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又被称为一票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各自拥有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草案的否决权,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
发展历史
1945年4月25日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上,通过
中华民国、
美利坚合众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英国、
法国应当成为常任理事国。当时法国已战败,被
纳粹德国占领,但其
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地位、殖民力量和参与盟军活动的
自由法国使法国与其余四国享有同等地位,而且当时英国积极为法国争取联合国的常任理事资格,用以对抗苏联。
1946年2月16日,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
苏联在
叙利亚、
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197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取代退出联合国的“
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国代表权,继承其所有权利。
1991年12月27日,
俄罗斯在联合国取代
苏联,继承其所有权利。
社会影响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是为了保障联合国创始国,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的权益而设立。《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
朝鲜战争期间,苏联于安理会会议离席,以图妨碍安理会通过任何决议。虽然宪章上有明文规定,但苏联此举却被视为无约束力的缺席。此后,所有缺席和弃权票都不视为否决,故此常任理事国可以弃权而非否决来表达对议案的不满。冷战期间,美国和苏联为了各自的战略利益,频繁使用否决权否决对方集团提出的议案。
宪章规定
“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行使情况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公开会议上所投的否决票统计,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
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后,美国一度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随着俄罗斯的复苏,在叙利亚问题上与美国相左,再度成为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2011年以来,仅叙利亚问题上俄罗斯就投了多达12次否决票。
截至2019年3月22日,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在公开会议上所投的否决票统计,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82次否决权(不含安理会在推荐联合国秘书长时的摸底投票):
苏联
在联合国成立早期,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及后来的外交部长
维亚切斯拉夫·米哈伊洛维奇·莫洛托夫曾多次投反对票,故此他又被称为“摇头先生”。事实上,历史上近半数的否决权的是由苏联行使的──在首10年就行使了80次(据联合国安理会官网数据记录)。莫洛托夫不断否决接纳新成员国,以报复美国拒绝接纳苏联的盟国。苏联解体后,继承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的俄罗斯仅小量行使其否决权。
美国
美国于1970年首次就
罗德西亚危机行使否决权,并于1972年单独行使否决权,以阻挠制裁
以色列的议案通过。自那时起,美国成为最常行使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主要用于否决批评以色列的议案(参见内格罗蓬特主义)。这也是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经常起磨擦的原因,从美国于2003年发动未获联合国授权的
美伊战争可见。
中国
自1946年至1971年,安理会的中国席位都是由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在此期间,“中华民国”只在1955年12月13日行使了一次否决权,以阻止
蒙古加入联合国,因“中华民国”宣称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直至1960年,苏联宣称若蒙古不获接纳成为会员国,它会阻止所有新独立的非洲国家加入。“中华民国政府”没有参加投票。
自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中华民国”于安理会的议席后,它第一次行使否决权是于1972年8月25日,以阻止孟加拉加入联合国。
孟加拉国(原东巴基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鉴于当时印度军队未撤出
东巴基斯坦,且
巴基斯坦并未承认孟加拉国的独立,投票反对肢解一个主权国家。
中国为五个安理会成员国之中使用否决权最少的国家。
法国
法国不常行使其否决权。它在1976年否决承认
科摩罗对
马约特岛的主权,因当时该岛居民公投是否对脱离法国管治。2003年法国威胁美国否决有关美国入侵伊拉克的1441号决议,法、美两国因此起磨擦;而巴黎由于跟华盛顿和伦敦在此议题上交恶,遂站向
北京与
莫斯科一边。
英国
1956年,英国曾与法国联手否决美国要求两国自
第二次中东战争撤兵的议案。但是,当美国依据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召开紧急会议,并通过撤兵决议后,两国便答应撤军。英国也曾就
罗德西亚独立问题上行使否决权。
权力改革
重组否决权
联合国安理会内的否决权是否合适,一直引起争议。主要的论点包括:常任理事国已经不再代表联合国内最稳定和负责任的成员国,而且否决权拖慢重要的决策过程。由于安理会成立,全世界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已大有改变,有争论究竟现任常任理事国是否最合适拥有否决权。另一反对保留否决权的论点是,它不利于迅速和平衡的政治决策。有言论质疑常任理事国可用否决权作为其盟邦的政治支援,如美国就曾多次否决谴责其盟邦以色列的议案;同理,北京和莫斯科也曾为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委内瑞拉等而对华府和伦敦祭出否决权。
支持保留否决权者相信这对于现今
地缘政治仍是必须的;而且就算取消否决权,安理会仍会在全球议题上,受到“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影响。
扩展会席
2005年,由
印度、
德国、
巴西和
日本组成的“
四国联盟”曾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框架决议草案。这份新决议草案建议增加6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同时新增的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四国联盟”表明现时的安理会只代表1946年的世界,而非2007年的。安理会须代表更多人口,否则会失去重要性,使联合国沦为
国际联盟一般。四国联盟分别展开外交游说,使更多国家支持他们。但中国强烈反对印度和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另外韩国方面也由于历史因素,倾向于反对日本入常。而美国只接受日本和另一个非洲国家入常。
之后,“四国联盟”又提交了经过修改后的框架决议草案。对比原来的草案,修改后的草案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否决权,四国继续要求增加6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继续强调安理会新常任理事国应和现任五个常任理事国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新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可以等到安理会扩大完成15年后再予以解决。在此之前,新常任理事国不行使否决权。
第二,有关对安理会现有常任理事国格局的改革可在安理会扩大15年后进行,不再规定明确的时间表,而原决议案则规定在2020年召开安理会改革审议大会。新草案中还加入了“不在安理会进行彻底改革之际,将五个常任理事国作为改革对象”的保证条款。
2005年9月,由于未能获得足够多国家的支持,“四国联盟”向59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关于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框架决议草案一直未能付诸表决,并随着59届联大闭幕而成为废案。
权限审查
2022年4月26日,第7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后,联大将自动召开正式会议,所有联合国成员都可以对行使否决权的行动进行审查和评论。按照多数共识的原则,该决议不经表决即获通过(adopted by consensus)。决议规定,当安理会一个或多个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联大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大正式会议,就投否决权所涉问题进行辩论,除非联大正就相同问题举行紧急特别会议。行使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会议上优先发言,以便对行使否决权的相关情况进行解释。
决议通过后,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蒋华作解释性发言称,列支敦士登等国在“加强联合国系统”议程项目下提交决议,表示“旨在让联大能够按照《联合国宪章》授权,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作用,为有效的多边主义作贡献”。基于我们对联合国大会作用的一贯立场,我们能够理解并认同这项决议的出发点。
蒋华表示,《联合国宪章》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职责授予安理会”。中国始终本着建设性、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安理会工作,主张安理会应致力于和平解决争端,推动对话协商化解分歧,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国际法院和有关区域组织在履行各自职权基础上加强协调。我们一直积极推动安理会改进工作方法,增强透明度,扩大安理会成员特别是中小国家的参与。
蒋华称,《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殊责任,常任理事国之间要相互体现尊重,反映国际社会共同的安全需要,更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中方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始终以实际行动认真履行国际责任与义务,一向本着对《联合国宪章》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确定我们在安理会的立场。
蒋华说,对于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导致安理会在事关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不能采取行动的情况,我们赞成会员国在联合国大会平台上进行讨论。“联合一致共策和平”机制提供了就此举行联大紧急特别会议的安排。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安排可以让会员国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发挥作用。同时,在安理会实际工作中,安理会不能采取行动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赋予联大新的授权,意味着建立一种自动触发联大召开会议的机制,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引发程序上的困惑和混淆。难以确定这样的安排能否达到决议的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