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和测绘勘察管理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国土资源(土地和地质矿产资源,下同)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征地管理职责。
(三)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和调控职责。
(五)加强服务重大建设项目职责。
(六)加强对远城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统筹管理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统筹协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测绘勘察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报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规划,指导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查、审批以上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房屋拆迁、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负责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措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法高效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用地预审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
(九)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依法高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指导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和地质资料,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防治、矿区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实施备案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安置房源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
(十五)承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和远城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审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城管部门查处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和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示工作。
(十八)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局系统绩效目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财务审计、综合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收取、代收有关费用。
(二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信访处
(四)政策法规处
(五)财务处
(六)规划编制处
(七)重大项目处
(八)用地规划处
(九)交通市政处
(十)耕地保护
(十一)征地处
(十二)土地利用处
(十三)拆迁管理办公室
(十四)地籍
(十五)建筑与城市设计处
(十六)地质矿产处
(十七)测绘勘察处(市测绘局)
(十八)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0名(含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任督察)、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副主任督察)、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其它事项
(一)将市人民政府土地督察办公室更名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为正处级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内设3个督察组。主要职责为:拟订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开发区和远城区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负责联系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驻武汉规划督察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单列行政编制12名,行政编制从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调剂解决,核定正处级督察员1名,副处级督察员5名。
(二)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江岸分局、江汉分局、硚口分局、汉阳分局、武昌分局、洪山分局、青山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的名称改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江汉分局、硚口分局、汉阳分局、武昌分局、洪山分局、青山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和测绘勘察管理职责,其它维持不变。远城区国土规划体制调整事宜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机关机构改革后另行规定。
(三)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执法监察支队与市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合并组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的执法监察工作。列事业编制63名,人员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该执法监察支队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内设7个队室,即:办公室、土地执法一大队、土地执法二大队、规划执法一大队、规划执法二大队、矿产执法大队、测绘拆迁执法大队。核定支队长兼政委1名(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兼任)、副支队长3名(正处)、专职副政委1名(正处),核定大队长(主任)7名(副处)、副大队长(副主任)10名(正科)。
(四)将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更名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其它维持不变。
(五)将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更名为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其它维持不变。
(六)将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挂市地理信息中心、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档案馆牌子,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25名,经费形式维持原渠道不变,其中差额拨款事业编制21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名(经费为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列差额拨款事业编制393名,《城市勘察》杂志社仍隶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八)成立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8名,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九)将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更名为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其它维持不变。
(十)将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整建制调整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其中,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业务上仍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指导。核定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中心)书记兼主任1名(副局级),副书记1名(正处级),副主任3名(副处级)。
(十一)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其它维持不变。
(十二)将原在市国土资源房产信息中心挂牌的市土地规划设计研究院更名为市规划编制研究和展示中心,为独立事业单位,列差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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