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位于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县级职能部门。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制定各项卫生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五)组织实施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
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釆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七)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起草中医药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规划并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落实
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
传染病、
地方病、
职业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等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和措施,规划并指导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举工作,规范和负责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的
卫生安全
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和措施,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和措施,规划并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二)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和措施,规划并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十三)组织制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医药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的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市与国家组织间及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优诊干部的医疗保健关作。负责市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 责 人:李新民
科室职能: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重大卫生制度、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查办;负责综合文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值班等工作;组织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管理机关电子政务、卫生信息化工作和网站建设;负责机关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党委办公室
(退休人员工作科、机关党总支)
负 责 人:尚新涛
科室职能:负责拟订局党委工作计划,承办局党委的日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搞好干部的教育、考核、任免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人事和规划财务审计科
负 责 人:李全红
联系电话:
科室职能: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与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一般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及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医学群众团体的报批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卫生财务管理规定及办法;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央及省
财政转移支付的卫生专项资金;争取和管理我市中央及省投资公共卫生项目工作;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本建设、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内部审计;指导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协调国外卫生贷款(赠款)的引进、利用和偿还工作。
医政药政科
(挂科教科牌子)
负 责 人:李开明
科室职能: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协调处理西医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制定医务人员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新技术准入审批;负责并组织实施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监督管理;指导医院药事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医学科技、中等医学教育和全市农村卫生人才发展和开发规划,做好中等医学教育、成人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乡村医生的培训等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重点研究课题的评审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劳务输出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和审核工作;指导卫生教育、卫生科研工作;负责医学情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按照授权组织国家药物政策的研究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科
(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 责 人:常 红
科室职能:制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传染病、地方病、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全市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公共营养规划,管理营养柱疾病的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办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
爱国卫生运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及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拟订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知识;负责组织协调农村改厕工作和城乡除害防病活动。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 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中医药管理和干部保健科
(挂市中医管理局牌子)
负 责 人:齐洪喜
科室职能:指导中医政策和中医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研究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中医机构(含中西医结合机构)的管理和中医行业业务指导;负责协调处理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新药研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组织中医药对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协作;负责中医药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组织中医药教育评估和质量检查;负责中医医疗市场管理。贯彻执行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管理优诊干部的医疗保健及老干部疾病预防、康复、疗养的业务管理;负责市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基层卫生新农合管理和妇幼保健科
(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人:乔俊梅
科室职能:制定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制定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
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承担全市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组织实施、运行监管、技术指导、总体评价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科
(挂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 责 人:常庆莲
科室职能:负责组织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宏观卫生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改革方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违法案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证核发;负责
预防性卫生监督(含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审批;负责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市区内企事业卫生所、社区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医学美容店、个体诊所、性病医疗类)核发;负责医师、护士执业许可证核发;负责卫生监督审查(含食品、
化妆品广告、各类医疗广告);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职业许可和技术人员合格证核发;负责医疗机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年度使用计划,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审批。
纪检监察室
负 责 人:李培玉
科室职能: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局党委做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履行党内监督和监察职责,对党员干部及一般职工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行政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好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工作;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比、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卫生系统行风评议和纠风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本科的行风建设。
领导成员
党委书记、局长 憨振东
主持市卫生局全面工作,分管局人事和规划财务审计科;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张银亮
负责局党务、离退休人员和药品与医用耗材招标管理工作,分管局党委办公室、市药品与医用耗材招标办公室,联系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中医药学校、开封县及光明医院;
党委委员、副局长 巴伟
负责行政审批、政策法规、食品安全、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局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科、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联系市第二人民医院、市陇海医院、通许县及一五五医院;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保国
负责局行政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联系市卫生学校、市卫生系统幼儿园、市中心血站、鼓楼区及光大医院;
党委委员、副局长 呼新伟
负责基层卫生、妇幼保健、新农合管理工作,分管局基层卫生新农合管理和妇幼保健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市医科所、市妇幼保健院、兰考县及
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党委委员、副局长 郑廷杰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分管局疾病预防和卫生应急科、爱卫办、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艾防办,联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市结核病防治所、杞县及肿瘤医院;
副局长 穆宏地
负责中医药及干部保健工作,分管局中医药管理和干部保健科(市中医管理局),联系市中医院、市第二中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封新区及蜂疗医院;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孝锋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局监察室,联系市妇产医院、市口腔医院、金明区及河南大学校医院;
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静宇
负责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及科教工作,分管局医政药政科、科教科、120急救指挥中心,联系市儿童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尉氏县、淮河医院及其他民营医疗机构;
调研员 闫宏
穆宏地同志工作;
助理调研员 张建忠
协助呼新伟同志工作,联系龙亭区;
助理调研员 刘桂兰
协助张银亮同志工作;
助理调研员 周雪成
协助憨振东同志工作;
助理调研员 翟广德
协助李保国同志工作,联系顺河回族区;
助理调研员 李书亮
协助憨振东同志工作,联系禹王台区。
助理调研员 张娟
协助穆宏地同志工作。
政策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
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
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
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
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
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
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
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事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对公共场所事项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二)《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
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
五、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开封卫生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
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引用条款:第4条。
八、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受理、评审、审批三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窗口受理、业务科室技术评审、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科组织综合评审、局长办公会审批、窗口发证的工作程序进行。
十、行政审批项目时限
法定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45日内。
承诺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具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规定的清洗及检测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准予审批后需要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延续、复核卫生许可证提交材料:
(一)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 卫生许可证》是经营公共场所单位的合法凭证。领取《 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以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收费
收费标准为:无
工作动态
2013年6月24日,市卫生局召开全市卫生系统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市卫生局领导憨振东、刘孝锋出席会议。根据市政府有关安排部署,市卫生局积极抓好在卫生系统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高度重视公务卡改革工作,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尽快在市财政局认定的代理银行中选择发卡行,加快公务卡的申领和开卡工作,于8月底前启动公务卡结算业务,确保卫生系统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会议同时指出,今后凡属强制结算项目明确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引导干部职工积极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支出,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充分发挥公务卡作用,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