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研究方向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基本信息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管理办法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推动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报对象:依托省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集团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研究方向:实验室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地方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 人才队伍:应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学科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实验室有一支高水平、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第六条 硬件建设:实验室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7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具有开放式使用、提供共享服务条件。
第七条 科研能力:实验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5年内主持的国家级科技项目不少于2项,省部级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科研项目总经费800万元以上或人均在研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年。
第八条 组织条件:实验室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其研究内容具有适当的学科交叉(一般要有两个以上二级学科支撑),依托单位能为组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
第九条 支持与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连续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并附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合格后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此件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由省科技厅审批后正式实施,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厅汇报建设进展情况和填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以及有关资料外,应同时提交财务决算、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福建省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匾牌。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省科技厅专项资助、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自筹方式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考核滚动拨付。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匹配经费必须按照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期限到位,否则将停拨以后建设经费。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技术软件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人才引进与培养、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室运行补助以及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省科技厅拨付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年度决算报表,接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省科技厅每年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的考核评价情况等确定补助与否和补助金额。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用于补贴实验室年度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及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
第十八条 由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为三年。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及开放课题的确定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年龄结构合理的5—9人组成,其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本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2。学术委员由依托单位推荐,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开放力度,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提高其利用率。重点实验室要重视人才的培训和交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可以进行调整、变更和重组,并报省科技厅备案。调整、变更和重组后,确有需要更名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必须接受省科技厅定期考核评价。原则上,凡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均须参加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省科技厅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实验室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价差或连续两次考核评价末位的实验室,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省重点公共实验室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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