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环境保护局

瑞金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

瑞金市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组建成立,是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

机构介绍
全局现有干部职工40人,其中党员25人,专业技术人员15名。局机关设有监督管理科、污染治理科和办公室等3个职能科室;设有环境评估中心、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下属单位设有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和环保科技发展的计划与规划,监管全市自然生态环境、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环保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许可和环境监测统计与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获荣誉
我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绿色工业,持之以恒进行全民性“宣传先行、教育为本”的环保宣教。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作风。全局秉持“廉洁为民、依法规范”原则,履行职责、服务企业、造福全市人民,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事业,连续多年被江西省、赣州市评为先进单位。在实现建设“一个中心”、推进“四个打造”的发展战略中,我局将以”优化环境,发展经济“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防治污染与保护生态并重的方针,不断提升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环境承载能力,营造环境新优势,努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让瑞金的天更蓝、水更清、城更静、环境更舒适。
2008年度荣获上级表彰情况
获得赣州市环境保护局表彰的2008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称号;
获得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二00八年度招商引资安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获得瑞金市建设和谐平安瑞金活动领导小组、瑞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2008年度和谐平安达标创优竞赛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2009年度荣获上级表彰情况
瑞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被评为赣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被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评为2009年度向上争项目争资金工作重大项目奖,被江西省政府评为全省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先进县(市、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赣州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监督全市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赣州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五)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省、赣州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六)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对全市排污收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县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赣州市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全市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
(十二)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制定有关交流与合作计划;负责选派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赴境外研修;归口管理境内外环境保护项目、技术、设备和资金的引进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增挂规划财务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性会议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承担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局人事、综治、信访、计生等工作;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工作;协助局党支部做好全局干部选拔任免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工作;负责全局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局机关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整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和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工作;编制市级环境治理项目贷款计划、环保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规章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推动公众、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行政规章的拟定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网站的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的安全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环保系统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制、宣教情况的统计工作,办好信息刊物;负责对全市环境和排污收费的稽查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赣州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组织实施跨乡级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负责市级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承办上报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织实施大气、噪声、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重要饮用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加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拟订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证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和服务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其他审批事项的转交审批或审批联络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赣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按权限参与审核本市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乡镇,提出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工作等。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工程示范、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环保产品认定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配合赣州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保技术的咨询、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环保治理项目的设计队伍、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的资质审查;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等。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职数5名。
其他事项
1、市环境监察大队,为市环境保护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3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2、市环境监测站,为市环境保护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市环境评估中心,为市环境保护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不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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