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1998年首次发布。随着中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特性的基础研究、鉴别等工作的逐步增强,环境保护部拟采取动态修订的方式,在时机成熟时择机启动《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修订工作。

2025年版
版本发布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36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已于2024年11月8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栅洁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 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雷海潮
  2024年11月26日
版本解读
《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和2021年3次修订,已经得到逐步完善,对构建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2008年和2016年两次较大幅度修订,《名录》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已基本确定。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增强,以往8-10年的修订间隔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2021年修订和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名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修订,幅度较小,更具有时效性。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名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近两次《名录》修订的原则总体没有变化,也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治污、坚持风险防控。本次《名录》修订特别注重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精准及时。通过细化类别等方式,切实保证列入《名录》中危险废物的准确性;同时,及时研究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废物,有效响应社会关注热点。
二是科学有序。制定了关于《名录》修订研究工作机制和动态修订工作规程,保证修订依据科学、修订过程有序。
三是防控风险。根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本次修订没有变化,主要对三部分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
附表部分:本《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相比2021年版《名录》总共增加了3种。其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和管理实践,整合2种废物代码、拆分1种废物代码;新增4种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锡冶炼废物。此外,修改了个别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还新增了6条注释。
附录部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结果和各地环境管理实践,删除了2条豁免规定,新增了1条豁免规定,修改部分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表述。
正文第六条第二款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2021年版《名录》规定,不在《名录》中,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且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随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全面推开,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存在与《名录》中已有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
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上述废物首先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的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才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这种鉴别归类方式更加科学,也便于危险废物后续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
《名录》附表新增加了6条注释,是出于什么考虑
为了能依据《名录》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本次《名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6条注释。
例如,新增的第1条注释规定“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进一步强调了《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鉴别程序的衔接,明确《名录》所列物质均应首先属于固体废物。也就是说,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那就不能依据《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这一点非常重要。
此外,还新增了5条注释,对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涂料、染料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废物范围作出限定。如,废弃的维生素不属于医药废物或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不属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名录》附录中对“豁免条件”的说明新增加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这方面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单位对豁免管理理解不准确的问题。
首先要强调的是,《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实行的豁免,是仅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特定条件下对其特定内容进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名录》正文第三条对豁免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对于含油金属屑,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在满足通过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条件下,利用过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则不属于豁免范畴。
这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及其相关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需要遵守其他任何管理规定,而是要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次修订新增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豁免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这方面的修订也是为了解决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一些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因地处偏远,医疗废物种类相对单一、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做到按时集中收集处理困难很大。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此类医疗废物作出豁免管理,明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适合本地实际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比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自行处理处置,或者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收集转运方式等,助力解决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现实难题。
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名录》的学习,同时要加强《名录》修订的解读、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准确把握修订内容,及时解决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有关问题。
《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还需要做好《名录》有关修订内容与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应根据修订情况调整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有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及时更新;针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核实相关豁免条件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管理。
(2)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4)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转移申请和转移联单作出变更。
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 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 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
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2021年版
版本发布
生态环境部令 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
版本解读
2020年11月27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由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共同修订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这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有关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的规定;附表部分则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理事长周献慧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名录》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又是推进生态发展、绿色转型进程中依法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举措,对化工行业规范危废管理、推进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使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32个种类,这将有助于化工行业推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化企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该负责人针对新版《名录》删除了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还作了特别说明。他表示,这并非简单删除,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这样更加科学和严谨。其中对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该负责人说。
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2016年版
版本发布
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版本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008年版
版本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
主要内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1998年版
版本发布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1998年7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管理,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现予公布。
  符合本清单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2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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