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志

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边框、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中的有关规定。

现行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号StandardNo: GB 15630-1995
中文标准名称StandardTitle in Chinese: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英文标准名称: Fire safety signs
发布日期IssuanceDate: 1995-7-19
实施日期ExecuteDate: 1996-02-01
首次发布日期FirstIssuance Date: 1995-7-19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现行
复审确认日期ReviewAffirmance Date: 2010-11-18
计划编号Plan No:
代替国标号ReplacedStandard:
被代替国标号ReplacedStandard:
废止时间RevocatoryDate:
采用国际标准号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 ISO 6309:1987
采标名称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
采用程度ApplicationDegree: NEQ
采用国际标准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C80
标准类别StandardSort: 产品
标准页码NumberofPages:
标准价格(元) Price(¥):
主管部门Governor: 公安部
起草单位DraftingCommittee: 天津消防研究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6309-1987《消防——安全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与消防有关的安全标志及其标志牌的制作、设置位置。本标准的应用领域要尽可能广泛地扩大到需要或者应该的一切场所,以向公众表明下列内容的位置和性质:A.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B.火灾时疏散途径;C.灭火设备;D.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 4327—84《消防设施图形符号》所覆盖的设计图或地图上用的图形符号。
标志杆
消防安全标志杆的颜色应与标志本身相一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占先、刘伶凯、姚松经。
消防安全
消防标志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没有火灾报警器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工具上;
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6设置要求
6.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6.2除必须外,标志——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6.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6.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观察角接近90°。
6.6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由最大观察距离D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以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观察距离D的确定参照本标准附录A(参考件)。
6.7标志的偏移距离X应尽量缩小。对于最大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最大不应大于15°。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6.9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9.2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6.10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0.1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6.10.1.1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A或B的位置。标志脾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Al不应小于0.5m。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m。
6.10.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以在C、D的位置设置标志,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h3应在1.3m─1.5m之间。
6.10.1.4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6.10.2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6.10.3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6.10.4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提示标志(正方形)及其辅助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几何尺寸
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图形尺寸以观察距离D为基准,计算方法如下:
7.1 正方形
边长d=0.025D
7.2 三角形
内 边:a=0.035D
边框宽:c=0.124a
圆角半径:r=0.080a
7.3 圆环和斜线
内 径:d1=0.028D
外 径:d2=1.25d1
斜线宽:c=0.100d1
斜线与水平线的夹角a=45°
5.4 由图形标志、方向辅助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组成的长方形标志
短边:d=0.025D
长边:6=1.60a
引用标准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2893 安全色
6 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
6.1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按本标准的制作图来制作。标志和符号的大小、线条粗细应参照本标准所给出的图样成适当比例。
6.2 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自带衬底色。用其边框颜色的对比色将边框周围勾一窄边即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的标志,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除警告标志用黄色勾边外,其他标志用白色。衬底色最少宽2mm,最多宽10mm。
6.3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等。用于室内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用粘贴力强的不干胶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志牌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
6.4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无毛刺和孔洞,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志牌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
6.5 消防安全标志牌必须由被授权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7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
7.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在醒目、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表示的意义。
7.2 消防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在本身移动后可能遮盖标志的物体上。同样也不应设置在容易被移动的物体遮盖的地方。
7.3 难以确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应征求地方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标识管理
1 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水箱间、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2 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备用消防电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场所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4 消防水池、水箱、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的管道、控制阀、控制柜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和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设置与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
6 灭火器的设置点、手动报警按钮设置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7 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机控制柜、送风口及排烟窗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
8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标识
1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警示类标识,标明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2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3 仓库应当划线标识,标明仓库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仓库应当设置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注意事项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4 易操作失误引发火灾危险事故的关键设施部位应设置发光性提示标识,标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项、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1 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
2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自发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 单位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车道等处应设置 “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类标识。
4 消防电梯外墙面上要设置消防电梯的用途及注意事项的识别类标识。
5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疏散标识图,标明楼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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