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现任领导为赵志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三)负责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组织实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
(四)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负责孤儿救助和临时看护工作,指导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五)负责本区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构养老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负责本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指导、监督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对残疾人职工合法利益的保障,协助做好残疾人进口用品免税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慈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负责慈善行业组织的指导。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开展慈善表彰等。
(八)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做好居(村)委会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颁证工作,牵头推进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负责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
(十)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倡导婚俗改革。
(十一)负责本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本区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
(十三)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四)负责本区民政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落实民政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构建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体系,全面建成“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夯实民政托底保障作用。建设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体系,推进社区事务受理“全市通办”“一网通办”“一证通办”。深化殡葬服务改革,提高婚姻和收养服务质量。
(十七)与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八)与上海市嘉定区地区工作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负责居(村)委会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颁证工作,牵头推进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负责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上海市嘉定区地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牵头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工作;负责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督促检查社会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
(十九)与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负责帮困粮油供应对象确认及卡券发放,协同推进帮困粮油供应有关工作。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帮困粮油供应及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访、档案、安全、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制订财务、基建、民政经费年度计划;承担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二)政工科。承担组织、宣传(精神文明)、统战、保密、离退休干部等日常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福利待遇等工作。
(三)社会福利科。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组织实施社会救助相关措施。指导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承担孤儿救助、临时看护以及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等工作,承担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关爱和救助工作。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承担城乡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监督检查慈善活动,指导慈善行业组织有关工作。指导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
(四)养老服务科。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五)基层政权建设科。指导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承担居(村)委会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颁证工作。推进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承担镇、街道行政区划和界线管理等工作。
(六)社会组织登记科。承担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志愿服务组织标识以及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建设,组织协调社会组织评估和规范化建设,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七)社会组织管理科。监督管理各类社会组织,负责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查处;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和预警网络建设,指导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督和评估等。
领导信息
赵志坚党委副书记、局长
主管:办公室(财务、法制办)、优抚科、福利生产管理所、民政资产管理中心、移民办
负责行政全面工作,对行政重大事项进行总体协调和决策;负责财务、人事、劳动、职工福利;负责福利企业管理、双拥、移民安置与扶持等工作。
归华芳党委书记
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郁标党委副书记
援助青海。
沈浩平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局长兼社团局局长
分管:社会团体管理局、基政科、福利彩票中心。
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负责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社区(社会)建设、村(居)委会建设;负责福利彩票销售及管理和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协助书记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分管纪检、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安全保密工作。
刘韬党委委员、双拥办常务副主任
分管: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刘浩副局长
分管:老龄工作科、老年服务中心、干休所、老年基金会、老龄科研中心;协管:办公室。
负责老年事业规划与管理、老年设施建设、为老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负责军休干部服务与管理;负责政务公开、行政效能、法制建设等工作。
李广奇副局长
分管:社会科、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管理所、革命烈士陵园、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社会救助事务服务中心、慈善基金会、慈善募捐工作站。
负责扶贫帮困、救助救灾、防汛防台;负责残疾人事业、慈善事业、日常募捐;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负责烈士陵园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王伟副局长
分管:殡葬管理所、殡仪馆、长安墓园;协管:民政资产管理中心。
负责殡葬事业管理;负责综合治理、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环境卫生、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
李曾清党委委员、办公室(法制办)主任
负责纪检、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安全保密工作。
办事指南
医疗救助
办理项目
医疗救助
办理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
医疗救助
二、政策依据:
1. 《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2000年10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
4.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36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4号);
7. 《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
三、受理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上的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
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4.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四、申请材料:
1.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低保救助通知书复印件;
3. 书面申请书;
4. 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5. 医疗费用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6. 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7. 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证明;
8. 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9. 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0. 市红字会举办的
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1.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2. 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13. 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4. 其他材料证明。
五、办理程序:
1. 咨询;
2. 对象提供相关材料至救助管理所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 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5. 救助所告知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