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的统称

复混肥料,是指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的统称。指含有氮、磷、钾三要素中两种和两种以上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可以通过化学合成和混配制成,包括二元型(如NP、NK、PK)和三元型(NPK)。这类肥料可节约包装和运输成本,减少施肥次数,也可根据当地土壤养分供应状况和目标作物需肥特性设计养分配方,生产专用型肥料。这是中国当前肥料生产和施用的基本发展方向。

简述
复混肥料是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的统称,由化学方法和物理方法加工而成。生产复混肥料可以物化施肥技术,提高肥效,减少施肥次数,节省施肥成本。生产和施用复混肥料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复混肥料是世界化肥工业发展的反响,全世界的消费量已超过化肥总消费量的1/3,而我国约占国内化肥总消费量的18%,我国作物多样化,土壤也由过去克服单一营养元素缺乏的所谓”校正施肥”转入多种营养成分配合的”平衡施肥”。为此,加速发展复混肥工业已是势在必行。
复合肥料是通过化合(化学)作用或混合氨化造粒过程制成的,有明显化学反应,在我国也有人称之为化成复肥。复合肥料一般都在大、中型工厂进行,品种和规格往往有限,较难适应不同土壤、作物的需要,在施用时需要配合某一二种单质化肥加以调节养分比例。
混合肥料是将两种或三种单质化肥,或用一种复合肥料与一二种单质化肥,通过机械混合的方法制取不同规格即不同养分配比的肥料,以适应农业要求,尤其适合生产专用肥料。复混肥料中营养元素成分和含量,习惯上按氮(N)-磷(P)-钾(K)的顺序,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0”表示无该营养元素成分。如18-46-0表示为含N18%,含P2O546%,总养分64%的氮磷二元复混肥料;15-15-15表示为含N、P2O5、K2O各15%,总养分为45%的三元复混肥料;复混肥料中含有中、微量营养元素时,则在后面的位置上表明含量并加括号注明元素符号,如18-9-12-4(S)为含中量元素硫的三元复混肥料。将上述表示方法称肥料规格或肥料配方。商品复混肥料的营养元素成分和含量在肥料口袋上都明确标记。
国家标准
GB 15063—2001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中8.1、8.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对GB 15063—1994《复混肥料》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严格了有关包装标识的规定。同时提高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和二元低浓度产品的总养分指标。
本标准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的指标及其分析方法,取消了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指标及测定方法,采用了新的有效磷含量测定方法,使本标准更适合于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使分析方法更加简便,易于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5063—1994。
本标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刚、杜显兰、张小沁、章明洪、朱涛。
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50 — 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003.1 — 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eqv ISO 3310 – 1:1990)
GB/T 6679 — 1986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 — 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2 — 2001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测定法(neqISO 5315:1984)
GB/T 8573 — 1999 复混肥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 — 1988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重量法(eqv ISO 5317:1983和ISO 5318:1983)
GB/T 8576 — 1988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 真空烘箱
GB/T 8577 — 1988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 卡尔·费休法(neq ISO 760:1978)
GB 18382 — 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neq ISO 7409:1984)
HG/T 2843 — 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复混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2 复合肥料(complex 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3 掺合肥料(blended 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3.5 大量元素(主要养分)(primary nutrient;macronuutrient)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3.6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3.7 微量元素(微量养分)(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列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
3.8 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3.9 标明量(declarable content)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0 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11 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12 配合式(formula)
按N-P2O5-K2O(总氮 — 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
注:“O”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技术要求
4.1 外观: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
4.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
注:
1 组织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2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3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氮”,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氮”时,必需检验氯离子含量。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所用式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HG/T2843之规定。
5.1外观
目视法测定。
5.2 总氮含量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按GB/T 8572规定进行。
5.3 有效磷含量的测定及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计算
按GB/T8573规定进行。
5.4 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基合硼酸重量法
按GB/T8574-1988规定进行,取消其中6.1中加甲醛步骤。
5.4.1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4.2 允许差
5.4.2.1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5.4.2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值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5.5.1 卡尔·费休法 仲裁法
按GB/T 8577规定进行。
5.5.2 真空烘箱
按GB/T 8576规定进行。
5.6粒度测定 筛分法
5.6.1方法提要
用一定规格试验筛,将实验室样品分成不同粒径,称量,计算百分率。
5.6.2 仪器
通常实验室用仪器:
5.6.2.1试验筛(GB 6003.1R40/3系列):孔径为1.00mm、4.75mm或3.35mm、5.60mm的筛子,附盖和底盘;
5.6.2.2天平:感量为0.5g;
5.6.2.3振筛机
5.6.3 分析步骤
根据产品颗粒的大小,将筛子按1.00mm、4.75mm或(3.35mm、5.60mm)依次叠好装上底盘,称取6.9中经格槽缩分器缩分的试样约200g(精确至0.5g),分别置于4.75mm或5.60mm筛子上,盖上筛盖,置于振筛机上,夹紧筛盖,振荡5min,或进行人工筛分。称量1.00-4.75mm或3.35mm- 5.60mm之间的试料(精确至0.5g),夹在筛孔中的试料作不通过此筛处理。
5.6.4 分析结果表述
粒度x1,以1.00mm-4.75mm或3.35mm-5.60mm试料质量占整个试料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按式(1)计算:
X1= …………………………(1)
式中:m1—1.00mm-4.75mm或3.35mm-5.60mm之间的试料质量,g;
m—试料的质量,g。
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5.7 氯离子含量测定
5.7.1 方法提要
试料在微酸性溶液中,加入过量的硝酸银溶液,使氯离子转化成为氯化银沉淀,用邻苯二钾酸二丁酯包裹沉淀,以硫酸铁铵为指标剂,用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定剩余的硝酸银。
5.7.2试剂
5.7.2.1 邻苯二钾酸二丁酯;
5.7.2.2 硝酸溶液:1+1;
5.7.2.3 硝酸银溶液[c(AgNO3)=0.5mol/L]:称取8.7g硝酸银,溶解于水中,稀释至1000ml,储存于棕色瓶中;
5.7.2.4 氯离子标准溶液(1mg/mL):准确称取1.648 7g经2700C -3000C烘干至恒重的基准氯化钠于烧杯中,用水溶解后,移入1000mL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混匀,储存于塑料瓶中。此溶液1mL含1mg氯离子(Cl¯);
5.7.2.5 硫酸铁铵指示液(80g/L):溶解8.0g硫酸铁铵于75mL水中,过滤,加几滴硫酸,使棕色消失,稀释至100ml,
5.7.2.6 硫酸铁铵标准滴定溶液[c(NH4SCN)=0.05mol/L]:称取3.8g硫氰酸铵溶解于水中,稀释至1000mL。
标定方法如下:准确吸取25.0mL氯标准溶液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5mL硝酸溶液和25.0mL硝酸银溶液,摇动至沉淀分层,加入5mL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摇动片刻。加入水,使溶液总体积约为100mL,加入2mL硫酸铁铵指示液,用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滴定剩余的硝酸银,至出现浅橙红色或浅砖红色为止。同时进行空白试验
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c(mol/L)
按式(2)计算:
c= …………………………(2)
式中:Vo—空白试验(25.0mL硝酸银溶液)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1—滴定剩余的硝酸银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m2—与1.00mL硝酸银溶液氯离子的质量,g;
0.035 45—与1.00mL硝酸银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氯离子质量。
5.7.3 操作步骤
称取试样约1g至10g(精确至0.001g)(称样范围见表4)于250mL烧杯中,加100mL水,缓慢加热至沸,继续微沸10min,冷却至室温,溶液转移到250mL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混均。干过滤,弃去最初的部分滤液。
表4
准确吸取一定量的滤液(含氯离子约25mg)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5mL硝酸溶液,加入25.0mL硝酸银溶液,摇动至沉淀分层,加入5mL邻苯二钾酸二丁酯,摇动片刻。
加入水,使溶液总体约为100mL,加入2mL硫酸铁铵指示液,用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滴定剩余的硝酸银,至出现浅橙红色或浅砖红色为止。同时进行空白实验
5.7.4 分析结果的表述
氯离子X2的质量分数(%)按式(3)计算:
X2= …………………………(3)
式中:V0—空白试验(25.0mL硝酸银溶液)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2—滴定试液时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mol/L;
m3—试料的质量,g;
D—测定时吸取试液体积与试液的总体积之比;
0.035 45—与1.00mL硝酸银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氯离子质量。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7.5 允许差
5.7.5.1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5.7.5.2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值(%)应符合表6要求:
表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2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氮、磷、钾含量、氯离子含量、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编号。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注明为“枸溶性磷”。
6.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检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4 氯离子含量为型式检验项目,下列情况时,应检测氯离子含量: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行进行一次检验;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6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 000t。
6.7 袋装产品,按表7采样,超过512袋时,按式(4)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表7
超过512袋时,按试(4)计算结果采样:
采样袋数=3 …………………(4)
式中:N—每批产品总袋数。
按表7或式(4)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g。
6.8 散装产品,按GB/T 6679规定进行采样
6.9 样品缩分: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 000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
6.10 试样制备:由6.9中所取一瓶500g缩分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不通过0.50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0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瓶中,作成分分析。余下实验室样品供粒度测定。
6.11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标识
产品如含硝态氮,应在包装溶器上标明“含硝态氮”;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枸溶性磷”;如产品中氯离子质量分数大于3.0%,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其余执行GB 183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GB 8569规定执行。每袋净含量(50±0.5)kg、(40±0.4)kg、(25±0.25)kg、(10±0.1)kg,每批产品平均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0kg、40.0kg、25.0kg、10.0kg。
8.2 在规定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物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8.3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产品规格有:
通用型:15-15-15 45%
复合肥:16-16-16 48%
复合肥:17-17-17 51%
复合肥:18-18-18 54%
复合肥:15-10-15 40%
高氮型:25-0-0 25%
复合肥:30-0-0 30%
复合肥:30-5-0 35%
复合肥:30-0-5 35%
复合肥:28-5-7 40%
高磷型:18-22-5 45%
复合肥:16-26-6 48%
高钾型:18-9-18 45%
高钾型:18-10-20 48%
复合肥:15-5-21 41%
多彩控释:24-14-10 48%
多彩控释:22-8-12 42%
硫磷酸铵:20-20-24(S) 64%
硫磷酸铵:26-10-24(S) 60%
硫磷酸铵:16-20-24(S) 60%
硝基磷酸铵:26-13-0 39%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26-0-0 26%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26-0-6 32%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25-5-6 36%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18-6-18 42%
白加黑:15-15-15 16-16-16 17-17-17 18-18-18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