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企业联合会

云南省昆明市企业联合会

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25年悠久历史,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组成部份,是昆明地区规模最大、最有影响的社团法人组织。协会有一大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校、新闻单位等团体会员千余户。2001年国家借鉴国际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性原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一方,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惟一代表雇主一方,对企协明确定位参与三方协商机制。

机构简介
协会坚持为企业、为企业家、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为宗旨。为企业办实事,排忧解难,牵线搭桥,招商引资,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协会进行协调。致力于把协会办成企业的参谋,政府的助手,社会的中介,信息的集散,合作的桥梁,交流的渠道,经营者的学校,企业家的“家”。
协会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按照政府经济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接受省市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和调研任务。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两年一届评选表彰昆明地区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大户“双百”的排序,参与和谐企业的评选表彰,举荐先进,树立榜样。组织企业家国内外学习培训,经贸考察,拓宽视野,增长才干。协会有自己的服务载体,通过会刊《昆明企业家》和“昆明企业调查”、“信息参考”、“简报”、“网站”传播企业工作各方面的经验信息和企业家的业绩,介绍外地企业成功的经验,领导和权威人士关于经济问题的讲话,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等。会刊等文字材料除上报省市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外,还向全国50多个中心城市、有关新闻媒体交换,对塑企业之形,扬企业之名发挥了积极作用。
协会组织领导机构由部分省市领导、政府部门领导、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成,充分体现了以企业为主体。协会实行三块牌子(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一套领导机构和一套办事机构的管理模式。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会员部、调研部、培训部、雇主工作部、编辑部、咨询部。协会每年深入企业不少于几百户,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帮助企业释疑解惑办实事。为提高企业领导素质和经营管理者水平,开展了大量培训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组建了“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委员会”、“经营管理咨询委员会”、“新经济组织委员会”、“机电专业委员会”、“信息咨询中心”。昆明仲裁委员会授权在协会建立了“昆明企业家协会法律仲裁中心”,并设立了“昆明企业家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对经济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还设立了昆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协会章程
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
章 程
(2011年4月22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云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副会长单位,接受中企联、省企联及省工经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各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家以及地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自愿组成,并吸收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经政府批准、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联合企业和企业家,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友好型社会,坚持调整经济结构,坚持科学进步和创新,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企业和企业家、行业(商会)、政府服务,努力造就一支能适应市场并不断发展的企业家队伍,为实现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工人文化宫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昆明“十二五”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管理体制,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自主创新、管理提升、节能减排、市场营销,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市场、企业家队伍建设等进行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的调研和协调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指导和推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4、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企协及加入本会的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并给予业务指导。
5、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
6、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法律等服务,不断拓展协会新的服务功能。
7、组织各种活动,包括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联谊会,组织企业家到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交流企业管理经验等,促进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家素质。
8、办好昆企协网站、《昆明企业家》和《昆明企业调查》、 《信息参考》等会刊,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
9、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及“双百”(昆明地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百强、纳税大户百户)排序工作。
10、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11、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议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规模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
2、昆明地区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企业主管部门、企协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经济院校和科研单位;
3、其它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 个人会员条件
1在昆明地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任领导;
2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企业管理实践和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3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专家、学者、企业界知名人士、律师和新闻工作者。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改选和补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领导、热心为本会服务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具有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的企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其企业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在届期内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替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 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根据会长提名,增补和调整副会长;
(五) 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
(六) 审议设立或调整工作机构议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经济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3、所代表的企业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潜力,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4、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驻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驻会会长兼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报会长会议决定。理事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 “昆明工业经济联合会”三块牌子,分设三个会长,其中一位为驻会会长,一套工作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等服务机构及办公室、会员部、调研部、雇主工作部、培训部、编辑部、财务部等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会员单位的会费;
2、财政补助;
3、购买政府服务项目的收入;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和利息收入;
5、接受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所属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接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休假、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离、合并或需解散、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备案。本会解散或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解散或终止后其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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