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犯

汉语名词

战犯,全写为战争罪犯,指发动非正义战争或在战争中犯严重罪行的人。在战败之后,战犯需接受战胜方为首组成的审判单位或其他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战犯法庭来审判,以负起战争的罪责受到处罚。

简介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首次在国际法中规定了战犯的刑事责任范围。依照该公约,交战国要对自己武装力量成员的一切行动负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和约》(1919)规定有追究战犯责任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并未得到执行。《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规定,对诸如虐待被俘的伤者病者和战地医务人员等类的行为,应予以惩治。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波茨坦会议的议定书强调指出,一切战争罪犯及参与策划或推行纳粹暴行和战争罪行的人,应予逮捕并交付法庭审讯。《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4)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缔约国各方均有义务采取国内立法措施,对破坏或指使破坏公约者,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有责任揭露和惩治战犯,以及惩处一切罪犯,无论其属本国公民、交战国公民或中立国公民。法定时效不适用于战犯,战犯不享有避难权。根据国际法准则,各国均应不考虑时效期限,而将战犯引渡给犯罪发生地国家惩处。交战国有权将违反武装冲突法规范的他方人员作为战犯处罚,以促使武装冲突法规范的遵循和执行,缓和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残酷程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使武装冲突法关于战犯的规则有较大的发展。随着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行,将使越来越多的战犯受到制裁。
基本概述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阿道夫·希特勒贝尼托·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等,都是首要战犯。 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历史记录
过去,西方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把战争犯罪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提出审判和惩处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问题。1919年 1月26日,在巴黎和会上成立了战争责任问题委员会。《凡尔赛和约》(1919)第227条规定,把德皇威廉二世作为主要战犯之一,交付国际法庭审判。但是,由于荷兰政府拒绝引渡,审判未能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帝国主义者的暴行,激起了全人类的义愤,从而促进了在国际法中建立惩治战争犯罪的国际责任制度。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莫斯科外长会议作了关于追究和惩治法西斯战犯的决议。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 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背景资料
东京审判
日军暴行骇人听闻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8年11月宣判终结,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其间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堪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也是二次大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日本法西斯的种种罪行在审判中一步步被揭露。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宣布,确认日本有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及对苏联、美国、英国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认为九一八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线,日本是中日战争的侵略者。
判决书以最大的篇幅叙述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日本侵华的种种罪行。
判决书还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
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已达30万人以上,还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
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妇女强奸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
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她的乳房和子宫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体。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的战争给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为了惩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1943年10月,中国、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成立罪犯调查委员会,筹备战后审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我们盟国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法律的严厉制裁。”1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贯彻《波茨坦公告》,严惩日本战犯
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正式任命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等法院院长韦勃爵士为首席法官,以及分别来自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10国的10名法官;同时任命了首席检察官和其他30名检察官。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分别由梅汝趝和向哲浚出任。盟国开始是把70人定为甲级战犯,后认为案情过分庞大复杂,决定将这70人分两批或三批审理。东京审判的是第一批28名甲级战犯,因为其中3人或病死或发疯,所以实际只对25名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
正义审判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这天上午8时42分,一辆押送日本战犯的土黄色大型军用客车停在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大门前。8时50分,大客车的门开启。第一个走下车的人穿着一身战时日本国服国民服,他是南次郎。第二人是眼眶深陷的广田弘毅。日本特务头子土肥原贤二第四个走下车来。东条英机走在队伍中间,他戴着黑框眼镜,脸上露出令人捉摸不透的笑容。眼睛眨个不停的前大藏大臣贺屋兴宣走在最后。他们走得很慢,相互间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当贺屋兴宣走进法庭大门后,厚厚的玻璃门随即关闭。
上午11时17分,法庭执行官宣布开庭,庭内全体人员起立。在一片肃静中,11名法官身着黑色法衣威严地走入法庭,登上审判席。
尽管25名战犯罪恶滔天,但他们并不甘心认罪。开庭不久,辩护团便以审判权问题发难,有的辩护律师以战争中杀人不应构成杀人罪为由,为被告开脱。对此,检察官指出:这批战犯所指挥的军队,对世界各国的无数生灵造成了长期而深重的迫害,世界的和谐在这批战犯手中破灭。对如此天理不容的战犯,绝对不能够放纵。审判的目的是在主持正义,而这个审判也不同于一般的审判,因为我们要从毁灭中挽救全世界。我们为了文明而开始战斗!检察官铿锵有力地结束了发言。法庭驳回了辩方的动议,审判进入一般审理阶段。
法庭上唇枪舌剑
事实真相
7月1日,法庭开始审理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行。坂垣征四郎虽知自己罪行累累,但还是抵赖说九一八事变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是他们策动的;而伪满洲国的成立是出于东北人民的民意;七七事变以后,他曾主张撤军,实现和平等等。但在中国检察官举出的大量证据,如《奉天特务机关报》所载日本军方吹捧坂垣屠杀中国人功绩卓著的材料,日本外务省秘密文件中所载坂垣策划成立伪满洲国等材料面前,坂垣窘态毕露,哑口无言。8月,伪满洲国皇帝溥仪连续出庭8天,详述坂垣筹划伪满洲国的罪行和证据,让世人更多地了解到了事实的真相。
南京大屠杀负有最高直接责任的是松井石根。为了证实日军的暴行,中国检察官助理裘劭恒特地与两名美国人赴南京实地取证,收集到大量证据,并找到了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尚德义伍长德,目击者美籍医生罗伯特·威尔逊、约翰·梅奇牧师等证人。检察官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材料堆起来有一尺多高。松井石根刚开始也是百般抵赖,但很快被检察官驳得什么话也说不出来。
在东京法庭上,其他有关各国的检察官也相继进行了立证陈述,历数了日本进行侵略战争的各个阶段上日本战犯的犯罪事实。
战犯末日
1948年11月4日-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数十万字的判决书。12日下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绞刑;判处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等16人无期徒刑;判处东乡茂德有期徒刑20年、重光葵有期徒刑7年。在被告依次被传唤来听取量刑宣判时,他们的表情各不相同。土肥原贤二脸色死灰,脸部肌肉明显抽搐,双手颤抖厉害。松井石根头不停地抖动,两腿瘫软,不得不由两名宪兵用力抬着才离开法庭。东条最后一个出场,他穿着一身军服,两手背在身后,歪着脖子,一直仰视着天棚。七人的绞刑是1948年12月22日黎明执行的。他们的尸体在火焚成灰以后,用军舰撒到海里,任其随风飘去,使其无踪迹可寻。
东京审判的同时,南京、上海、马尼拉等地也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级、丙级战犯,受审战犯共5416人,其中937名战犯被处以死刑。
审判意义
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法西斯的侵略罪行,惩罚了日本战犯,因而受到当时世界舆论的普遍欢迎。当然,由于在审判前后由美国操纵了执行和检察大权,使审判产生了一些缺陷偏颇,如731部队从事细菌战的罪恶活动未被追究等等。但是,东京审判的重要之处主要不在于确定某些被告人有罪无罪,而是伸张正义鞭挞战争犯罪和呼吁世界和平。 第一,东京审判以其严正判决最终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人类共识,还确定了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也是犯罪,而领导侵略战争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建立,沉重打击了好战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二,东京审判正式确定了违反人道罪,即将战时或战前对非武装人民的屠杀种族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战争犯罪所不能包括的一切反人道罪行,都不能逃脱正义的裁判。
第三,东京审判的各项记录和判决书等文件,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它本身就是日本法西斯所犯种种罪行的如山铁证。
相关法律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管辖权与总则部分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或其中之任何一种行为,皆属于战争犯罪
危害和平罪
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战争罪
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包括谋杀及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违反人道罪
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有关于本法庭裁判权内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不问此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还规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部门之负责官吏,均不应成为免除或减轻惩罚的理由;政府或上级命令,也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责任的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伦敦协定和欧洲、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纽伦堡、东京分别对德、日法西斯战犯进行了审判(见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5(Ⅰ)号决议一致确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判决书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 117(Ⅱ)号决议编纂的这些原则称为“纽伦堡原则”。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战犯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大会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没有受到审判的战犯。
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对战犯的包庇、纵容,上述规定未能认真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日本的许多重要战犯,由于美国的包庇而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在中国,国民党政府从1945年12月中旬起至1947年底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同年6月9日至20日,分别在沈阳、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处理(见沈阳审判太原审判)。
日本战犯
重庆国民政府公布的日本战犯名单
林铣十郎 战时曾任日本首相
阿部信行 战时曾任日本首相
东条英机 战时曾任日本首相
小矶国昭 战时曾任日本首相
冈田启介 战时曾任日本首相
米内光政 战时曾任日本首相
南次郎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大臣
荒木贞夫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大臣
寺内寿一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大臣
杉山元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大臣元帅
板垣征四郎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大臣
畑俊六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大臣
梅津美治郎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参谋总长
建川美次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参谋本部第2部长、第1部长
小畑敏四郎 战时曾任日本陆军参谋本部作战课长、第3部长
桥本欣五郎 战时曾在日本陆军参谋本部任职
三宅光治 战时曾任日本关东军参谋长
石原莞尔 战时曾任日本关东军参谋、高级参谋
植田谦吉 战时曾任日军第9师团长
西义一 战时曾任日军第8师团长
田中隆吉 战时任日本驻上海陆军武官助理、关东军参谋、化德特务机关长
西尾寿造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
冈村宁次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
多田骏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
冈部直三郎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日军第6方面军司令
下村定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
松井石根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
山田乙三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
安藤利吉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南方面军司令官
后宫淳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南方面军司令官
吉本贞一 战时曾任日军第1军司令官
东久迩宫稔彦王 战时曾任日军第2军司令官
朝香宫鸠彦王 战时曾任日军上海派遣军司令官
今村均 战时曾任日军第23军司令官
内藤正一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北方面军骑兵集团长
冈崎清三郎 战时曾任日军缅甸方面军第2师团长
山胁正隆 战时曾任日军第3师团长
田中静壹 战时曾任日军第13师团长
土肥原贤二 战时曾任日军第14师长
藤江惠辅 战时曾任日军第16师团长
木村兵太郎 战时曾任日军第32师团长
河边正三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驻屯混成旅团长
铃木重康 战时曾任日军独立混成第11旅团长、
坂本顺 战时曾任日军第5师团步兵第21旅团长
佐佐木到一 战时曾任日军第16师团步兵第30旅团长、
小原一明 战时曾任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北方面军骑兵第4旅团长
河边虎四郎 战时曾任日本关东军第2航空军司令、航空总监部次长
影佐祯昭 战时曾任日本南京政府顾问
吉冈安直 战时曾任后伪满洲国帝室御用挂
楠本实隆 战时曾任日本大东亚省驻北平公使
盐泽清宣 战时曾任日本大东亚省驻北平公使
花谷正 战时曾任伪满洲国军事顾问、奉天等地特务机关长、第1军参谋长
森冈皋 战时曾任日军汉口等特务机关长、华北联络部长
田中国重 战时曾任日军台湾军司令
高桥坦 战时曾任日本驻北平武官、日军中国派遣军华北方面军参谋长
中泽三夫 战时曾任第16师团参谋长
菊池武夫 战时较早退出现役,后在政府、议会及右翼组织任职
末次信正 战时曾任日军联合舰队司令
野村吉三郎 战时曾任日军第3舰队司令、驻美国大使
永野修身 战时曾任日军军令部总长
丰田副武 战时曾任日军军令部总长
丰田贞次郎 战时曾任日本商工大臣、外务兼拓务大臣、军需兼运输大臣
永野修身 战时曾任日本海军大臣、日军军令部总长
米内光政 战时曾任日本海军大臣
吉田善吾 战时曾任日本海军大臣
及川古志郎 战时曾任日本海军大臣、日军军令部总长
岛田繁太郎 战时曾任日本海军大臣、日军军令部总长
野村直邦 战时曾任日本海军大臣
太澄田赉四郎 战时曾任日军第1军司令
鹰森孝 战时曾任日军第12军司令
细川忠康 战时曾任日军第43军司令
坂西一良 战时曾任日军第20军司令
十川次郎 战时曾任日军第6军司令
田中久一 战时曾任日军第23军司令
落合甚九郎 战时曾任日军第27师团长
长伴健雄 战时曾任日军第34师团长
宫川清三 战时曾任日军第40师团长
小仓达次 战时曾任日军第131师团长
山路秀男 战时曾任日军战车第3师团长
内田银之助 战时曾任日军第118师团长
柳川悌 战时曾任日军第132师团长
堤三树男 战时曾任日军第68师团长
田中勤 战时曾任日军第61师团长
三浦忠次郎 战时曾任日军第69师团长
内田孝行 战时曾任日军第70师团长
专田盛寿 战时曾任日军独立混成第81旅团长
樱庭子郎 战时曾任日军新墙河独立混成第82旅团长
楠本实隆 战时曾任日本大东亚省驻北平公使
福田良三 战时曾任日本海军中国方面舰队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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