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韩语:한국 대통령),是韩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韩国军队的最高领袖,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
历史沿革
政权形成
韩国民主制度框架是在1945年至1948年美军政时期建立的。美国扶植的李承晚政府,制定了韩国第一部宪法,实行三权分立,形成了初步的政党竞争局面。韩国本土政治文化开始与西方民主制度进行艰难磨合,总统命运正是二者冲突的体现。
文人独裁
1948年5月,朝鲜半岛南部
美军占领区举行国会选举,经投票选举后产生198名首届国会议员,
李承晚被选为国会议长(韩首届国会也被称为“制宪国会”)。李承晚在美军支持下,强硬要求采取“四年单任总统制”,总统由国会议员间接选举产生。同年7月24日,李承晚当选韩国首任总统。1952年,李承晚在四年任期将满时推动修宪,维持“四年单任总统制”,但将总统选举方式由国会议员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从而实现连任。1954年11月,李承晚再次修宪取消总统任期限制,1956年以55.7%得票率第三次当选总统选举,力求成为“终身总统”。
军人独裁
李承晚执政期间独断专行,加之韩国经济凋敝、腐败丛生,致使韩国首尔市民在1960年4月19日发动暴动,推翻李承晚政权。随后,韩国修宪重回内阁制,并决定新设负责选举事务的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国会议员间接选举产生总统。1960年8月13日
尹潽善当选总统后,韩国内局势持续动荡。1961年5月16日,
朴正熙发动军事政变,将尹潽善赶下台,并先后出任国家再建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和代总统。为成为“合法总统”“终身总统”,朴正熙先是于1962年12月修宪制定“四年连任总统制”,决定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后又于1969年10月修宪,将总统任期限制从两任延长为三任。1972年12月,朴正熙干脆解散国会并修宪建立“维新体制”:组建“统一主体国会”并亲任议长;规定1/3国会议员由现任总统推荐,其余2/3为直接选举产生;将总统选举方式从选民直接选出改为国会议员间接选出,规定总统候选人至少需获得200名议员推荐;将总统任期从四年延长至六年,并取消总统任期限制。
1979年10月26日朴正熙被杀身亡后,时任总理
崔圭夏继任总统。1980年,韩国再次修改总统选举制度,决定撤销“统一主体国会”,采取七年单任总统制,总统由总统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1980年8月16日,崔圭夏当选总统,但很快就以无法遏制社会动荡为由辞职下台。1979年12月12日,
全斗焕率领“新军部势力”发动政变上台掌权。1981年3月,经由国会议员间接选举当选总统;5月,武力镇压“光州民主化”运动,启动长达七年的“军人独裁”。
民主选举
1987年,全斗焕在
民主化压力下,接受其接班人
卢泰愚的建议,进行第九次修改宪法,决定实施“五年单任总统制”,规定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从七年缩减至五年,不得连任。此后,韩国根据“五年单任总统制”,相继选举卢泰愚、
金泳三、
金大中、
卢武铉、
李明博、
朴槿惠、
文在寅、
尹锡悦为总统。2017年,韩国首次因总统朴槿惠被弹劾下台而提前举行总统选举。与往届相比,此次提前举行的选举有四大不同:一是将选举时间从原定的12月提前至5月。韩国宪法规定,总统被弹劾罢免后,须在60天内举行新一届总统选举。
制度演变
韩国国会议员选举又称“总选”,每四年举行一次,议员任期四年,无连任限制。1948年3月17日,驻朝美国军政府颁布第175号法令,宣布实施韩国第一部《国会议员选举法》。该选举法规定,21岁以上的韩国公民具有选举权,25岁以上的韩国公民具有被选举权。1948年5月10日,韩国在由美国主导的“联合国”监督下举行了首届国会议员选举。韩国制宪国会选举法参照美国的选举制度,采用一个选区选出一名国会议员的“小选区制”和得票数排在首位的候选人当选的“相对多数制”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韩国继续维持了制宪国会制定的“小选区制”和“相对多数制”。在1950年1月28日举行的第二届国会议员选举中,李承晚政府提出新的选举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解除对“反民族行为者”(即
亲日派)参政的限制、制定选举运动限制条件、加强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对选举管理机构的介入、为从
朝鲜越境南下的人设置“特别选举区制”等,目的在于巩固其统治基础并为长期统治创造条件。在第二届韩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各主要政党均未能获得多数议席,无党派议席占比较高。在1954年5月20日举行的第三届韩国国会议员选举中,
执政党自由党占据过半数议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58年5月2日第四届韩国国会议员选举的举行。
韩国国会采取了两院制,在众议院选举中仍然采用“小选区制”和“相对多数制”,在参议院选举中则采用了“大选区制”,即在一个选区可以选出2—8名议员,但规定选民最多只能投票选出所属选区一半的议席。
通过军事政变执掌大权的军部采取“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制度,即运用“小选区制”和“相对多数制”选出国会四分之三的议席,余下的四分之一议席采用“比例代表制”选出。这一时期的“比例代表制”不是对各政党进行投票,而是将各选区候选人的得票率视为其所属政党的得票率,采用将全国设为一个选区的“全国区”制度。因此,比例代表议席分配方式对第一大党最为有利,即如果第一大党得票率过半数,最多可以获得三分之二的比例代表议席,即便得票率没有过半数,也可以获得半数比例代表议席,第二大党至少可以获得剩余比例代表议席的三分之二,其他政党可以按照各自的得票率分配余下的比例代表议席。以1963年举行的第六届国会议员选举为例,国会议席总数为175个,其中地方选区议席131个,比例代表议席44个。选举结果显示,第一大党民主共和党得票率为32.4%,不足50%,所以获得半数比例代表议席即22个议席,加上在地方选区获得的88个议席,共获得110个议席。第二大党民政党获得剩余22个比例代表议席的三分之二,即14个议席,加上在地方选区获得的27个议席,共获得41个议席。同时,国会议员选举制度规定只有得票率高于5%或在选区竞选中获得3个以上议席的政党才有资格参加比例代表议席分配。“全国区比例代表制”的实施导致在第六届国会议员选举中,执政党民主共和党与第一大
在野党民政党之间的得票率虽相差13.4%,但议席占有率却相差39.3%。虽然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初衷是克服“相对多数制”的缺点,减少得票率与议席占有率之间的差距,从而使选举结果更加公平合理,但这一制度设计事实上却成了执政党确保获得过半数议席的政治工具。
为了实现终身执政,时任韩国总统朴正熙于1972年10月17日发表特别宣言,宣布全国
戒严,并采取解散国会、停止政党及政治活动等措施。10月27日,履行国会职能的非常国务会议颁布了被称为“维新宪法”的宪法修正案,修订国会议员选举制度,将原来的“小选区制”改为在一个选区内选出两名国会议员的“中选区制”。这种制度将小选区进行整合,看似提高了具有较好基础的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也增加了规模较小的政党进入国会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却扭转了执政党候选人在地方选区竞争力不强的局面。在1971年举行的第八届国会议员选举中,执政党民主共和党候选人在首尔等5个城市的39个选区中只获得7个议席,但在采用了“中选区制”的1973年第九届国会议员选举中,执政党民主共和党却在32个议席中获得15个议席,与之相比,几个在野党所获议席数量却由32个下降到了17个。此外,将“全国区比例代表制”改为“总统推荐制”,即依据“维新宪法”,总统推荐三分之一的国会议员。当时韩国共划分了73个选区,根据“中选区制”,地方选区可以选出146名国会议员,其余73名国会议员由总统推荐。因此,三分之一的国会议员成为总统的“亲卫队”。由于实施这种选举制度,在第九届国会议员选举中,执政党民主共和党和第一大在野党新民党之间的得票率虽只相差5.2%,但议席占有率却相差43.9%,严重背离了选民意愿。
韩国继续保留有利于执政党确保国会多数议席的“中选区制”,但废除了第四共和国时期的“总统推荐制”,重新实施了“全国区比例代表制”,即第一大党可以获得三分之二的比例代表议席,剩余的三分之一议席由其他政党按照在地方选区获得的议席占有率分配。该制度旨在限制在野党活动,通过维持“中选区制”分裂在野党,以确保执政党成为第一大党并获得过半数议席。
韩国重新恢复了“小选区制”,比例代表的议席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即规定如果第一大党在地方选区获得过半数议席,则按照议席占有率分配比例代表议席;若未能获得过半数,则分配一半比例代表议席,另一半议席由在地方选区获得5个以上议席的其他政党按照议席占有率进行分配,但这种方式依然不利于规模较小的政党。为此,1991年韩国修改国会议员选举制度,取消了有利于第一大党的优先分配方式,采用按照各政党议席占有率进行分配的方式,并规定在地方选区只获得5个以下议席或未能获得议席的政党,只要得票率在3%以上就可以获得一个比例代表议席。虽然这种方式较第三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时期的“全国区比例代表制”而言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很大问题。2001年韩国宪法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通过一人一票制分配比例代表议席违宪。据此,韩国再次对选举法进行修订,由只对候选人投票的方式改为分别对候选人和政党进行投票的一人两票方式,并且从2004年举行的第十七届国会议员选举开始实施。这种制度就是“混合多数代表制”,又称“并立制”,即在总共300名国会议员中,先采用“相对多数制”在地方选区选出253名国会议员,再采用“比例代表制”选出47名国会议员。“相对多数制”规定,一个选区的候选人只需获得最多选票而无须过半就可当选;“比例代表制”规定按各政党在选举中获得的选票数量在总票数中的比例,即得票率分配议席。韩国选举法规定获得有效投票总数3%以上或者获得地方选区5个以上议席的政党才有资格按照其得票率分配47个比例代表议席,比例代表由各政党推荐并排序。选区采用“小选区制”,即在一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议员;投票方式采用“一人两票制”,即选民在所属地方选区分别给自己支持的国会议员候选人和自己支持的政党投票。
宪法地位
宪法第66条对总统的地位作了如下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总统有责任捍卫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的连续性与宪法;总统履行为祖国的和平统一的诚实义务;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总统的宪法地位具体表现在:
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维护国家统一与宪法。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总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权力分立原理,调整与管理立法、行政、司法权,处于一种相对优越的地位。如总统行使宪法修改的提案权(第128条)、国民投票附议权(第72条)、国会临时会议集会要求权(第47条)等。因此,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居于特殊的地位。
总统是行政机关的首脑。宪法第66条第4款规定,行政权属于以总统为首脑的政府,即总统是组织和统辖行政机关的最高责任者。总统享有国军统帅权、行政政策决定权、行政公务员任命权、行政政策执行权、行政立法权等广泛的权限。同时总统兼任国务会议议长。
总统选举
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总统以国民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而产生。直接选举制是韩国总统制的重要特点,是韩国社会走向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1980年宪法曾采取过类似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即选民先选出选举人团,然后由选举人团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总统。这种间接选举方式没有反映多数选民的意志,存在不少非民主的因素。经过1987年6月的政治民主化运动,现行宪法确定了总统的直接选举制。
凡是年满20周岁以上的国民有总统选举权。当选为总统的资格是,具有国会议员的被选举权,年满40岁以上。但《选举法》第18条和第19条中列举的几种人不得享有总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统选举以全国为一个选区,实行相对多数当选制,即获得最多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总统;但如果总统候选人只有一个,则其得票数必须至少达到全部选票的1/3方能当选为总统;若有至少两人获得了相同的最多选票,则由半数以上议员出席的国会通过召开公开会议,从中进行选择,得票最多者即当选为总统。韩国现行宪法不设副总统,因此当出现总统伤残、死亡或遭弹劾的情况时,就由总理或其他国务会议成员来临时代理总统之职。韩国总统的选举,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总统候选人通常由政党推荐,无所属政党者也可以成为总统候选人。政党推荐的总统候选人先由各政党代表大会上经过派系之间的较量,从协调各种利益的需要出发加以确定。政党推荐的候选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以内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政党的推荐信、本人的承诺书,并交5000万元的保证金。不属于任何政党的无所属候选人至少得到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中5个城市的5000名以上7000名以下选民的推荐,并交1亿元保证金方可进行候选人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政府官员和政党党首不得竞选总统。如若参选,则必须先辞去原有职务,方能登记为总统预备候选人;但现任国会议员不需辞职,也可申请为总统预备候选人。
选区以全国为单位,各区、市、郡设开票区。投票区与国会议员选举规定的选区相同。
自候选人登记结束至总统选举日之前可进行选举运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竞选活动。选举运动的主要方法有,发行选举公报、新闻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等发表演讲、召集演讲会等。选举运动所需费用由政党或候选人自己负担,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具体规定费用使用方面的标准。预备候选人登记注册后,可开设竞选办公室,并悬挂招牌和横幅,也能通过电话或散发名片等形式进行选举活动,呼吁选民支持。
因任期届满的总统选举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70天或40天以前进行。选举日由总统提前30天公告。因总统缺位而进行的总统选举应于自缺位之日起60天以内实施,由代总统公告选举日期。
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可采取直接投票或邮寄投票方式。投票时不得写选民的姓名,投票秘密受法律保障。
总统预备候选人还需经过激烈的党内竞争,最终由各党派各推举一人成为总统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在选举中,获得简单多数票的总统候选人将当选为总统。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决定获有效投票多数者为当选人,并向国会议长通报。如果总统候选人为1人时,其得票数须达到选民总数的1/3以上。最高得票数者为2人以上时,根据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通报,由国会在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的公开会议上决定获多数票者为当选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实行重新选举:(1)没有产生当选人;(2)作出选举全部无效判决;(3)当选人在任期开始前辞职、死亡或者没有被选举权;(4)当选人在选举日以前因选举犯罪而受处罚,当选宣布为无效时。重新选举应于上述情况确定之日起60天以内实施。
总统选举诉讼有两种形式:(1)对总统选举效力有异议的选民、政党或候选人自总统选举之日起30天以内,以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向大法院提出诉讼。(2)对总统当选效力有异议的政党或候选人,自作出当选决定之日起30天以内以当选人为被告,向大法院提出诉讼。
宣誓任期
总统就职时按下述誓词宣誓:“我遵守宪法,保卫国家,努力增进祖国和平统一与国民的自由与幸福,弘扬民族文化,忠实地履行总统职责。”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这是认真总结韩国宪政史的经验,为防止长期执政而采取的措施。宪法中特别规定,有关总统任期的延长或变更连任的宪法修改对当时任职的总统并不产生效力(宪法第128条)。
总统职权
韩国宪法中规定的政府形式实际上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体制,即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既不同于议院内阁制体制,又不同于美国式的总统制。韩国的总统制中包含着一定的议院内阁制因素。为了体现总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宪法规定了总统享有的广泛的职权。总统职权涉及立法、行政、军事、外交等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紧急权
根据宪法规定,总统在非常时期行使紧急权,以应付国内发生的危机。宪法第76条规定,当出现内忧、外患、自然灾害或重大财政经济危机时,为了国家的安全保障或维持公共秩序,总统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且无法等至国会集会时,在最小范围内作出必要的财政、经济上的处分或发布与此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紧急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紧急命令权。为了克服国家危机,作为立法手段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交战状态中,为了保卫国家,总统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且国会不可能集会时,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可见,紧急命令权的行使须符合四个条件:处于交战状态;为保卫国家有紧急采取措施之必要;因危机状态,国会不可能集会;经过国务会议的审议,作出紧急命令后应得到国会的承认,否则紧急命令则失去效力。紧急命令与国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紧急财政、经济命令权。当出现以正常的财政处分或经济处分无法解决的自然灾害或重大财政、经济危机时,总统为国家安全保障和公共秩序,可采取紧急处分措施,但须符合以下要件:出现重大危机;为国家安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国会无法召集会议;经国务会议的审议。紧急财政、经济命令应向国会报告并得到国会的承认,否则所作出的命令失去效力。
紧急财政、经济处分权。当出现国家紧急状态时,由政府作出紧急处分,并向国会报告得到其承认。
戒严宣布权。当国家处于非常状态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宣布戒严。主要程序是:宣布戒严先由国务会议审议;国防部长官或内务部长官可向总统建议宣布戒严(戒严法第2条6款);宣布戒严时,应公布宣布戒严的理由、戒严种类、戒严施行时间、施行地域、戒严司令官等;宣布戒严时应向国会通报,若遇国会闭会,应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国民投票附议权。宪法第72条规定,总统认为有必要时,对有关外交、国防、统一或其他国家安危的重要政策交付国民投票。
人事任命权
韩国的三权分立体制是以总统为核心而形成的,总统享有任命高级官员的广泛的职权。主要有:
经国会同意后,任命国务总理,由总理提请,任命国务委员;由总理提请,从国务委员中任命行政各部长官。
有权任命宪法裁判所所长和9名裁判官。9名裁判官中直接任命3名,其余6人是从形式上任命由国会选出和大法院院长指定的候选人。
经国会同意,任命大法院院长;由大法院院长提请任命大法院大法官。
经国会同意任命监查院院长;由监查院院长提请任命监查委员。
有权任命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名委员中的3名。韩国实行多党制,执政党(新韩国党)在国会中占多数议席。因此作为执政党总裁的总统提出的候选人一般在国会中顺利通过。从这种意义上说,国会的同意实际上是一种形式的程序。
立法权限
总统在立法方面享有广泛的职权,实际行使部分立法权。根据韩国的政权组织结构,国会并非是立法权的唯一主体,总统、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也行使立法方面的权限。具体职权有:
法案提出权。宪法规定,国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权提出法案。经国务会议审议后,作为政府最高首脑的总统有权向国会提出法案。总统的法案提出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韩国总统制的特点。在韩国,政府形式是总统制和议院内阁制因素的结合,肯定了总统的法案提出权。
法律公布权。在国会上议决的法案移送至政府之日起15日内由总统公布法律。如对法案有异议,可以要求国会再议,并附异议书。如果在国会中再议决通过,必须在5日内公布。
法案否决权。宪法规定,法案经国会议决后,移送至政府。总统若对法案有异议时,应在15天内写出异议书退回国会,要求再议。如果国会经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2/3以上的赞成再次通过该法案时,法案则成为法律。如得不到法律规定的充足票数时,法案则成为废案。总统行使法案否决权须符合如下要件:认为法案违反宪法,不可能执行;法案的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对政府或总统作了不正当的政治攻击。在作出上述判断的基础上,总统经国务会议审议后,在15日之内向国会退回法案。
行政立法权。总统有权制定总统令,分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总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受委任的事项发布总统令。截止到1991年1月,共发布了1306个总统令。
军事权
宪法第74条规定,总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统帅军队。总统的军队统帅权中包括军队指挥权、军队内部编制权、教育与规制权等。因此,总统实际上是军队最高统帅。总统军事权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有关军事的重要事项应向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咨询和经国防会议的审议,向国外派兵须事先得到国会的同意等。
行政权
总统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首脑,行使广泛的行政权,主要有:
享有执行行政权的最高决定权和最高指挥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执行作出最终决定,并指挥、监督行政机关所属的公务员。
法律执行权。总统公布和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并依法作出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
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条约,任命驻外大使、公使、领事。经国务会议审议,有权宣布宣战和媾和。当然,主要的外交活动需得到国会的同意。
总统在司法领域,行使违宪政党解散提诉权,即如果特定政党的目的与活动违反民主秩序时,总统经国务会议审议后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解散政党的建议。根据宪法第29条第1款,总统依法发布赦免、减刑及复权的命令。以上是韩国总统的主要职权,此外,总统还有其他方面的职权,如出席国会和发言权、荣典授予权、临时国会召开要求权等。
行使职权
行职形式
从宪法规定看,总统的职权是广泛的,在具体行使职权时,总统须根据行使权力的性质和内容,采取适当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形式:(1)遵循文书主义原则,即总统在国法上的行为应采取文书的形式,否则没有法律效力。(2)实行副署制度,即总统行使权限的文书需要由国务总理或有关国务委员副署。如果总理或国务委员拒绝副署,总统可解除其职务。(3)咨询制度。总统对某些重大问题行使权限时,一般事先得到有关咨询机构的咨询。主要的咨询机构有:国家元老咨询会议、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国民经济咨询会议、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等。(4)经国务会议的审议。宪法第89条具体列举了须经国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如国政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宣战、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对外政策、宪法修改案、国民投票案等。(5)经国会的同意或承认。总统在行使职权时,有些国政行为须经国会的同意或承认,如外交权、人事任命权等。
国务会议
总统之下设有
内阁,即韩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国务会议(State Council)”,总统主要通过国务会议来行使其各项权力。国务会议由总统、总理和15—30人的其他国务会议成员所组成,由总统担任主席,总理担任副主席。其中,总理是由总统经国会同意后而任命的,其他成员则经总理提议而由总统任免。总理还从国务会议的其他成员中提名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现役军人不得被任命为总理和其他国务会议成员。总理协助总统,统辖行政各部,其他成员也协助总统。
国务会议主要负责审议以下一些事务:国家事务的基本规划和行政总政策;宣战、媾和和其他重要的对外政策;宪法修正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法律和总统令;预算、决算、处理国有财产的基本计划,承担国家财政责任的契约,其他重要的财政事务;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命令及其处理、戒严令及其解除令;重要的军事事务;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荣誉称号的授予;赦免、减刑和恢复权利;行政各部的权限划分;在行政部门内部授予或分配权力的基本计划;对国家行政事务的评估和分析;行政各部重要政策的规划与协调;解散政党;向行政部门提出的、与政策有关的请愿及其答复;任命总检察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各军总参谋长、
国立大学校长、驻外大使和其他由法律所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重要的国营企业管理者;由总统、总理或其他阁员所提出的其他事项。
内阁既向总统负责,又受国会监督,接受国会的调查和质询。
总理、内阁成员或代表,也可以出席国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报告行政工作情况或者陈述意见。由1/3的国会议员提议,并经半数以上议员赞成,国会可向总统建议解除总理和其他内阁成员的职务。总理、其他阁员和各部部长,若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违反宪法或法律,则1/3的国会议员就可对其提出弹劾动议,经半数议员同意通过后,即交由宪法法院审理,此时他们将暂停行使职权直至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弹劾判决仅以免职为限,但并不因此而免除其民事或刑事责任。除去国务会议,总统还通过元老咨议会(Advisory Council of Elder Statesmen)、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Council)、民主与和平统一咨议会(Advisory Council on Democraticand Peaceful Unification)、国民经济咨议会(National Economic AdvisoryCouncil)等咨询机构,以及审计检查委员会(Board of Audit and Inspection)、国家情报委员会、中央人事委员会等由总统直接控制的部门,来行使各项职权。这些部门的成员多由总统任命产生,其中元老咨议会的主席可由上届总统来担任,国家安全委员会则由总统自己担任主席,而总统任命审计检查委员会的主席须得到国会的认可。
控制手段
限制形式
对总统权力的限制形式,学者们普遍认为,对拥有广泛职权的总统活动进行限制是防止权力滥用,维护三权分立体制的重要措施。除了上述总统行使权限时采取的几种形式以外,总统职权还受以下限制:首先,国民通过舆论和抵抗权的行使控制总统权力,比如总统提出的宪法修改案以国民投票确定等。其次,政党的控制,尤其是在野党对总统的不正当行为可进行抵制;最后,国会利用其职权对总统权限进行有效限制,如国政调查权、质询权、弹劾权等。第四,总统作出的命令与行政处分受法院的控制;第五,宪法裁判所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诉愿审判等形式控制总统的权限。
弹劾机制
总统除非犯有内乱或叛国罪,否则在职期间就不受刑事追诉。但若总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违反宪法或法律,则国会可对其提出弹劾动议。只有过半数的国会议员联合,才能提出对总统的弹劾动议,且须获过2/3的议员赞成方可通过。一旦国会通过弹劾案,宪法法院将立即进行审理,同时总统将暂停行使职权,直到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对总统弹劾案的判决仅以罢免公职为限,但并不因此而免除其民事或刑事责任。2004年3月12日,总统卢武铉遭到国会弹劾,这是韩国宪政史上第一起总统弹劾案。
总统官邸
青瓦台总统府
韩国总统官邸
青瓦台(Chong Wa Dae) 位于
首尔(旧译“汉城”)市钟路区世宗路一号。
青瓦台始建于
高丽肃宗年间,原为高丽王朝
离宫,在朝鲜王朝时期(1392-1910),它是景福宫后花园的一部分。1927年,
日本殖民者毁掉了景福宫后苑除五云阁以外的所有建筑,建立了朝鲜总督官邸。1945年日本投降后,青瓦台变成了美军军政长官官邸。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后,首任总统李承晚将其命名为“景武台”。至1960年,第二任总统尹潽善忌讳“武”字,并为了同美国“白宫”相对应,给白墙蓝瓦的这群建筑更名为“青瓦台”,也被称为“蓝宫”,从那时起,青瓦台便成为历任韩国总统工作和生活的场所。1991年,时任总统卢泰愚新建了青瓦台主楼,现代青瓦台的样貌初显。自韩国独立以来,民众只能以有限的方式参观青瓦台,其开放问题历来是争论核心。李承晚时期,在樱花开花期时会向民众开放景武台的一部分。但随著1968年“1.21青瓦台袭击事件”后,青瓦台不再对外开放,此后包括青瓦台前路在内的周边道路和仁王山、
北岳山也禁止出入。自此,青瓦台成为韩国民众难以接近的地方,被称作“九重宫阙”。
青瓦台曾代表着韩国的最高权力中心,由位于中央的主楼、迎宾馆、绿地园、无穷花花园、七宫等组成。主楼为韩国总统官邸,不仅有总统的住宅,而且有总统办公室、接见厅、会议室,配楼有秘书室、警护室和迎宾楼等。历届韩国总统上任之日即离开私宅,搬入青瓦台居住。
龙山总统府
韩国国防部大楼位于首尔市中心的龙山区龙山洞,背靠南山,毗邻汉江,依山临水且交通便利。大楼旁是占地面积很大的龙山基地,这里曾是驻韩美军司令部、美陆军第八集团军司令部所在地,后来韩美协商将该基地逐步归还韩国。韩国收回该基地后,规划建设龙山公园,未来可能成为韩国总统与民众日常交流的场所。2022年5月10日,尹锡悦正式就任第二十届韩国总统。就职典礼结束后,尹锡悦前往位于首尔龙山的国防部大楼内的总统办公室开启第一天的总统工作。2022年6月14日,韩国新总统府的名称确定,为“
龙山总统府”。
现任总统
2024年12月27日下午,韩国国会通过针对韩德洙的弹劾案后,任韩国经济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长官的
崔相穆将代行总统一职。
历任总统
相关轶事
韩国开国后74年间,青瓦台历经十余位总统,由于最后结局都不甚完美,因此民间一直有人质疑青瓦台“风水有问题”。韩国有说法称,候任总统尹锡悦搬迁总统府是出于“风水”考虑,想摆脱“青瓦台魔咒”。但尹锡悦方面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认为青瓦台是“帝王权力”的象征,他想摆脱这个象征,未来更接近民众,也想让青瓦台“重返国民怀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