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的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
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
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
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
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
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
协调机制,监督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
突发事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
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晋(回省)工作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
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
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
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
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
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
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
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
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厅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研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
(四)法规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草案;负责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
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
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
(五)信访接待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
(六)规划统计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厅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处。
拟定全省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
平等就业、农村
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
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省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省专项就业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
就业政策;拟定
就业援助和
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全省
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省人力资源
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
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
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拟定
人员调配政策,承办
省直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不含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省人民政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转业军官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办
省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全省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拟定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
稳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拟定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
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及
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省
就业前培训、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以及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
国家制定的
职业分类、
职业技能标准和
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
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省
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省
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定全省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
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
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
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
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省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定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
信息建设。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政策;拟定
劳动合同和
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集体合同的审核和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省
地方企业职工工资
收入分配的
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
企业工资指导线和
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省
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
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
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省级企业
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
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驻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
拟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及其
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
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审核省属企业、事业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工退休;拟定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
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拟定全省
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
调整机制;对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
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省属以上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省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
服务管理、
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
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中央驻并和省属机关、事业、
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管理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处。
拟定全省
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调整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
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
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办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省
农村养老保险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
养老保险费筹集、
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
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
管理制度。
(二十一)财务资金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省
社会保险基金预
决算草案;参与拟定
社会保障资金(基金)
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省人才引进与开发
专项资金;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厅
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厅属单位
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厅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拟定全省
社会保险及其补充
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
重大案件;承担内部
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厅属单位
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定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
仲裁员培训和
资格认证工作,指导仲裁员、
调解员队伍建设。
(二十四)劳动监察局。
拟定全省
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
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
(二十五)省外国专家局(外事处)。
拟定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负责来晋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
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对外国专家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外国专家工作;
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六)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负责建立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拟定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行政机关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
挂职锻炼等制度;拟定行政机关
聘任制公务员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定招录
工作方案、完善公务员录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完善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公务员局赋予的公务员考试录用
工作任务。
完善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府
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的
平时考核和
定期考核;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
奖励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省受省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完善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拟定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口培训、
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
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工作;拟定全省行政机关
公务员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和
作风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
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
行政编制7名已划转省纪委
统一管理)。
机构位置
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山西焦煤
双创基地B座14-18层.
厅属单位
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山西省海外人才服务中心
山西省外国专家服务中心
山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服务中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
山西省公务员培训指导中心
山西省就业培训指导中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
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
山西省杭州干部疗养院
山西省大连干部疗养院
山西省劳动技术学校
参考资料
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9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副处级
领导职数71名(含公务员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
山西省公务员局的设置。成立省公务员局,负责承接国家公务员局工作指导,综合协调
公务员管理事宜。暂不定规格,核定副局长2名(正处长级),设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公务员培训教育处(四个处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管理干部疗养事业工作。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事业单位
成建制划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负责全面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浓(女)
协助厅长抓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和综合管理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行政审批管理处、规划统计处、就业促进处、财务资金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宣传中心。负责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海亮协助厅长抓好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机关党的建设方面工作。分管人事处(外事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人力资源技术学校。负责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师广卫协助厅长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人社建设方面工作。分管法规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人事考试中心(省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负责省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山西省纪委监委驻省人社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王爱国参与集体领导。负责驻厅纪检监察组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局长:
王涛协助厅长抓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工作。主管省社会保险局。分管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内审处)、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专门小组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山西省就业服务局局长:孙四军
协助厅长抓好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工作。主管省就业服务局。分管省人力资源市场、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配合吴海亮同志负责工资福利、职业技能鉴定方面工作。
配合贺德孝同志负责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工作。
配合李浓同志负责规划统计、促进就业方面工作。
(更新于2024年11月)
地理位置
地址:
太原市
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座14-18层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获得“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
2020年8月,被山西省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评为“2019年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秀单位”。
2022年4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被授予2022年“山西省工人先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