ,是苏联和美国于1972年签署的一项双边条约。

基本介绍
理论
著名的沃尔斯泰特(Albert Wohlstetter)报告。因为核武器破坏力太大,理性的政治家都不会轻易使用,可由于害怕在军力上处于弱势,美、苏都争取核武器摧毁力量与另一方的对等。恶性竞争的结果是所谓的恐怖均衡。肯尼迪政府的“确保摧毁”战略,其实质就在于保证美、苏双方都有能力消灭对方,从而达致相互牵制,谁也不敢轻举妄动。然而,这样的理论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无法消除突袭的诱惑。
要义
在于阻止缔约国建立全国性战略导弹防御系统。它规定缔约国只能在境内建立两个小型导弹防御系统,其一防卫该国首都,其二防卫一洲际导弹发射区。两地相距至少1300公里,以避免事实上的全国性防护网或相关努力。条约还禁止任何海基、空中和陆基移动式防御系统的开发、研制与部署。
签订
1972年5月26日,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同来访的美国总统尼克松莫斯科签署《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条约共16款,其中重要的规定有:反弹道导弹系统是指“用以拦截在飞行轨道上的战略性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的系统”,包括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反弹道导弹发射器和反弹道导弹雷达;只允许双方按规定在各自的首都周围和一个洲际弹道导弹地下发射井周围建立有限度的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还规定,“双方保证不研制、试验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间为基地的以及陆基机动反弹道导弹系统及其组成部分”;“本条约的期限不应是有限的”,但“每方都有权退出本条约,如果它认定同本条约的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本国的最高利益的话”。条约自1972年10月3日起生效。
修订
1974年7月,尼克松和勃列日涅夫又在莫斯科签定《苏美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议定书》,规定双方只能在本国首都周围或者在一个洲际导弹发射基地周围,建立一个反导弹系统
发展
反弹道导弹条约》被视为全球战略稳定的基石。有32个裁军和核不扩散的国际条约与这一条约挂钩。
矛盾
拥有世界上最大核武库和最先进常规武库的美国,不断要求俄罗斯同意修改《反弹道导弹条约》,并且不顾条约的有关规定,加速研究、发展和准备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 谋求进一步占据地面和空间的绝对战略优势。 1999年3月,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了有关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法案。2001年,布什政府上台伊始,便一再引人注目地表示美国将研制和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并多次表示,如果《反弹道导弹条约》得不到修改,美国有可能退出该条约。8月23日,布什总统又宣布,《反弹道导弹条约》禁止美发展导弹防御系统,阻碍了美国“维护和平”能力的发展,美国将按照自己的时间表,在认为方便的时候退出这一条约。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更加强调了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重要性和迫切性,声称将以此保护美国及其盟国免受包括导弹袭击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恐怖袭击。
俄罗斯一直强烈反对美国的做法,并多次警告美国不要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世界上多数国家甚至美国的一些北约盟国也反对美国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2001年11月2日,第56届联大第一委员会以80票赞成、3票反对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题为《维护和遵守〈反弹道导弹条约〉》的决议。这是联大第一委员会连续第三年以压倒性多数的表决结果通过《维护和遵守〈反弹道导弹条约〉》的决议。
变故
2001年12月13日,美国退出美苏1972年签署的《反弹道导弹条约》。根据该条约规定,布什的这项决定将在6个月后正式生效。这将是美国在现代史上首次退出一项主要国际协议。
内容
条约共16款:
第一条
1.双方保证根据本条约规定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并采取其他措施 。
2.双方保证除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部署反弹道导弹系统来保卫本国领土,不为这种防御提供基础,不部署反弹道导弹系统来保卫个别地区。
第二条
1.在本条约内。反弹道导弹系统一词系指用以拦截在飞行轨道上的战略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的系统,包括以下项目:
a.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即为执行反弹道导弹任务而制造和部署的,或按反弹道导弹方式试验的一类截击导弹;
b.弹道导弹发射器,即为发射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而制造和部署的发射器;
C.反弹道导弹雷达,即为执行反弹道导弹任务而制造和部署的或按反弹道导弹方式试验的一类雷达。
2.本条第1款所列举的反弹道导弹系统组成部分包括那些:
a、已投入使用的;
b、正在制造中的;
c、正在试验中的;
d、正在进行检修或改装的;
e、已经封存的。
第三条
双方保证除下述情况外不部署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其组成部分:
a.在以各自的首都为中心,半径一百五十公里的一个反弹道导弹系统部署区内,双方可部署:(l)不超过一百个反弹道导弹发射架和不超过一百枚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于发射场内;(2)反弹道导弹雷达不超过六个的反弹道导弹雷达联合体内,每个联合体占一个半径不超过三公里的圆形地区;
b.在一个半径为一百五十公里,并设有洲际弹道导弹地下发射井的反弹道导弹系统部署区内,双方可部署:(1)不超过一百个反弹道导弹发射架和一百枚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干发射场内,(2)两个大型相控阵反弹道导弹雷达,其功率可相当于在条约签订之日某一设有洲际弹道导弹地下发射井的反弹道导弹系统部署区内已投入使用或正在建造的相应的反弹道导弹雷达的功率;(3)不超过十八个功率小平上述两个大型相挂阵反弹道导弹雷达中较小一个的反弹道导弹雷达。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的限制条款不适用于用作研究和试验的、布置在现有的或另外商定的试验场上的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它的组成部分。双方在各试验场上,可拥有总共不超过十五个的发射架。
第五条
l.双方保证不研制、试验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间为基地的以及陆地机动的反弹道导弹系统及其组成部分。
2.双方保证不研制、试验或部署能从每部发射架上同时发射一枚以上的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的反弹道导弹发射架,不改进已部署的发射架,使之具有上述的能力,也不研制、试验或部署反道导弹发射架上快速装填用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或者其他类似的装置。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确保本条约规定的对反弹道导弹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各项限制条款的效力。双方保证:
a.对于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反弹道导弹发射架或反弹道导弹雷达以外的导弹、发射架或雷达,不应使它们拥有截击处在飞行轨道中的战略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的能力,并且不用反弹道导弹的方式来试验它们。
b.除了在其国家领上周绿的一些地点作方向朝外的部署以外,今后不部署战略弹道导弹袭击预警雷达。
第七条
在遵守本条约各项条款的条件下,可以对反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进行现代化和进行更换。
第八条
超过本条约规定的数目的或在本条约指明的地区以外的反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以及本条约所禁止的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其组成部分应在商定的最短期间根据商定的步骤销毁或拆除。
第九条
为了确保本条约的效力,每方保证不把本条约所限制的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其组成部分移交给其他国家,并且不在自己的国家领土以外加以部署。
第十条
每方保证不承担任何同本条约相冲突的国际义务。
第十一条
双方保证继续就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积极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
1.为了保证本条约的条款得到遵守,每方应以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使用自己拥有的国家核查技术手段。
2. 每方保证不干扰另一方根据本条第1款使用的国家核查技术手段。
3.每方保证不采取蓄意的隐蔽措施来妨碍用国家技术手段核查遵守本条约的条款的情况。此项义务不得要求对在制造、装配、改装或检修方面采取的做法作出改变。
第十三条
1.为了促进本条约的目标和本条约条款的实施,双方将迅速建立一个常设协商委会,双方将在这个委员会的范围内:
a. 考虑有关履行所承担的义务的问题以及可能被认为不明确的有关情况;
b.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双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以保证对于履行所承担的义务的信心;
C. 考虑涉及无意识地妨碍国家技术手段的问题;
d. 考虑在战略局势方面可能出现的对本条约的条款有影响的变化;
e.在本条约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商定销毁或拆除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它们的组成部分的程序和日期;
f.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关于进一步增加本条款的效力的可能建议,包括根据本条约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g.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关于旨在限制战略武器的进一步措施的建议。
2.双方通过协商将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可能修改关于常设协商委员会有关程序、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们题的条例。
第十四条
1.每方都可以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双方同意的修正案应依照关于本条约生效的程序生效。
2.在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并在这以后每隔五年,双方将共同研究本条约。
第十五条
1.本条约的期限是无限期的。
2.在行使国家主权过程中,如果它认定同本条约的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本国的最高利益的话,每方都有权退出本条约,并应当在退出本条约以前六个月把它的决定通知对方。这种通知应当包括关于提出通知的一方认为已经危及本国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一项声明。
第十六条
1.本条约应依照每方的宪法程序提交批准。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2.本条约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加以登记。
作用
剥夺两个超级核大国进行战略防御的能力。由于核导弹无法防御,有核国家就不能冒险首先进行核攻击,否则,所受到的核报复将同样是“致命的”。反导条约尽管产生于冷战时代,却因此而建立起有效运作了30年之久的国际战略平衡。这一平衡的基础是“恐怖均衡”以及“相互确保摧毁”。有均衡总比没有均衡要好。美国强调反恐是“世界性的行为”,只有在各国通力合作的基础上才能摧毁和打垮恐怖主义;但为什么又要强调退约的单边行为,并认为只有这样才体现了美国政府保护人民的责任呢?美国单边的退约以建立导弹防御系统的行动,本身同反恐斗争的国际多边合作的特性,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意义
《反导条约》确保了当时美苏两大国相互之间的核威慑,即以所谓的“核恐怖平衡”来避免核战争,《反弹道导弹条约》被视为全球战略稳定的基石。
大事件
1972年5月26日,美苏在莫斯科签署了《反导条约》,同年十月三日,条约生效。条约规定,双方除首都周围和一个洲际导弹发射场外不得在本国领土上发展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同时不得研制和发展海基、空基、天基或机动陆基的反导防御系统或组成部分,禁止使普通的防空系统具有拦截战略导弹的能力,也不允许更新或替换反导防御系统或其组成部分以及向其他国家转让受条约限制的反导防御系统或组成部分,更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以外部署反导防御系统。
1972年12月21日,美苏为促进实施《反导条约》成立了常设协商委员会。自一九九三年起,苏联一方改由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条约继承国充任。
1974年7月,美苏签订《反导条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将条约允许的两个战略反导基地减为一个。苏联承诺不在洲际弹道导弹发射场部署反弹道导弹系统或者组成部分,美国则承诺不在其首都地区部署反弹道导弹系统或者组成部分。
一1997年9月26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四国与美国在纽约签署了裁军问题一揽子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反弹道导弹条约法律的备忘录、关于划清战略和非战略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第一份和第二份协商一致的声明、关于加强非战略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方面的信任措施的协定。声明和协议规定,除了不允许研制、试验和部署天基拦截导弹外,所有在试验中不用于拦截速度大于五公里/秒或射程大于三千五百公里弹道导弹靶弹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都属于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它不在《反导条约》限制之列。
1999年7月23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法案。美国意欲修改《反导条约》。
1999年11月2日,俄罗斯总理普京在奥斯陆向美国总统克林顿转交了叶利钦总统的一封信。信中强调,美国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将危及《反导条约》,给整个裁军进程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1999年11月18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和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伊斯坦布尔会晤,双方商定继续讨论与第三阶段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和反弹道导弹条约有关的问题。
1999年12月1日,五十四届联大通过了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联合提出的关于维护和遵守反弹道导弹条约的决议。
2000年4月14日和2000年4月19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在批准第二阶段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同时,批准了一九九七年对一九七二年反弹道导弹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2000年5月4日,俄罗斯新总统普京签署了关于批准第二阶段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的法律,强调一旦美国破坏反弹道导弹条约,俄罗斯将退出所有核裁军方面的双边协议。
2000年6月4日,俄罗斯总统普京与美国总统克林顿举行正式会谈。双方就在莫斯科建立导弹发射情报交换中心达成协议,但在是否修改《反导条约》上未能取得进展,俄罗斯仍坚决反对修改《反导条约》。
2000年6月9日,俄罗斯向北约提出关于建立全欧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该建议包括五点内容:联合评价核扩散和可能性的核威胁的性质和规模;联合拟定全欧非战略性反导弹系统的概念以及建立与部署这一系统的程序;联合建立有多方参加的全欧导弹预警中心;联合举行司令部演习、研究和试验;联合研制非战略性反导弹系统。
2000年6月21日,独联体国家首脑会议就维护战略稳定问题发表声明,呼吁要原封不动地保持《反导条约》。
2001年12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正式宣布退出美苏1972年签署的《反弹道导弹条约》。
2011年11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国际事务委员会主席康斯坦丁·科萨切夫认为,如果在2018年之前,俄美两国无法达成一致,俄罗斯将退出反导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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