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入费指运营公司为始发和终接呼叫付给本地交换运营公司的一种款项。通常按每分钟使用计费。现阶段,互联互通之后,信息产业部对接入费水平的制定原则是接入费水平基于接入成本。在其他领域,如本地有线电视运营商对卫星电视接入本地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也被称为接入费,又称‘上架费’。
含义
在讨论接入政策时,通常所指的是两类接入问题,这两类不同的接入问题对应不同的竞争政策:第一种接入问题被称为单向接入问题。最典型的情况是主导运营商是唯一拥有“瓶颈”部门的企业,除了提供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服务以外,如
本地网服务等,还提供竞争性服务;同时,由于网络的天然垄断性或者政策限制,新进入者只能进入竞争性部门,因此新进入者为了向用户提供服务,必需获得主导运营商提供的“瓶颈”服务,但是主导运营商却不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般来讲,可以将
电信服务分成两类:一类是竞争性服务,如长话和增值服务等:另一类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服务,主要包括本地电话服务等,又称为“瓶颈”部门。而接入政策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控制着“瓶颈”部门的运营商向需要使用这些资产的竞争者如何收费。此外,由于
电信生产的捆绑特性,当主导运营商控制着“瓶颈”部门时,那么另外一种与之互补的,并且从技术上讲具有竞争性的服务市场,是否还能保持竞争的态势。显然,一项好的接入政策应该能促进有效竞争形成,这中间包括了多重目标:
①提高“瓶颈”设施的有效利用率;
②激励网络所有者在努力降低成本的同时,对网络进行投资和维护:
③在“瓶颈”设施和竞争业务领域形成有效的市场准入;
④以最小的成本达到上述目的。
由于在现有垄断运营商与竞争者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管制机构在制定接入政策时会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如果接入费定得过高,将形成实际上的市场准入壁垒,使
垄断运营商在竞争性的市场中继续保持垄断地位,进而可能导致无效率的市场绕道或重复建设;而如果接入费定得过低,则会导致竞争者无效率的市场准入,增加网络运营商对竞争者关闭“瓶颈”部门的动机,且缺乏维护和更新网络设施的激励,所以说,接入费定价是电信产业一件较为关键的工作。
接入情况
在实际的
电信运营市场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接入情况:
呼叫终接:当A网用户要与B网用户
通信时,为了实现这次通话连接,A网必须向B网支付终接费用。国际长话的终接费就是一例,主叫所在国的网络必须向终接该次通话的另一个国家的相关网络支付费用。
呼叫发起:如果
运营商没有直接连接到用户的链路,它就必须依赖其他运营商来提供这种
链路。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长话业务,新运营商可能只选择进入长话业务市场,而向提供本地交换服务的主导
运营商支付呼叫发起或终接的费用。
租用网络元素:
运营商可能租用了其他运营商网络的某些部分,例如,在某个特定时间段租用连接到用户的本地
链路(称为“非捆绑本地环路”)。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呼叫的发起和终接,只不过这些网路设施是按月租用,而不是按分钟计算。但是,租用非捆绑本地环路的协议允许新进入者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自主选择它用来整合网络元素的技术。
移动漫游:对移动网络而言,
漫游现象等价于呼叫发起和终接,即用户到了一个所属网络A无法覆盖的地区,仍然需要拨打和接听电话。在这种情况下,网络A需要与其他网络协调,以保证有足够的网络覆盖接收和传递呼叫。
构成
物理连接费
物理连接费指补偿为建立网间互联所增支的一切费用,包括互联点增设的设备、电路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和运营的费用,以及因互联而必须进行的网络改造(如更改或增设其它电路或设施)的费用。从理论上说,网间
互联互通给互联双方都带来效益,尤其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对两个规模对等的
电信企业而言,物理连接费应该由互联双方共同平等承担。互联双方不是买方卖方的关系,而是合作伙伴。
但是很多国家的主导电信运营商往往不承担物理连接费,而由竞争者独自承担。这是因为主导运营商和竞争者通常在网络规模和用户数量上存在极大差异,显而易见,竞争者是互联互通的最大得益者,他们更迫切要求接入主导
运营商的网络。如果从更为合理的角度,按照受益程度分摊成本,物理连接费也可根据互联话务量的比例关系由互联双方分摊。我国信息产业部明确规定,非主导电信企业和主导电信企业互联时,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非主导电信企业互联时,互联传输线路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摊解决;互联点两侧电信设备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配套设施费用由互联双方各自承担;互联传输线经过主导电信企业的管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设施时,主导电信企业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若暂无标准则协商解决。一般来说,物理连接费是一次性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成本较易确定,且在整个接入费用中所占比重不大,通常互联双方较易达成协议。
接入使用费
指一家
电信运营商补偿另一家电信运营商为其每次呼叫提供的各种接入服务的费用。这是接入定价问题的核心所在。
辅助性费用
指主导
运营商为竞争者提供的查号、紧急服务、话务员辅助服务等辅助性服务的收费。
补充性费用
指竞争者为迅速扩展网络及业务而向主导
运营商租用电信设施(
线路管道、传输
链路、
机房、发射塔、杆等)的费用。
接入亏损和普遍服务补偿费
指竞争者为补偿主导运营商履行普遍服务或其他社会义务所支出的费用。它与网间互联互通活动没有完全赢接的关系,而更象是一种税金。在很多国家的接入费用中不包括这部分,而是通过
普遍服务基金等形式来弥补这部分费用。
中国现况
在
中国联通成立以后,为了促使
中国联通与
中国电信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1995年国家计委正式颁布了1411号文件《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通信网与邮电公用网互联互通话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对于
互联互通双方开放的业务种类和网间结算等做出了规定。此方法一直沿用很久。为了向以成本为基础的网间结算办法转变,信息产业部于1999年8月18同发布了《电信网问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730号文件),对电信网间互联及结算的具体办法进行了一些调整。2001年4月2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新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195号文件),用于指导电信企业的网间结算。与730号文件相比较,新的结算方法有所简化,基本的思路是:按照网间互联占用资源的不同分别进行结算,占用本地资源的,结算价为0.06元/分钟;占用长途资源的,结算价上限为0.54元/分钟;转接占用资源时,转接费为0.03元/分钟。
另一方面,在《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中,本地电话终接费和长途电话的终接费(落地费)是不同的,规定:
移动通信网用户拨叫固定
本地电话网用户,主叫用户归属
电信企业(以下简称主叫方)应向被叫用户归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被叫方)支付0.05元/分钟。通过国内长途电路至固定本地电话网、
移动通信网用户的呼叫,被叫方应从国内长途话费中得到0.07元/分钟。这样,企业就会向被叫方运营商隐藏究竟是本地还是长途的信息,造成被叫方运营商的利益损失。195号文件规定:移动通信网用户拨叫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0. 06元/分钟。通过国内长途电路至固定本地电话网、移动通信网用户的呼叫,被叫方应从国内长途话费中得到0.06元/分钟。
制定方法
接入费的制定其基本的依据还是成本回收和公平负担,但由于接入费与电价整体设计密切相关,因而各国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深度/浅度回收机制
因新用户的接入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用户供电的可靠性或质量,因此
电力公司通常要预先对连接方案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对系统进行扩容。如果用户支付的接入费中包含了系统扩容成本,称为“深度回收机制”;反之则称为“浅度回收机制”。如
爱尔兰对大部分终端用户实行浅度回收机制,
挪威和
法国的用户实行浅度回收机制;而
英国的接入费中计入所有与连接相关的实际成本,包括专用资产与分摊的共用资产。
全部/部分连接成本付费
接入费是收回全部连接成本还仅是部分连接成本。如
爱尔兰只在接入费中收回50%的连接成本;美国许多州规定用户接入电网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免费,如加州对各类用户规定连接标准,标准以内不收费、标准以外收费。而美国缅因州则按完全连接成本收费。
区别对待
如
爱尔兰、
加拿大阿尔伯特省对发电用户实行深度回收机制、对终端用户实行浅度回收机制,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对各类用户实行相同的接入费政策。是否对老用户返还资金也是区别对待政策中的一种。一些实行深度回收机制的国家或地区,当用户出资建设的设施被新用户共享时,就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返还。如
西班牙的REE公司和美国部分州。
各国方案
RWE(
德国):用户承担因连接而发生的全部成本,以及因此增加的运行、更新或改造成本。
Enel(
意大利):用户承担连接的部分成本。居民用户的接入费有固有标准,取决于容量需求、电压等级以及距离现有网络的距离。
EXECO(
荷兰):接入费由三部分构成:一次性支付的初始投资费;阶段性支付的更新费;阶段性支付的维护费用。
SDG&E(美国加州):标准范围以内(规定线路长度)不支付连接费。标准以外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发电用户需要承担全部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成本。
PSEG(
美国):补贴范围以外的连接成本,用户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月支付,其中一次性支付方式下,在10年以内可获得新用户的返还。
REE(
西班牙):连接费用标准按容量制定。如果线路有富余容量,当有新用户申请连接时,老用户5年内可申请一定的投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