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

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

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公共卫生风险,并有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发展历史
2003年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是21世纪第一次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各国在这次事件中意识到,当前人员流动速度快数量大,聚在一起的一群人,就可以分布到世界各地。公共卫生安全不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自己的事情,已经成为需要全球协作解决的问题。
为了再次面对相似事件时,各国能有效预防和应对,世界卫生大会在2005年将旧条例修订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
名词定义
根据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该定义暗示出现了如下一种局面:当前事件情况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影响事件是否构成PHEIC的因素包括:疾病感染病例、死亡病例、传染性、治疗效果、疫区人口密集程度;病情发展速度;是否传出国境;是否需要限制国际旅行及贸易等。
这不是对相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的评价,而是代表疾病所在地区及国际的疾病风险,以及对加强和协调疾病控制的需要。
一旦宣布,世卫组织会提醒各国必须开始考虑如何加强防控、提前准备应急措施、准备病例隔离等事宜。某种疫情被世卫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当于向世界各国发出一个明显的信号:如果没有大规模的应对行动,疫情将无法被妥善控制。各国政府还应评估采取重要社会干预的必要性,例如关闭学校或取消大型集会,甚至对特定地区实施旅行禁令等。
确定流程
世卫组织总干事应根据最接近正发生的具体事件的专业和经验的领域,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中选出若干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委员会(又译为“紧急情况委员会”),召开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是否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是,病毒是否具备持续的人际传播能力。
世卫组织总干事将征求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决定某一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某种疫情被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WHO总干事和各成员国需要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应对危机。根据2005年的《国际卫生条例》,各成员国均负有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迅速反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之后,WHO总干事有权力向其他国家发布建议,例如敦促它们不要在疫情爆发时关闭边界,不要对疫情爆发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其他国家实施这些限制,就形同实际意义上的经济制裁,这可能会使疫情爆发国隐瞒疫情的真实情况,对于疫情的全球应对非常不利。
另外,宣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世界卫生组织会发布一个临时建议,包括各国对人员、物品及交通工具应采取的卫生措施。并协调全球人力物力,必要时给予发生PHEIC地区指导与帮助,例如筹集外界援助资金等。
建议
临时建议
1. 若按第十二条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2.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3. 临时建议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长期建议
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长期建议。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以上措施,其目的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适时修改或撤消长期建议。
建议标准
(1) 有直接关系的缔约国的意见;
(2) 视情况,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的建议;
(3)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证据和信息;
(4) 根据符合实际情况的危险度评估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限制和对人员的干扰并不大于可合理采取并能实现适当程度保护健康的其它措施;
(5) 相应的国际标准和文件;
(6) 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开展的活动;以及
(7) 其它有关事件的适宜和具体信息。
建议类型
1. 世卫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 需要做医学检查;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
–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2. 世卫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 实行检查;
–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 实行隔离或检疫;
–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 不准离境或入境。
警告级别
世卫警告六大级别:
一级:流感病毒在动物间传播,但未出现人感染的病例。
二级:流感病毒在动物间传播,这类病毒曾造成人类感染,因此被视为流感流行的潜在威胁。
三级:流感病毒在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这类病毒已造成零星或者局部范围的人感染病例,但未出现人际间传播的情况。
四级:流感病毒在人际间传播并引发持续性疫情。在这一级别下,流感蔓延风险较上一级别“显著增加”。
五级:同一类型流感病毒在同一地区(比如北美洲)至少两个国家人际间传播,并造成持续性疫情。尽管大多数国家在这一级别下仍不会受显著影响,但五级警告意味着大规模流感疫情正在逼近,应对疫情采取措施的时间已经不多。
六级:同一类型流感病毒的人际间传播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这一级别意味着全球性疫情正在蔓延。
两面性
2003年SARS爆发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400亿美元,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因爆发而遭受了0.1%的打击”。
世卫组织总干事有权力向疫情爆发国之外的国家发布建议,例如敦促这些国家不要在疫情爆发时关闭边界,不要对疫情爆发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因为一旦其他国家实施这些限制,就形同实际意义上的经济制裁,这可能会使疫情爆发国隐瞒疫情的真实情况,对于疫情的全球应对非常不利。另外,宣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有利于出现疫情的国家获得外部帮助,例如筹集外界援助资金等。
《华盛顿邮报》分析认为,经验表明,“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是一把双刃剑,世界卫生组织不会轻易宣布,因为这一“标签”可能会引起邻国恐慌,从而导致这些国家关闭与处于疫情中心的国家的旅游或贸易,对疫情波及地区民众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采取措施
世卫组织继续提供一切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国际多学科专家组协助调查疫情的动物源、人际传播程度、病例筛查、研究疫苗及疾病治疗。
专家组将向国际社会提供疫情局势及其潜在的公共卫生影响。
疫情事件
历次事件
流行地区
埃博拉疫情
2014年8月8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在瑞士日内瓦宣布,在西非暴发的埃博拉疫情已构成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世卫组织还建议,所有报告有埃博拉疫情的国家都应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
2019年7月17日,世卫组织将刚果(金)埃博拉疫情定为PHEIC,当时总病例2532例,死亡1705例,每周新发80例。3个月后再次评估决定延续。截至2020年1月20日,总病例已达3416例,死亡2237例。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
当地时间2020年1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尚未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WHO总干事谭德塞在讨论结束后通过社交媒体表示,“紧急委员会在疫情是否代表PHEIC方面存在分歧。这是中国的紧急情况,但尚未成为全球性的健康紧急情况。”
第一次会议中,突发事件委员会委员意见不同,认为需要更多信息来确定这次疫情是否构成PHEIC。而且在会议进行时,武汉宣布关闭公共交通系统,这是强有力的控制措施。因此委员会决定再次举行会议,结合最新信息研究疫情演进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措施。
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
2022年猴痘疫情
2022年7月23日,世卫组织宣布多国猴痘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脊髓灰质炎病毒
2023年8月25日宣布,脊髓灰质炎(脊灰)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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