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国务院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解决我国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影响。2013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情况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
基本国情和水情,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比人均耕地占比还要低12个百分点;二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三是水资源利用方式比较粗放,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50,与世界先进水平0.7~0.8有较大差距;四是不少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像黄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经达到76%,淮河流域也达到了53%,
海河流域更是超过了100%,已经超过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
生态环境问题;五是水体污染严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2010年38.6%的河长劣于三类水,三分之二的
湖泊富营养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水资源需求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
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本上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改革。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系统总结我国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
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
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针对中央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战略决策,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主要目标,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全面部署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责任,必将全面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条红线
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
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为实现上述红线目标,进一步明确了2015年和2020年水资源管理的阶段性目标。
四项制度
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用水
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
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
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
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
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意义
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水治理新思路,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在制度建设方面,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已基本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在用水效率方面,开展了100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200个省级试点,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10年的90立方米下降到62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2010年的0.50提高到0.53。在保障能力方面,着力加快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可新增城乡供水能力800亿立方米,新增农业节水能力260亿立方米,增加灌溉面积7800多万亩。在生态保护方面,启动105个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年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万平方公里,黄河连续16年不断流,塔里木河、石羊河等流域生态功能逐步得到恢复。但要看到,我国基本水情特殊、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生态环境容量有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正常年份全国缺水量达500多亿立方米,近2/3城市不同程度缺水。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从根本上破解水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迫切需要
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长期以来,我国用水方式比较粗放,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生态脆弱和开发过度并存,污染治理和超标排放并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加快转变高消费的发展方式,更加强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红线的倒逼机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布局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内涵和组成部分。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已经接近或超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引发河道断流、湖泊干涸、湿地萎缩、绿洲退化、地面沉降等生态问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环境用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水环境。
(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国家水治理领域的深刻革命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未来我国面临的水问题将更趋复杂,传统的水利发展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保护水资源转变,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各个领域。
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树立底线思维,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配置为重点,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尊重自然、人水和谐,促进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二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产发展、人居环境等方面问题。三是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立足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系统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问题。四是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健全水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增强水资源管理内生动力。五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完善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水法治体系,把水资源管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