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政策是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该政策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保障措施、政策适用有关规定及其它内容。本政策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策发布
第15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已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2012年10月14日
制定目的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
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区 、市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基本原则
坚持
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
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
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政策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
能源结构、发展
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
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
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
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70% 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 )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项、第四类第1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有序协调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结合
节能减排目标,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供需平衡。同时,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 。
(三)高效
节约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 CO 2 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
页岩气、
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 LNG、 CNG 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四)安全稳定保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如财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
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相关规定
(一)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三)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其它资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价格形成机制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较快,天然气产量、进口量和消费量均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天然气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和提高节能减排成效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不断调整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以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发展。但受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我国天然气的价格政策仍处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理清天然气价格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背景、方向、路径和一些争议,有助于凝聚共识,更好地推进天然气价格的正常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促进天然气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意义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仅为煤炭的一半和1/5左右,二氧化硫的排放几乎为零。但是,我国天然气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仅为5%,不仅远低于美、欧等发达国家,而且远低于24%的国际平均水平。清洁能源比重过低,成为影响我国大气质量,造成雾霾天气多发的原因之一。为了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需要大力鼓励发展天然气,增加天然气供应。但我国天然气资源相对贫乏,剩余可采储量不足世界总量的2%,人均探明剩余可采储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左右。因此,增加天然气供应,不仅要增加国内的勘探开发投资,还需要利用好国外资源。据统计,2007年-2012年,我国天然气进口量从40亿立方米增加到425亿立方米,5年增长9.6倍;进口依存度从2%提高到27%,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虽然天然气进口量持续快速增加,但今年7月调价前的国内天然气出厂价格比中亚进口天然气到岸完税价格每立方米还要低1.5元,这既不利于扩大进口天然气,也无法激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投资者勘探开发天然气资源的积极性。同时,国内天然气价格过低,也造成一些行业过度利用天然气。由于价格机制对供应的激励不足,对需求的约束也不足,天然气供不应求的问题已经浮现。要实现天然气的可持续供应和利用,必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利用价格机制鼓励企业增加进口,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加天然气供应,不断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
方向和路径
价格信号是市场运行最重要的信号,也是调控市场供需最重要的“指挥棒”。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如何确定价格信号。早在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中就提出“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2011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再次明确“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指出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显然,我国调整天然气价格和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一直是沿着逐步市场化的方向在稳步推进。
虽然我国天然气价格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方向一直非常明确,但由于受市场结构、供应结构等因素影响,短期内我国还不具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天然气的价格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际上采取了“准市场化”和“稳步放宽市场准入”的办法来推进。
“准市场化”体现在天然气的价格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一直在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将“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作为确定天然气价格的主要选择。在确定与天然气价格挂钩的可替代能源产品时,基本选择了市场竞争程度更高的可替代能源产品,即通过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可替代能源产品的价格来确定天然气的价格,这也表明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更加注重通过市场方式确定天然气价格。在目前国产天然气价格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下,采取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办法定价既坚持了市场化定价的基本取向,也有利于激励生产者,因此有利于鼓励天然气供应。
“稳步推进市场准入”是通过稳步推进天然气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逐步增强天然气市场的竞争性,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创造条件。近年来,国家在稳步推进天然气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在页岩气等领域开始引入新的竞争主体。2011年,国家已将国产海上天然气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同时,国家还将积极推进管道向第三方开放,实行市场价格的气源可委托管道运输企业代为输送,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支付运输费用。从未来发展看,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完成,仍需要更加重视市场准入等配套改革,引入新的市场主体,不断增强市场的竞争性。
问题
作为重要的、而且是发展速度最快的基础能源产品,天然气的价格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一直广为关注。理清一些广为关注的问题,将有助于天然气价格的正常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
第一,短期上调价格与中长期价格稳定的关系。由于我国天然气价格水平相对偏低,近年来的价格调整一直是上调价格。价格上调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户的成本,但必须看到,价格调整是调节供求最有效的方式,价格上调将有利于增加天然气行业的投资,这将有利于天然气供应量的持续较快增加,从而有助于天然气价格在中长期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从美国天然气价格变化的历程看,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曾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过限制,但结果是造成天然气行业投资的下降和供应的紧张,并一度造成大范围的“气荒”,价格控制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此后美国放开了对天然气的价格控制,天然气价格短期内也出现了上涨,但由于天然气价格的上涨带来了投资的增加进而增加了供应量,天然气价格并未呈持续上升态势。近年来美国由于页岩气的大规模开发,天然气供应量的显著增加是美国天然气价格明显回落的主要原因。因此,理清短期价格变化和中长期价格变化的关系,将有助于正确认识价格调整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
第二,天然气价格调整和稳定物价的关系。从2005年以来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和价格调整情况看,受国内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国天然气价格调整实际上并未严格按照已出台的定价机制执行,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频率和幅度实际上均未达到2005年12月公布的定价机制所确定的要求。在宏观经济和物价等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时,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进行有控制地调整,短期内虽有助于减少面临的物价上涨压力,但也会造成价格信号失真,同时也会影响到市场对未来价格改革趋势、进程等的判断,也无法向市场传递长期、准确的价格信号,客观上就会对能源产品的供需带来不利影响。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受供给结构和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能源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仍将持续。因此,有必要及早理顺天然气价格水平,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近期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抓住了国内物价水平相对较低的有利时机,在不对整体物价形势带来明显冲击的情况下,实现了增量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直接挂钩,向市场传递了较为明确的价格改革信号,为今后的价格调整和价格改革奠定了较好基础。
第三,天然气价格上调与合理调整各方利益的关系。天然气价格上调必然会增加用户的负担,因此,在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合理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由于不同行业和群体对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在历次调整天然气价格时,国家都非常重视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对生活困难人群和一些公益性行业建立补贴和救助机制,在天然气价格上调时对生活困难人群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以适当的补贴。从未来发展看,在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过程中,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将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影响降到最低。
受益公司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消息称,《天然气利用政策》已获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燃气板块午后集体飙升,
长春燃气[8.76 -0.79% 股吧 研报]率先强势涨停,
深圳燃气[9.13 0.11% 股吧 研报]、
大通燃气[6.36 -0.78% 股吧 研报]、
陕天然气[8.25 0.36% 股吧 研报]等尽皆飙涨。分析人士称,天然气行业本身发展的空间非常大,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后,未来的发展速度将很快。天然气“十二五”规划也显示,201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为2300亿立方米左右,用气普及率将进一步提高,供应能力将超过2600亿立方米,比2011年1000亿立方米的产量增长2.6倍。就资本市场而言,业内人士表示,天然气设备类公司是投资的较好标的,主要有三类:一是天然气需求量大增带来供给增加,钻采设备需求很大;二是目前我国天然气资源分布区域不平衡,远距离运输需要管道设备的大量建设,而且市政建设也需要预设天然气管道;三是应用领域,目前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发展较快,改装设备前景不错。
华泰证券[9.50 2.59% 股吧 研报]机械设备研究员李进表示,LNG汽车最具有爆发性,主要原因是:LNG作为客车和重卡燃料已具备适用性;能源的环保和高效性使其受到政策的扶植;根本驱动力是LNG汽车的经济性。首推LNG汽车应用产业链上处于领先地位的
富瑞特装[33.99 -4.33% 股吧 研报]。
民众获益
《政策》在2007年的基础上将优先使用的对象扩充为12类,其中,天然气汽车、船舶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尤为值得注意。市场人士认为,这将直接刺激天然气消费,尤其刺激城市燃气等民用领域的消费,这对相关天然气企业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与之相对应的是,天然气化工依旧属于天然气使用中最不受欢迎的对象。
《政策》指出,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天然气制甲醇装置等为禁止项目,而天然气制合成氨、乙炔、氮肥等仍属“限制类”。
中国石油大学国际石油政治研究中心主任庞昌伟告诉记者,由于我国仍处在天然气供应稀缺的阶段,国家在行政层面约束了天然气化工的发展。
但对天然气产地的地方政府来说,天然气价格相对低廉,外输并不会带来很多收益,而发展天然气化工经济性强,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和就业。
事实上,天然气化工是能源化工中的一大支柱。目前全球约有85%的合成氨及化肥、90%的甲醇及甲醇化学品、80%的氢气、60%的乙炔及炔属化学品、40%的乙烯(丙烯)及衍生产品是用天然气原料和天然气凝析液生产的。
注意事项
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修订信息
2023年9月2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组织修订了《天然气利用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全文
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LNG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序推进天然气利用,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转型、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推动天然气协调稳定高质量发展,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供应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和优化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镇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镇燃气
1、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
3、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4、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
工业燃料:
5、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天然气发电:
6、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7、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8、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其他用户:
9、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10、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11、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等运输车辆;
12、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的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天然气利用新业态。
第二类:允许类
城镇燃气:
1、城市建成区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2、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
工业燃料: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6、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7、除第一类第6、7、8项,第三类第2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城镇燃气:
1、除第一类第4项、第二类第2项以外的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
天然气发电:
2、陕、蒙、晋、疆等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天然气化工:
3、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4、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5、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6、除第二类第8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化工:
1、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天然气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天然气供需,优化天然气资源进口及来源,引导和促进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高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产供储销协调发展。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储气能力规划建设等情况,结合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工作,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有序发展增量用户,加强市场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供需平衡。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布局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加快完善天然气“全国一张网”,提升调运灵活性。上游供气企业、国家管网集团、城镇燃气企业、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储气责任,加快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加快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支持储气设施自建合建、合资合作以及储气设施租赁、储气调峰服务购买等方式,“四方协同”履行储气责任。
(三)安全稳定保供。地方政府、天然气资源供应企业、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共同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城镇燃气企业以及其他直供直购用户与上游供应商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供用气。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民生保供主体责任,各地、各供应企业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供需紧张情况下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民生用气持续安全稳定供应。
(四)高效节约和综合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政策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加强天然气资源统筹调度,在错峰生产的同时努力保障钾肥等化肥生产用气。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发电等)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确实不具备接入管网条件的允许加工成LNG、CNG消费和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高含CO2的天然气(CO2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天然气冷能利用。
(五)加强行业监管。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对天然气全产业链监管。上游供气企业要落实价格政策,统筹考虑气源结构、供气成本、市场供需等,合理确定天然气门站批发价格水平。地方政府要考核和监督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要规范城燃企业准入门槛,促进城燃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优化;加强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促进天然气市场有序竞争和资源安全供应,压缩管输及配气层级,鼓励天然气直供直销。
(六)完善价格机制。落实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能涨能降、灵活反映供需变化的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积极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机制和合同模式探索和创新等。
(七)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
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坚持以供定需,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立项报批时应落实气源,与上游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落实气源。
(二)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有序发展增量用户,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许可、不予用气保障。
优先类主要为对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双碳目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良好经济性社会效益,应予以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允许类主要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有较大市场需求,但需强化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竞争,应在确保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限制类主要为工艺技术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或发展方向,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利于天然气供应安全,需要有序升级改造和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五、其它
(一)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四)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发生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