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

1997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成立于1997年6月,是由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社团组织。 协会成立后,紧紧围绕粮食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双向”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服务、自律、监督、协调的作用,以有为求有位,以自律求自强,以创新求发展,不断提高协会整体功能和工作水平。2002年10月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予优秀会员单位,2003年10月被安徽省民政厅授予先进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社团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在全行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主要任务是沟通企业和政府、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督促和组织会员企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横向联系与合作,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举办粮油展览、交易、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研讨等各种活动,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统计汇集粮油信息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信息服务;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粮食职工素质;开展经济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经济纠纷。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通过努力工作,加强建设,不断创新,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拥有单位会员586个,比成立初期增加了203个,会员也由单一的国有企业会员发展为省内大中型国有、民营等骨干企业、知名企业、私营企业、种粮大户、专业协作组织。全省已有15个市级粮食行业协会、63个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2004年3月24日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全省粮食行业发展形势成立了由不同经济成份大中型骨干企业组成的大米分会、面粉分会、油脂分会。
获得荣誉
2002年10月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予优秀会员单位称号,
2003年10月被安徽省民政厅授予安徽省先进社会团体称号,
2004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2007年3月被安徽省民政厅授予安徽省示范行业协会,
2006年9月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2010年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11年被省政府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授予桂梅生会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秀经营管理者”称号,荣获省文明委、民政厅“百优社会组织”称号。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欢迎全国广大粮食企业入会,并将竭诚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主要工作
一、围绕粮食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一)搜集信息,摸清全社会粮食行业基本情况。全省现有各种所有制粮食加工企业4000家,其中大米加工企业1857家、面粉加工企业1108家、植物油加工企业1125家。在基本摸清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服务中心工作,积极参与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为配合政府推动粮食产业化工作,协会派员分别赴六安、滁州、宿州阜阳、亳州等20多个县区进行了实地调研,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订单收购“3221”工程,宣传推广“延津经验”,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三)参与编制了《安徽省优质粮产业化发展规划》、《安徽省优质油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安徽省粮油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四)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协会参与撰写的《主产区粮食产业化经营研究》论文荣获国家粮食局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会长桂梅生同志的《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卞正瑶同志的《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四大支撑体系》分获得中国粮食经济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
(五)积极开展对外技术研讨、交流与合作。一是,2004年首次组织第一批共15人赴欧洲考察学习粮油加工生产技术和粮食流通管理经验。正在组织第二批到美国等地区学习。二是,不定期举办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论坛、米面油形势分析会,邀请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分析粮油市场形势,讲授粮油专业技术,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升级提供服务。2003年9月,协会承办了“全国碾米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研讨会”,来自全国近240名粮食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三是,组织参加每年一次的华东六省一市粮食经济协作交流会、《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社黄山研讨会,加强省际交流。
二、组织展示交易,宣传安徽名优产品
(一)组织全省粮食行业参加全国粮油展示交易会。
1999年9月首届全国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上,我省共有8大类200多个产品参展,获得全国粮油推荐产品31个,成交额达1亿多元。
2000年10月第二届全国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上,我省共有11大类357个产品参展,展会期间,合同成交量52.36万吨,交易额6.86亿元;协议数量3.7万吨,交易额0.45亿元。
2001年9月第三届全国粮油精品、绿色食品交易会上,我省参展产品11大类近300个品种,签订粮油贸易合同34.2万吨,交易额6.34亿元。
2002年10月第三届全国粮油精品、绿色食品交易会上,我省参展产品13大类105个品种,展馆布置简洁大方、特点鲜明,受到良好效果。
2004年5月第五届全国粮油精品绿色食品展示交易会在南京举办。我省共组织了70多家企业,12大类、300多种产品参展,展位达到28个,为历届参展之最。展销会期间我省粮油交易总量43.2万吨,总交易额10.2亿元。此外,机械设备销售6套,销售额300万元;阜阳市在展交会期间还开展了招商引资活动,引进投资项目1个,资金2000万元。
以上五次全国展交会,由于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的精心组织,参展企业共同努力,安徽展团都荣获组委会颁布发的组织奖、优秀展出奖,展示了安徽粮油加工业和产业化经营的最新成果,促进了安徽粮食企业与外省和外商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我省粮食企业在全国的影响。
(二)举办安徽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为全省粮食企业提供宣传、交流平台。
1999年在安徽省博物馆举办了’99安徽粮油食品、多经产品展示展销会,参展产品10大类1175个,总成交额4.98亿元。
2002年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在芜湖市举办了第二届安徽省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
2004年10月16日—18日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在博物馆举办了第三届安徽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主题是检阅粮食产业化成果。展交会期间,举办了粮油企业发展论坛、商品粮部份交易、粮油贸易洽谈,开展“世界粮食日”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等一系列重要活动。参展产品63大类230个,总成交额29亿元,其中合同金额5.52亿元。
三、加强宣传,推进“放心粮油”工程
(一)加大“放心粮油工程”的宣传力度。2003年12月20日至今年1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并组织了全省17个“放心粮油”生产企业集中开展产品展销活动,通过“印发了份宣传材料、悬挂一条横幅、设立一张咨询台、组织一次展、开展一次宣传报道”等五个一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的活动,受到了党委、政府的好评和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二)认真开展“放心粮油”“粮油销售放心店”评审工作。实施“放心粮油工程”以来,我省共参加了四批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粮油销售放心店”的评审工作,有56个企业、79个产品获全国“放心粮油”称号,有7家粮油销售店获全国“粮油销售放心店”;有62个企业、83个产品获安徽省“放心粮油”称号,28家粮油销售店获安徽省“粮油销售放心店”称号。与此同时,协会还组织了全国第一批“放心粮油”的年检工作,对我省获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第一批“放心粮油”称号的16家企业31个产品进行了复检;开展“放心粮油”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我省粮食行业有全国和全省“放心粮油”产品120个,“粮油销售放心店”35家。“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粮油市场,确保了粮油食品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优化会员结构
(一)根据粮食工作要求,按照市场化运作,成立了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大米、面粉、油脂分会,推选出了由不同经济成份大中型骨干企业法人组成的分会领导班子,首批吸纳入会的大米分会会员66个、面粉分会会员34个、油脂分会会员33个,其中民营企业分别占27.3%、44.1%和45.5%,充分体现了多元性、民间性和代表性。三个分会的成立标志着安徽省粮食行业中介组织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指导和引导,推进市县协会组织建设。省粮食行业协会学习河南延津经验,指导各地积极发展小麦协会、水稻协会。全省已有8个市、12个县成立了粮食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粮食行业协会组织网络。
(三)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优化会员结构。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共拥有单位会员230个,比成立初期增加了154个,会员也由单一的国有企业会员发展为省内大中型国有、民营等骨干企业、知名企业、私营企业、种粮大户、专业协作组织,增强了协会的民间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协会工作效率。2003年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经济学会秘书处合署办公,设置了综合部、发展部、编辑部三个部门,明确了各自的职能,调整了一批年轻的同志进秘书处工作。为加强管理,制定了《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徽粮食》稿件登记、编审、印发等管理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了秘书处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了工作效率。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永远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立足大粮食、大流通、大市场,坚持服务宗旨,以服务促发展,努力开创协会工作新局面。
协会章程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缩写为AAGS)。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是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徽省粮食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研究粮食行业的发展趋势,对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研究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五)组织、协调粮食行业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全省性或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粮食行业的整体优势和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等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七)参与组织粮食企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行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开展与境内外有关粮食行业等经济组织的联络工作,发展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一)承担经济学会业务,负责编辑出版发行内刊《安徽粮食》,加强同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传输经济、科技信息。
(十二)发展粮食社会公益事业。培育和壮大粮食经纪人队伍。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自然调整);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试行部分会长轮值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企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赞助费及其它收取标准
(一)本届协会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免交会费。交费时间:换届当年会后1个月内,其余为每年4月底前。
(二)本届协会向副会长单位收取赞助费。标准是:每年赞助费不少于6000元或每届一次性赞助不少于30000元。交费时间:每年4月底前。
(三)凡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需本协会秘书处办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有关申报、推荐工作免收手续费用(国家规定的除外);凡不是本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需本协会秘书处办理上述有关申报、推荐工作的,一律按800元/件(次)收取相关手续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改本协会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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